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广告代言服务合同(与艺人经纪公司签约)

时间:23-03-23 网友

广告代言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一(艺人所在经纪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二(艺人):        艺名:    

身份证号码:

上述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乙方”;甲方乙方合称“双方”。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就乙方二为甲方进行广告代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基本代言安排与费用1.代言项目

1.1.甲方委托乙方一安排乙方二为合同产品进行广告代言。

1.2.合同产品是指:

(1)产品/服务名称:  

(2)所属品类:  

1.3.广告代言内容见本合同“具体代言安排”部分约定,且应满足对广告代言的要求。

2.代言期限

2.1.代言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2.代言期限届满后,对于代言期限内拍摄和制作的所有内容,甲方可以在国内外无期限地免费作为非商业性质的资料展示使用,如用于记录(存档)、甲方内部报纸、企业报告、参加国内外广告节等非直接商品广告的用途。

2.3.甲方应于代言期限届满日15天前停止生产带有乙方二形象的合同产品,代言期限届满后的1个月内,甲方有权继续处理原库存合同产品;1个月届满后,甲方不得继续销售带有乙方二形象的合同产品。

3.代言费用及支付

3.1.代言费用(合同价款)

双方同意按照“基础代言费用+合同产品销售额提成”的模式计算甲方应支付的代言费用。

3.1.1.基础代言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  元)。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分期付款:

定金: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代言费用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作为担保双方履行本合同的定金。

(2)该定金在结算最后一期款项时转为代言费用总额。

第一期款:

甲方应于首个涉及乙方二的合同产品上线前7个工作日内支付代言费用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第二期款:

甲方应于乙方二拍摄第一支广告或参与第一次宣传活动(以先到者为准)前7个工作日内支付代言费用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第三期款:

甲方应于代言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代言费用。

3.1.2.合同产品销售额提成:双方同意按照“有保底的提成”的标准计算提成,提成按照如下标准计算低于保底金额时,按照保底金额计算;且甲方应于代言期限届满后的10日内结算支付。

(1)计算公式:提成=(合同产品总收入-总成本)*乙方提成比例。其中:

合同产品总收入:代言期限内合同产品的全部收入。

乙方提成比例:  %。

(2)保底金额:¥  元。

3.2.上述代言费用为本次服务中甲方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且以乙方按要求完成所有服务内容为前提。除非本合同或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取其他任何项目、任何形式的费用。

3.3.指定账户信息

3.3.1.乙方确认:甲方应将本合同约定的代言费用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一与乙方二之间就代言费用总额的分配、所得税缴纳等内部事项约定与甲方及本合同的履行无关,乙方一及乙方二不得因其双方间的费用分配争议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3.3.2.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4.发票

3.4.1.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3.4.2.甲方在支付本合同项下每一笔款项前,乙方应当按照上述开票信息及要求开具并提供等额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未按期开具或拒绝开具或所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不构成违约。

3.4.3.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开票信息真实、有效、合法。若因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错漏导致乙方开具发票有误的,不构成乙方违约;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作废原发票并重新开具,若因超期无法作废等原因造成乙方税款损失或产生其他支出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4.4.如甲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或抵扣联的,乙方应在合理范围内配合提供记账联复印件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遗失,但由此产生的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3.4.5.双方一致同意,无论双方之前在进行相似交易时存在何等操作习惯,但本合同项下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构成对收到货款或其他任何事实的自认,该等事实的确定仍应当以甲方出示的付款凭证等金融机构书面材料为准。

3.4.6.无论由于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交易发生部分或全部退货的,若乙方当时已经按照约定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退回相应发票或配合办理开具红字发票所需的一切手续。如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未能开具红字发票造成的全部税款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河道管理费收入、所得税等)。

3.4.7.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与发票相关的任何纠纷,均可以提交法院诉讼解决。

3.5.乙方分配代言费用时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费。乙方一或乙方二未如实履行上述纳税申报义务、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税款缴纳义务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3.6.其他相关费用

甲方承担乙方二及随行人员    人因履行本合同项下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食宿费、安保费、保险费等,具体标准如下:

3.6.1.往返机票:艺人和经纪人2人头等舱,其他随行人员经济舱。

3.6.2.专车接送:甲方负责安排专车,用于乙方二及随行人员在活动期间的全程接待,并确保乙方二及其他人员的交通安全,提供专车司机一名,司机个人工资、食宿费用、汽油费用、过路费用、停车费用、车辆维修费、交通事故等费用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6.3.住宿:目的地当地五星级的酒店。其中乙方二为商务套房1间;经纪人为行政大床间1间;其他随行人员为标准间。

3.6.4.餐饮:甲方承担乙方二活动期间的饮食,乙方二不低于¥  元/天/人,随行人员不低于¥  元/天/人。

3.6.5.安保:甲方应在活动现场提供仅供乙方二使用的专用通道,以及在移动和工作全程中向乙方二提供不少于    人的贴身保安。

3.6.6.

3.6.7.保险:甲方应为乙方二和随行人员投保,包括飞行安全、旅游平安意外险及工作地之相关全额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乙方艺人保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随行人员每人的保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并在乙方二及随行人员工作出发前提供上述金额的保险单为据。

3.7.乙方自行承担的费用

代言期限内,乙方二须自行负担其本人之一切个人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二的房间服务费、电话费、洗衣费等,以及乙方二随行人员的酬劳等费用。

第二部分 具体代言安排4.广告代言内容

4.1.乙方应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广告代言内容,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广告代言要求。

4.2.如未特别约定期限,则该项具体广告代言内容的期限等于代言期限。

4.3.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代言服务范围内,甲方有权相应配套使用乙方二姓名(如有艺名则为艺名),无需另外支付费用。

5.广告代言内容之:授权使用肖像权

5.1.乙方二肖像权的授权使用期限同代言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5.2.授权使用地域:线下限于中国大陆地区;线上各电商(国际)平台、社交媒体(含国际)、各商业连锁渠道海外频道等。

5.3.授权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合同产品。

5.4.授权使用方式:

5.4.1.用于合同产品的包装或者容器之上。

5.4.2.用于合同产品的交易文书之上。

5.4.3.用于合同产品的宣传推广、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5.5.授权使用性质:非独家授权。

5.6.授权使用要求:

5.6.1.甲方必须在含乙方二肖像的广告中明确标明“甲方品牌代言人”字样;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使用其他表述或身份。

5.6.2.甲方不得出现造成第三方混淆、误认乙方二为除甲方品牌及合同产品外的其他产品或服务代言的行为。

5.6.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无权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乙方二肖像。

5.7.甲方范围:本合同中的甲方,仅指甲方自身(包含甲方分支机构),不含甲方任何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子公司)。

6.广告代言内容之:拍摄平面、视频广告

6.1.拍摄次数

(1)平面广告:拍摄  次;

(2)视频广告:拍摄  次。

6.2.拍摄时间

6.2.1.拍摄时间:暂定于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期间。

6.2.2.工作时间:共计 10 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8小时、不足8小时按一天计算。

工作时间定义:乙方二的差旅时间及所需参与的前期筹备工作时间(包括化妆、造型、交通时间)计算在内。

6.3.拍摄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后,以邮件形式确认。

6.4.拍摄方案和脚本

6.4.1.甲方创作拍摄方案和脚本时,不得损坏乙方二的整体公众形象。

6.4.2.甲方应于开拍前10日内将拍摄方案与脚本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就具体内容与乙方协商,乙方可以对于拍摄方案与脚本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拍摄方案与脚本经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有权不予配合,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亦无需向甲方退还已经支付的任何费用。

6.5.妆发、服饰要求

6.5.1.甲方应在开拍前的7日内将对乙方二的妆发、服饰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5.2.乙方有权指定化妆师、发型师和造型师各一名。

6.5.3.化妆师、发型师和造型师每日的酬劳分别为¥  元、¥  元、¥  元,均由甲方承担。

6.6.广告成品和使用

6.6.1.乙方可以对广告成品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甲方应积极配合修改,广告成品对外发布和使用前应经乙方书面确认。

6.6.2.为宣传本合同产品,甲方可不限数量地制作和使用所拍摄的平面和视频广告,但使用方案需经过乙方审核确认同意。如前述使用方案已通过乙方确认,在发布后网络用户、新闻媒体等第三方对乙方二或广告发表负面评论,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7.广告代言内容之:线上宣传活动

7.1.配合发布微博

7.1.1.发布数量要求

(1)乙方二本人官方微博(ID:  )应配合发布  条微博,其中直发  条,转发  条;

(2)乙方二工作室微博(ID:  )应配合发布  条微博,其中直发  条,转发  条。

7.1.2.发布内容要求

(1)发布的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才可发布;

(2)发布时,乙方二需@甲方指定的甲方品牌官方账号。

(3)如因发布内容违法违规或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因此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

7.1.3.其他要求

(1)具体发布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2)发布后,至少应保证24小时置顶。

(3)自发布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前均不能删除,被平台运营方或其他有权机构部门要求删除或者因甲方违约而删除的除外。

8.广告代言内容之:线下宣传活动

8.1.代言期限内,乙方二应配合出席甲方品牌活动,共计 5 次。

8.2.品牌活动方案

8.2.1.甲方应至少提前30天将品牌活动方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流程等。

8.2.2.乙方有权对品牌活动方案提出调整要求,并最终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内容为准。

8.2.3.若甲方擅自变更双方已书面确认的品牌活动方案,乙方有权拒绝出席品牌活动,并视为乙方已完成该项工作。

8.3.出席时间安排

每次不超过2小时,包括出席活动本身、直播和媒体采访,直播不超过30分钟,媒体群访不超过15分钟,媒体专访不超过30分钟;不包含交通时间、妆发时间以及休息时间。

8.4.妆发、服饰要求

8.4.1.甲方应在品牌活动举办日前7日内将对乙方二的妆发、服饰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4.2.乙方有权指定化妆师、发型师和造型师各一名。

8.4.3.化妆师、发型师和造型师每日的酬劳分别为¥  元、¥  元、¥  元,均由甲方承担。

8.5.相关责任承担

甲方对活动报批程序、活动内容、宣传推广(含宣传平台、渠道及全部宣传素材)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确保发布内容及方式等均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发生任何违法违规或侵权纠纷的,由甲方自行解决,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全额赔偿。

8.6.其他要求

8.6.1.品牌活动应由甲方主办,否则乙方二有权拒绝出席,且不视作乙方违约;若因此乙方二没有其他合适档期安排活动则视为已经完成该项活动。

8.6.2.活动依法应当申请行政审批而未获批准的,乙方二有权拒绝参加,该种情况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本合同的代言费用甲方仍应依约支付。

8.6.3.乙方应在活动举办日10天前向甲方提供乙方二相关资料以供报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二身份证明文件、乙方二简介等报批所需相关资料。前述资料甲方应仅限报批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9.广告代言内容之:其他代言工作

9.1.提供签名照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乙方二签名照100张。

9.2.纪念品签名

代言期限内,乙方二应在甲方指定的纪念品上签名,纪念品数量为500份,供甲方宣传合同产品使用。

10.乙方代言要求

10.1.依约参加活动

在甲乙双方已协商确认乙方参加拍摄或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后,乙方应依约按时参加,不可推迟或拒绝参加拍摄或活动。

10.2.非竞争

10.2.1.代言期限内,乙方二不得参加与甲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品牌及产品的广告拍摄及宣传活动,不得进行代言及推荐。但以下行为不属于乙方二参加代言活动,不构成违约:参加电影、电视剧拍摄活动;参加同业竞争品牌冠名或主办的媒体或慈善活动、电视访谈或综艺节目;参加同业竞争品牌赞助的影视剧、歌舞剧、戏剧等。乙方二同意,在前述所列的工作中,不与竞品发生直接接触,不说与竞品相关的旁白,不在公共场合使用竞品。

10.2.2.乙方出于自身宣传推广的目的,需要参加平面拍摄或影视媒体访谈,如在同一版面出现同业竞争品牌的产品,并非乙方本意,甲方品牌不得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10.2.3.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推荐甲方品牌及产品在乙方参与演出的影视剧中进行植入。

10.2.4.双方确认乙方二所在团体    (如有)以团体形式接洽合作的广告代言、推广等不受本合同的限制与约束。

10.3.道德约束

10.3.1.乙方一和乙方二不会发表任何政治、宗教、种族、性别等相关的敏感性或不适当言论或为类似行为,不会因其言论或行为而引起任何争议或纠纷致使甲方品牌及产品招致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

10.3.2.乙方二不会在代言期限内有任何吸毒或持有毒品、嫖娼、酒驾、逃税、赌博、诈骗、出轨、斗殴或酗酒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伦理道德或公序良俗或受社会谴责之言行,不会出现被行政、刑事、治安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况。

11.甲方配合及要求

11.1.广告拍摄

11.1.1.甲方提供本合同内所有拍摄必备条件,并以优质的拍摄状态及技术拍摄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广告拍摄现场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为乙方二提供独立化妆间,休息用品,餐饮安排等,拍摄现场安排事项甲方需事先与乙方充分沟通,经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投入执行。

11.1.2.甲方同意乙方对广告的拍摄方案、脚本、造型、化妆、表演、配音、音乐、制作效果有权提出合理的建议,且应确保广告中不得有不符或违反社会道德风俗的内容,也不得包含有损乙方二人格、宗教信仰或者自身形象的内容。

11.2.提供试用品

11.2.1.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约定的合同产品的试用品(指试用产品或试用服务),甲方保证该试用品与正式投入市场的产品完全一致。甲方还应保证合同产品已通过相关质量合格检验且取得合法销售证明,若试用过程中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广告宣传预期等不一致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可拒绝代言合同产品。

11.3.素材发布与使用

11.3.1.本合同项下所有涉及乙方二的素材(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音频、花絮、产品包装设计、采访文稿等)均需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给乙方,经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发布及使用。且甲方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使用,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11.4.相关手续办理

11.4.1.甲方负责办理广告拍摄及宣传活动所需全部合法手续。

11.5.安保工作

11.5.1.甲方负责乙方二及乙方工作人员参与线下宣传活动的人身安全,如因场地、设施设备质量、人员安全问题或甲方未尽到安保责任而给乙方二或任何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11.6.其他要求

11.6.1.甲方保证乙方二在广告拍摄及宣传活动中不需做可能危害乙方二生命、人身安全的动作,也不需做任何暴力、暴露、裸体、淫猥或不道德的演出,且不会以替身代乙方二演出前述镜头。乙方二如被要求做前述演出,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11.6.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证明甲方取得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和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证明文件,并将相应复印件作为附件在签署本合同时交付乙方留存。

12.知识产权

1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且不存在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由于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代言服务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除乙方二用于自身业绩介绍及宣传外,乙方如需做其他目的使用,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非商业性使用的,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免费使用。

12.2.甲方对本合同项下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本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期限、范围、方式等),不得侵犯乙方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乙方二的名誉或形象。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13.陈述与保证

13.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13.1.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13.1.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13.2.甲方承诺:

13.2.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质与能力。

13.2.2.甲方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13.2.3.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发布的所有内容不会致使乙方及乙方二形象或声誉受损。

13.3.乙方承诺:

13.3.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质与能力。

13.3.2.乙方一是乙方二的经纪公司,具备代表乙方二签订、履行本合同的资格。

13.3.3.乙方一保证乙方二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不存在任何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没有第三方有权对乙方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或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而提出异议或对甲方有经济要求;乙方一应促使乙方二履行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约定。

13.3.4.乙方一或乙方二不会在代言期限内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可能与本合同相冲突相抵触的合同、协议或其他形式的约定。

13.3.5.乙方二之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知识产权等)之内容,亦未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14.保密

14.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知悉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14.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需遵守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

15.独立关系

本合同各方均为独立法人(或独立主体)。本合同的签订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并不产生任何雇佣、代理、合伙关系,双方对外不产生连带、补充或类似责任。

16.违约责任

16.1.乙方违约责任

16.1.1.乙方二未依约提供代言服务不超过3次的,包括无故缺席广告拍摄或未参加相关宣传活动,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16.1.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根本违约:

(1)乙方二超过3次无故缺席广告拍摄或未参加相关宣传活动的;

(2)乙方或乙方二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二无法继续提供代言服务的;

(3)乙方或乙方二违反道德约束或其他义务,严重损害甲方品牌及合同产品形象和信誉的;

(4)乙方或乙方二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6.1.3.乙方构成根本违约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如下责任:

(1)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到的全部合同价款;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则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16.2.甲方违约责任

16.2.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16.2.2.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根本违约:

(1)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经乙方催告后仍未支付的;

(2)甲方合同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发生大范围负面社会影响或发生消费者人身损害或对乙方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3)甲方的言论或行为致使乙方名誉和形象严重受损的;

(4)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甲方的根本违约行为。

16.2.3.甲方构成根本违约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甲方不再享有乙方二肖像的使用权,并应按照合同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16.3.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17.合同联系方式

17.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7.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7.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7.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7.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7.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8.其他约定

18.1.不可抗力

18.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8.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8.2.合同解释

18.2.1.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8.2.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

18.2.3.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

18.2.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

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

18.3.反商业贿赂

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

19.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附则

20.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0.3.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肖像权使用授权书》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0.4.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合同双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轻/免除/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己方违约责任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二(签名):

附件:肖像权使用授权书

甲方(被授权方):

乙方(授权方):

乙方授权甲方以如下约定的范围与方式使用艺人    (以下简称“艺人”)的肖像:

1.授权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授权使用地域:线下限于中国大陆地区/全球地区;线上各电商(国际)平台、社交媒体(含国际)、各商业连锁渠道海外频道等。

3.授权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如下合同产品。

(1)产品/服务名称:  

(2)所属品类:  

4.授权使用方式:

(1)用于合同产品的包装或者容器之上。

(2)用于合同产品的交易文书之上。

(3)用于合同产品的宣传推广、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5.授权使用性质:非独家授权。

6.授权使用要求:

(1)甲方仅有权在本授权书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艺人的肖像,若超出约定范围以外使用艺人肖像、姓名、声音等元素均须另行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2)甲方不得出现造成第三方混淆、误认乙方二为除甲方品牌及合同产品外的其他产品或服务代言的行为。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无权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乙方二肖像。

7.相关责任承担:

(1)甲方在使用艺人肖像时不得侵犯乙方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乙方及艺人的名誉或形象,否则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应保证乙方具有授权甲方以本授权书约定的方式使用艺人肖像的权限和资质,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照本授权书约定的方式使用艺人肖像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8.本授权书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艺人代言要求与规范

(略)

《艺人广告代言服务合同(与艺人经纪公司签约)》相关文档:

网红艺人经纪合同09-23

明星艺人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明星艺人经纪代理合同09-24

网红及艺人经纪代理合同(全约)09-24

网红及艺人经纪代理规定合同(全约)09-24

艺人签约合同范本3篇10-02

最新艺人签约合同书10-23

艺人签约合同书10-23

艺人签约合同书10-23

兼职劳动合同样本艺人签约合同书范本10-23

艺人签约经纪合同书10-2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