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甲方:医院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政策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及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卫生事业单位开展聘用合同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立此合同: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聘用合同制 (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聘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用合同期限: 1、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年。(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为有期限合同。 (二)合同到期,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身体状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决定是否与乙方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乙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受聘。如需续聘,双方应重新签约。 二、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 工作。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需持有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三)乙方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爱护国家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五)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甲方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六)甲方对乙方在思想上予以关心,业务上予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其他进修机会。 (七)聘用合同期内,在未经甲方同意或选送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类专业或学历学习. (八)双方有关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事项按《XX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执行. 三、工作报酬、福利、职务职称及其他待遇: (一)工资: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核定和发放乙方的月工资、奖金、及其它补贴等。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甲方按期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同时缴纳公积金。 (二)福利待遇: 1、合同期内乙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探亲假、休假等。 2、乙方在聘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治疗休养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务职称及其它待遇: 1、合同期内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性质和工作要求,经过考核,对具备条件的乙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 2、乙方享有参加民主管理、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等权利。 四、工作纪律: 乙方违反法纪、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医院职工奖惩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一)聘用合同的终止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本院被撤消、或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 5、无期限合同的约定终止条件: 1)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后,无岗位人员实行半年的院内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期满仍无科室聘用的,将委托有关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托管一年半,待岗满两年后仍无法安排的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其他无岗位聘用人员实行三个月的院内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期满无科室聘用的,则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3)岗位聘任期满,受聘人员应服从医院的转岗要求,无特殊情况三次不服从医院的转岗要求,合同终止。 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累计两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合同终止。 5)已到达或超过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含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延长退(离)休年龄的规定,并办理了延长退(离)休年龄手续的人员),合同终止。 (二)聘用合同的解除1、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解除条款情况时,双方均应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受聘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医院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或福利待遇的; 6)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6、在合同规定的聘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第五条第5款第5项除外),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7、乙方如要解除合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职.乙方在聘用期间受过甲方国内外各种培训,则由甲方根据培训时间的长短及必须为甲方服务年限的长短,用逐年递减的计算办法,可向乙方索赔培训费。 8、乙方在合同期限未满,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情况,又无其他特殊原因,甲方可否决乙方的解除合同要求。 六、经济补偿: 1、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违约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确定。 2、乙方由甲方支付培训、分房等费用的,因乙方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且未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年限的,必须按照《XX医院聘用合同制职工违约赔偿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乙方在本院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7) 聘用单位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三)其它: 八、本合同未提明事宜均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等规定办理.在执行中,如发现合同有不完善的地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作适当补充. 九、甲乙双方因终止解除合同发生人事争议,经院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未成的。可向医院所属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法人或委托代表):乙方: (签名盖章) 日期: 登记单位: (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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