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即时履行

时间:23-03-19 网友

篇一:个人买卖合同

个人购销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共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履行各自义务后,双方无异议签字后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立即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1、乙方在甲方商行 年 月 日 ,购

买 商品。

乙方采用 形式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

2、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并约定:乙方自购买商品之日起计算满一年的,如果乙方要求退还所购商品,甲方无任何理由拒绝并接受乙方退还要求。乙方在提出退还所购甲方商品要求时,需出具购买商品原始发票、商品鉴定证书和无暇疵所购商品。双方无异议时,甲方即时退付乙方购买商品原价80%现金结算。其中20%甲方作为商行成本计算,不予退还。

3、乙方自购买商品之日起计算满二年的,如果乙方要求退还所购商品,甲方无任何理由拒绝并接受乙方退还要求。乙方在提出退还所购甲方商品要求时,需出具购买商品原始发票、商品鉴定证书和无暇疵所购商品。双方无异议时,甲方即时退付乙方购买商品原价90%现金结算.其中10%甲方作为商行成本计算,不予退还。

4、 乙方自购买商品之日起计算满三年或超过三年以上的,如果乙方要求退还所购商品,甲方无任何理由拒绝并接受乙方退还要求.乙方在提出退还所购甲方商品要求时,需出具购买商品原始发票、商品鉴定证书和无暇疵所购商品。双方无异议时,甲方即时全付乙方购买商品原价100%现金结算。

如果乙方所购商品增值,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5、甲方保证向乙方所销售商品品质和质量。甲乙双方在签定购销合同前无异议,合同立即生效。

6、本合同自甲方()开业之日起正式施行,无时间限制。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篇二:从一则案例谈谈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

以案说法:

从一则案例谈谈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

案例简介: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在收货时30日内验收,验收无误后付款.甲公司人员在收货后由于忙于其他事务而未验收,到了第2个月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遂向乙公司要求退货,乙公司以过了检验期为由拒绝退货。甲公司为此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问题一: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货

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一则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到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57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1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检验期间为收货之日起30日内,这就要求甲公司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0日内对设备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将质量瑕疵通知乙公司,而甲公司并未在约定期间内履行通知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甲公司不得要求乙公司退货。问题二:假设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限,本案如何处理呢?

《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间,那么甲公司应在发现质量问题之日起合理期间内通知乙公司,对该合理期间如果双方存在争议时,可由法官根据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确定,但该合理期间最多不得超过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

问题三:如果合同中有质保期的规定,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约定了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上述两年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明确质保期为3年,那么,甲公司在收到设备之日起3年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在此期间向乙公司提出质量异议。

问题四:如果乙公司故意将有质量问题的设备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是否受通知时间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的规定,如果甲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付时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时,甲公司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而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篇三:2014签订、履行合同的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

签订、履行合同的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

我们前段时间在对公司以前签订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时发现了不少的问题,而且有些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比如付款时间不明确、履行期限不明确、无合同签订时间、无违约责任的约定、对方未盖章、未约定管辖机构或管辖地、合同内容表述不清、有歧义等等。这些合同在履行中很容易出现争议,而且一旦诉讼,对公司就很不利。如何签订规范的、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的合同,如何防范合同订立和履行当中的风险,下面就来谈谈。

一、先谈谈在合同订立阶段的操作和风险防范.

1、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方的审查(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要清楚合同相对方是独立的法人还是分支机构还是公司的一个部门,不能与没有授权的部门签订合同。还有就是审查经办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从实际案例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由于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后,要求其提供并保留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3)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比如建筑施工合同,就需要建筑单位有相应资质。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那么合同就可能无效,可能会给我方带来损失。

(4)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重大合同订立时必须对对方进行调查,在工商登记机关查询其登记档案,是否年检,进行第一项和第四项的工作。

2、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各主要条款要完备,清晰明确

除即时清洁的交易,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我要特别说一下的是,进出口公司外地的客户可能经常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完成交易,这就特别需要注意保存好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等,最好不要用业务员自己的电子邮箱发送资料,避免人员流动带来的证据流失。最好统一用公司的邮箱.对电子邮件等要及时清理,对重要的可能要进行诉讼的材料,要进行证据保全,请公证处作证据保全的公证,是最好的办法。同时还要注意收集进出口的相关单据、交接货的依据等。当然,对于这种交易,最有效的防范是尽量先款后货或控制货款数量金额等。当然这是合同履行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在这里顺便提出来。

回到我们谈的合同条款的订立,一定要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我在审查公司的合同时,发现很多都存在语句不通,表达有歧义等情况。同样,这一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出的任何书面的东西也要做到。比如一公司的对账单这样写的:2007年6月双方经对账,甲共欠乙货款10万元,至2007年10月,还欠款一万元。

合同内容要注意通俗易懂,要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看得懂,看得明白。为什么这样说,合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在发生争议时还关系到法官,律师等第三方,争议双方必然是对合同约定有各自的理解,特别是在是否违约方面,往往是你说我违约,我说你违约,要法官如何来判断,还得依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内容第三方看不明白,那如何来判定。

各种重要条款具体来说(以买卖合同):

(1)规格数量条款: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及数量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出现差错。比如酒类买卖中,如果只约定购买“一千箱啤酒",就有可能出现“一箱12支”或“一箱24支”这样两种相差巨大的结果。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交付时间和方式(送货还是自提)要明确,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 日内付款"。还要注明价格是否含税价。

(6)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注意合理利用定金、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明确具体数额或按合同价款的比例。不要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或违约责任按合同法规定.等于没约定。

违约情形要约定明确、具体,不要用模糊语,比如“情节严重的,??"

不可能每种情况都约定违约责任,要根据每个合同具体情况,将有可能发生的比较严重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也就是比较担心的情况约定违约责任。

(7)争议处理条款

a、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约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b、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最好不要约定仲裁,虽然仲裁一裁终决,节省时间,但费用高,无上诉机会。

提示:

杭州的企业如果想选择就近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选择杭州仲裁委员会管辖。

(8) 生效条款

合同可附生效条件,比如,乙方交纳保证金后生效,或满足什么条件生效.如果生效条件不具备,合同只是成立了,未生效。但通常的约定是“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或有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注意“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的区别。

(9) 落款

应有名称、(代理人、经办人等)、开户行、帐号等

要特别注意对方所盖的是什么章,一般应是公章,如果合同专用章进行过备案也可以使用,如果盖的是公司内部部门的公章,则应特别小心,比如财务部、采购部等,因为这些章通常是由企业自己私下所刻,并未经过备案,万一发生纠纷,对方很有可能会否认这些印章的真实性.即使是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同样会有伪造的可能,如果可以的话尽量去工商部门查询档案进行验证真伪.另外,对方签字、捺印应当面进行,否则的话难保不是由他人代为进行,在发生纠纷时同样会产生对方否认的风险。

3、签订合同时注意事项

(1)对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对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注意:

a、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b、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合同有几页的应当加盖骑缝章。

4、签订合同以后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原件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不仅合同,包括履行中的原件也最好由公司专门保管。)

5、担保合同: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担保条款或单独签订担保合同。关于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当然如果对方是公司,可以由公司的股东进行保证担保。

(2)哪些财产不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醒注意: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也最好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操作和风险防范。

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和在履行过程中相关证据的缺失。因此需要我们在履行过程中除了自身做到按约履行外,还应当在合同履行时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资料

1、在履行合同时最好有比较完整的书面往来文件,而且都必须有对方当事人的确认。如:供货方在送货时,应注意送货单让对方货仓人员签收并加盖公司收货章,如果没有加盖收货章,则每月应进行货物来往的情况的结算,并让对方公司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确认,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权益。否则,一旦因对方赖帐起诉到法院,由于只有送货单,对方又否认送货单上的收货人是其公司员工,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则有可能会败诉。

建议定期进行对账,并在对账时注意尽量选择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做不到则应尽量盖合同专用章、让对方财会人员签字。

2、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经常是在供货后先开出发票(此处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公司,让对方做好帐后再去收款。但在把发票交付给对方公司时,往往没有注明该发票的货款实际还没收到。这种情形下,如果对方公司钻法律空子以收到的发票作为已付货款的凭证,在供货方举不出相反证据证明对方公司还没支付货款时,就可能会输掉官司.

案例: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今收到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2002年12月31日。"请大家指出这张收据的缺陷.(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具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另外,建议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求对方签收。

3、风险防范手段及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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