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 篇一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①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物
标的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价
数量 计量单位 总价(元)
合 计 大写: ¥: 元
注:标的物单价固定,数量为暂估量,最终结算以现场收料人员签收的票据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条。质量标准
应符合 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及验收
1、甲方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备货,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将砌块及时送达至 。
2、标的物的包装、供货、运输、卸车等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随意在现场卸货。
4、到场后损坏率应小于 %,经现场取样验收合格并填写验收单后视为甲方接收。
5、货到现场三日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退货,运输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结算及付款
②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因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如乙方未按时将货物送到施工现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3、乙方须保障甲方使用其产品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甲乙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违反本约定,除转让行为无效外,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六条。合同解除
1、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并拒绝更正,或乙方迟延履行合同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迟延付款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从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生效,如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双方一致同意按本合同地址发送邮件15日后视为送达。
第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不能在同一天签字或盖章,以后签字或盖章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为合同生效日;
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企业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③: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购销合同 篇二
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确保双方的经济利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购销产品标的明细见附件(附件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产品质量标准
1、产品技术标准按下列(2)项执行: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
第三条 产品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产品包装标准:适合运输为主。
2、产品包装物供应:由乙方供应。
3、包装物回收:不做回收,甲方自行处理。
4、产品包装费用执行第(1)项:
(1)包装费用含在产品价格内。
(2)甲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包装,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其包装费超过原标准的由甲方负担;低于原定标准的,乙方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交货单位、方法、地点、时间
1、产品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2)项执行:
(1)甲方自提自运;
(2)乙方送货到交货地点,其运费由乙方承担。
3、交货地点: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仓库。
(2)甲方变更交货地点应提前_2__天通知乙方。
4、交货时间:乙方送货的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按甲方需求分批供货 ;
第五条 产品价格与货款结算
1、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元整,大写:元整。
1、在乙方未向甲方交付产品前,如遇乙方价格上涨时,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如遇乙方价格下降时,按调整后的新价执行。
2、产品货款结算期限及付款方式:合同签订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5%作为预付款;当批到货后,甲方支付乙方当批货款85%;剩余货款作为在交货后3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
第六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出现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合的部分,应单独存放妥善保管,并在3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
2、乙方接到甲方对产品的书面异议通知后,应在3天内向甲方反馈书面复议,逾期视为认可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确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如尚未付款的,甲方有权拒付;如已付款的,乙方应在三日内退还甲方货款。
第七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约定交货时,应按货款总值的 10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乙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同意利用,应重新定价,甲方不能利用的,乙方应包换、包修或退货,并承担造成损失的一切费用。
3、乙方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承担所有费用;对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甲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乙方提前交货,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多交产品部分,乙方应承担在甲方保管期内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乙方应承担二次运输责任和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5 %的罚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交货时间相应的往后顺延。
3、甲方需提前提货,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付款时间应相应提前;甲方逾期提货,经甲乙方协商同意,承担在乙方逾期内支付的保管费用。
4、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接货,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甲方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承担乙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合同变更与调整
甲方因改变设计方案和工程特殊要求,需要变更、调整原合同约定的标的或部分标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尚未供货的应予以调整,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对已供货的,应以实际收发货(料)单为依据予以确认。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视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关于第三方
乙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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