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
甲方(买受人):xx电力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乙方(出卖人):xxxx能源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xxxxxxx
签约时间: xxxxx 年 xxx月xxx日
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购买乙方煤炭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发到站、运输方式、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发站
收货人
到站
数量
(万吨)
运输
方式
品种
规格
主要质量指标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空干基挥发分
空干基全硫
全水分
灰软化温度
Qnet,ar(Kcal/kg)
Vad(%)
St,ad(%)
Mt(%)
St((℃)
xxx
甲方
甲方厂内煤场
xx
汽车
混煤
≥4500
≥18
≤1
≤13
≥1250
二、交货方式:甲方厂内指定场地交货,交货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负有发运信息上报责任,须在装车前将煤炭装车的具体信息通报给甲方采购经理。乙方应听从甲方发运调度安排煤炭进厂,若乙方不听从甲方调运安排擅自发运煤炭而造成煤炭无法进厂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合同有效期限: xxx 年 xxx 月 xxx日至 xxx 年 xx月 xxx日
四、数量和质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数量验收以甲方厂内汽车衡计量为准。
2、 质量验收。
2.1甲方厂内机械采样并进行质量分析。
2.2使用标准:依本合同规定所进行的煤炭取样、制样和分析,均应根据国标(GB)相关最新标准进行。
2.3甲方应采集并保留每批交货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煤样,并按规定程序缩分出两份样品,第一份样品由甲方作为分析使用;第二份样品应立刻密封在一个列有交货识别码及取样日期的容器里保存(下称“仲裁样品”),每一个仲裁样品应自卸车后至少保存30日。上述样品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若乙方超出30日以上提出异议,而此时仲裁样品不复存在,以甲方出具的质量证书作为最终检验结论。
2.4甲方分析结果以质量证书的形式在采样完成后不迟于3日内,出报告正本,此报告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甲乙双方有权参与采制样及分析过程的监督。出具的报告需完整地反映煤炭质量指标:收到基全水份、空气干燥基水份、收到基灰份、收到基挥发份、收到基全硫、灰熔点(灰软化温度ST)、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等。
2.5若乙方对甲方入厂化验存在异议,经甲方同意后,将备查样送至双方认可的具有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所复检。热值(Qnet,ar)复检结果与甲方验收结果相差±100 kcal/kg以内(含100kcal/kg),以甲方化验结果结算;超出±100kcal/kg时,以第三方复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备查样送第三方时,第三方的Mt%套用甲方入厂检验Mt%数据。硫份(St,ad)复检结果与甲方结果相差在±0.1%范围以内(含0.1%),则以甲方结果为准;硫份(St,ad)复检结果与甲方结果相差在±0.1%范围以外,则以第三方质检所化验结果为准。复检费用谁主张谁支付。
2.6如来煤中含大块矸石过多,按捡出量的2倍扣减结算吨位;若因大块矸石、石块及杂质或煤质外水分大煤质湿粘造成接卸困难或设备损坏,甲方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到达现场共同确认,经甲方核定损失额并出具相关报告,由乙方确认并承担相关损失。
2.7煤炭供应中如发现乙方恶意掺杂使假、干扰采制化、威逼利诱、拉拢腐蚀、贿赂等违规违法行为,每发现一次甲方有权酌情扣减10~50万元货款,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加大扣减额度或通过司法手段追偿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8乙方保证运载工具中的来煤的品质均匀,如出现不同品质的煤分层装载时,以甲方验收检测的最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作为结算依据;
2.9如乙方要求见证采制样,需在签订合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煤到厂后甲方通知乙方来人见证,如乙方2小时内不来人则视为承认甲方验收结果。
五、煤炭价格(含税价)及价格调整办法: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以下用此符号)以 4500 Kcal/Kg为基准,(Qnet,ar)≥4500 kcal/kg时,每吨到厂含税单价执行0.136元/(kcal/kg);4300kcal/kg <Qnet,ar≤4500kcal/kg时,自基准起每低100Kcal/Kg煤价下浮0.001 元/(kcal/kg);4100kcal/kg <Qnet,ar≤4300kcal/kg时,自基准起每低100Kcal/Kg,煤价下浮0.002元/(kcal/kg);Qnet,ar ≤4100kcal/kg时,自基准起每低100Kcal/Kg,煤价下浮 0.003 元/(kcal/kg)。以上煤价下浮条件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较基准值偏差不足100kcal/kg的按100kcal/kg下浮煤价。
2、空干基挥发Vad≥ 18 %,自基准开始每降低0.01%,到厂含税单价减少 0.06 元/吨。
3、空干基全硫(St,ad)在1%<(St,ad)≤1.2%区间时,空干基全硫(St,ad)1%为基准,每超0.01%煤价下浮0.3元/吨;当空干基全硫(St,ad)>1.2%时,且以空干基全硫(St,ad)1为基准,每超0.01%煤价下浮0.6元/吨。
4、Mt≤ 13 %,自基准开始每升高0.01%,到厂含税单价减少 0.06 元/吨。
5、乙方执行数量超过合同数量±10 %时,超欠发数量按照 20 元/吨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六、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含税一票结算(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根据实际到货数量及质量并验收合格,按每一天来煤为一个批次编制结算单进行结算。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全额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后,立即办理付款手续。
七、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交纳 15 万元保证金,合同期限届满后根据乙方要求予以退还或转移至下一批次合同保证金。
八、违约责任:
1、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在合同供货期内未能如期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因甲方设备故障或机组负荷调整,必须降低或调整发运量时,甲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停止发运煤炭或调整发运时间,乙方此部分调整量不计入发运计划量的考核。甲方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4、如乙方已被甲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乙方经过挂靠、更换公司名称等虚假手段与甲方再次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扣减乙方50万元煤款,并有权解除合同。
九、不可抗力事件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遇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
2、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当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
3、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30日,任何一方均可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
1、 运输单位由乙方进行管理,甲方将对运输单位的要求告之乙方,乙方需向运输单位告之,若运输单位违反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力要求乙方更换运输单位或对乙方进行罚款。
2、 甲方有权派人参与乙方从煤矿发运的全部过程;若乙方未通知甲方派人参与从煤矿发运过程而私自发运的煤炭,甲方有权利拒收。
3、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也不得基于本合同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
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5、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签章之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有效期最后一日24:00止。(传真件有效)。
甲方 乙方
甲方名称:xxxxx
乙方名称:xxxx
(盖章):
(盖章):
地 址:xxx
地 址:xx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xxx
开户行:xxx
行号:xxxx
行号:xxxx
帐号:xxx
帐号:xxx
税号:xx
税号:xxx
电话:xxx
电话:xxx
邮编:xxx
邮编: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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