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IT程序员保密协议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鉴于甲方单位在乙方单位任职,将获得乙方单位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单位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单位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需要保密的信息:
1.1本保密协议中所涉指的所有乙方单位提供给甲方单位注明为保密的信息资料,包括: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和信息和协议和参考资料及功能界面和说明书都是保密信息.本保密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和行销计划和采购资料和定价政策和财务资料和进货渠道,等等.
1.2双方确认,甲方单位在乙方单位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和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和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和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单位享有.
1.3乙方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和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和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者向第3方转让.甲方单位应当依乙方单位的相关要求,提供1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1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和注册和登记等,协助乙方单位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1.4上述发明创造和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和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和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单位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和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单位享有,乙方单位尊重甲方单位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单位行使这些权利.
1.5甲方单位在乙方单位任职期间所完成的和与乙方单位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和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和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单位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单位申明.经乙方单位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单位享有知识产权,乙方单位不得在未经甲方单位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和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3方转让.甲方单位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单位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者向第3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单位亦不得相关要求乙方单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单位申明后,乙方单位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任职期间保密责任
2.1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单位从乙方单位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单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单位工作场所内.
2.2甲方单位在乙方单位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单位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和制度规章,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单位的保密规章和制度规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单位亦应本着谨慎和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和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单位或者虽属于第3方但乙方单位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2.3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单位承诺,未经乙方单位同意,不得以泄露和告知和公布和发布和出版和传授和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法方式使任何第3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章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单位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单位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单位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2.4甲方单位承诺,其在乙方单位任职期间,非经乙方单位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单位生产和经营同类生产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和合伙人和董事和监事和经理和职员和代理人和顾问等等.
2.5为避免泄密,双方应遵守:
a.甲方单位应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对所有来自乙方单位的信息严格保密,包括执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b.甲方单位不可把秘密泄露给第3方,只允许把信息透露给甲方单位的管控管理级有关人员和签约者.
c.甲方单位无权修改或移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版权注释.
3.离职后保密协议
3.1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1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单位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3.2甲方单位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单位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单位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单位秘密信息的1切载体.
3.3双方同意,甲方单位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单位任职期间接触和知悉的属于乙方单位或者虽属于第3方但乙方单位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1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单位因何种原因离职.
3.4甲方单位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没有做出选择的, 视为无限期保):(A)无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单位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 .
3.5乙方单位同意就甲方单位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方法方式为下列
第 种:
(A)甲方单位离职时,1次性支付 元.
(B)甲方单位认可,乙方单位在支付甲方单位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单位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单位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4.法律约束及其它
4.1 本保密协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适用法律管控管理和解释.签约双方均同意任何有关本保密协议的争议都无条件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本协议不说明合约双方建立任何代理和合作关系.如建立代理和合作关系,需另行签定代理/合作伙伴协议.
4.2 本保密协议签定后立即合约生效,但对于以下情况签约双方都不负担责任:
a.乙方单位在正式书面通知之前发布的信息;
b.非甲方单位错误导致的信息公开;
c.在发布之前甲方单位已知道的信息;
d.在未使用保密信息的条件下甲方单位独立发现的信息;
e.由乙方单位在对信息发布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公开的信息.
4.3 本保密协议终止条件:
违反本协议规定,且在1方(前者)发现并通知另1方(后者)后,后者于3天内没有能够改正.
协议终止后,甲方单位得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应立即返还给乙方单位,且甲方单位应向乙方单位提供全面的未授权的保密信息使用者的名单.
4.4若甲方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单位遭受第3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单位应当承担乙方单位为应诉而支付的1切费用;乙方单位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单位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单位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4.5甲方单位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单位的明确相关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单位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单位遭受第3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单位承担或部分承担.
4.6本协议的任1条款如果被认定是无效的或不可实施的,该部分将从被认定时失效.同时合约双方应同意:
a.谈判确定尽可能接近原有条款含义的公平合理的新的条款;
b.本协议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日期: 日期:
盖章或签字或盖章: 盖章或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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