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样本(3篇)

时间:23-02-15 网友
林地承包合同样本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为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发挥林地的经济效益,经甲方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甲方愿意将属于甲方的林地发包给乙方开发经营种植柑桔、速生丰产树等。现经甲方、乙方充分协商,双方签订合同如下:

一、乙方承包的林地面积约为亩,承包租金为每年每亩元。

二、承包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年。

三、承包款及支付办法:甲方每一年的林地承包款一共为元。乙方每年付一次款,即每一次应付元。

四、在承包期限内:

(1)乙方享有全部承包经营权,乙方享有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权,种植管理收益,甲方不得干扰破坏乙方的生产,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准任保单位或个人进入承包林地砍伐、放牧等。

(2)乙方为了生产,生活需要,可以在承包的林地范围内建设各种生产、生活设施,甲方不得干涉破坏,如有发现甲方有意捣乱的要负全责。

(3)乙方承包的林地发生权属争议的,甲方负责调处纠纷,并明确分界,如乙方承包的林地面积因权属争议有减少,甲方应当减少部分的面积数量对乙方投资费用和预期的正常收益作出经济赔偿给乙方,如国家需要征用的,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4)甲方允许乙方将本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给他人,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本合同各项条款不变,承包期限不变,由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款。

(5)如乙方必要经甲方小路运输,甲方应无偿提供土地筑路,路面不少于贰米伍拾公分( 米)宽。

(6)如果有群众进入乙方承包的林地乱砍乱伐,侵害乙方的经营权益的,甲方村干部必需协助处理。

五、承包期满,乙方要按时将承包的土地,果树一并无偿交回甲方,乙方不得毁坏,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继续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六、违约责任:如果有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加倍赔偿。

(1)如甲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则要甲方赔偿乙方承包期内的一切经济损失。(2)甲方要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不得在土地上从事种植等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否则要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3)乙方放弃对林地不管理在一年以上,也不交承包款的,视乙方自动弃包,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果树、木及其他设施,合同解除。

七、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承包期内,不论管理体制,行政区域,人事变动,本合同效力不变。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林地承包合同样本(二)

甲方: 林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国有朝阳县朝阳林场(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就承包甲方木营子工区1林班11小班 亩林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 条:承包期限为 年,自二OO五年 月 日至二O二四年 月 日止。

第 条:承包地面积为 亩。四至为:东至林道、国有杨树林;南至林道;西至林道,国有杨树林;北至集体农田坝埂。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第 条:承包费为人民币贰拾柒万贰仟元。二OO五年 月 日前付拾柒万贰仟元,余款二OO五年 月 日前交清。

二、双方权利、义务

第 条:甲方保证对发包的 亩林地具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 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 亩林地另行发包或他用。

第 条: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林地使用证,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 条:承包期内,该林地只能用于农、林业生产,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 条:承包期内,乙方具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除本合同约定外,甲方不得干涉。承包期内,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 条:承包期内,乙方可以在承包林地内建管护房一座,面积不得超过 亩。合同期满后,乙方应该无偿拆除,恢复林地原貌。

三、违约责任

第 条:因林地所有权纠纷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该予以赔偿。

第 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将承包地用于搞工业生产或永久性建筑等非农、林业生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 条:承包期内若遇国家政策性征用,本合同自行终止。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地上物补偿归乙方所有。甲方按剩余年限退回乙方承包费,双方互不负其他赔偿责任。

第 条:除上述原因外,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应该赔偿乙方此前所有投入以及可得利益等一切经济损失。

四、其他约定事项

第 条:若遇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 条:在合同期内,乙方若因病或意外身亡,本合同由其继承人继续履行。

第 条:本合同已经过甲方全体职代会讨论通过,会议记录附后。

第 条:在合同履行期内,若遇国家政策变动而需要改变合同条款,双方应该重新协商,并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 条:林地四至图、甲方职代会记录以及双方所签订的其他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 条: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 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至朝阳县人民法院。

第 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 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林地承包合同样本(三)

订立合同双方:

县乡村组,以下简称甲方

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的林地(山地)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北至,东至,西至。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年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分成,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幼林实行:,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乙方:(盖章或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林业林地承包合同范本

订立合同双方:

县乡村组(以下简称甲方)

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83)、(84)一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甲方将座落在的林地(山地)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北至,西至,东至。

第二条 承包期限承包期为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间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合同范本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其它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偷树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部分林木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

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林地承包合同书范本

订立合同双方:

县乡村组,以下简称甲方

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的林地(山地)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北至,东至,西至。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年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分成,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幼林实行: ,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代表人:(盖章)

乙方:(盖章或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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