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简称"甲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在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合法拥有 %股权,由于公司管理及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连年亏损,甲方对公司管理及经营理念产生重大分歧,现甲方提出放弃该公司的 %股权。
鉴于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在 公司拥有 %股权。
鉴于 公司股东会决议也同意由乙方接受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股权,甲方同意该权利放弃。把现在持有股份受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就 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 公司所持部分股权,即 公司注册资本的 %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2、甲方放弃该公司 %股份承让给乙方,但乙方不承担甲乙双方在创办公司期间及以后甲方所遗留所有债务(包括甲方在银行欠款,私人欠款,及社会朋友欠款,高利贷等)。甲方所有欠款与乙方无关。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的公司拥有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每股 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甲方股份。总计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肆万元整)。
2、从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需将股份转让款项全部支付给甲方,逾期将按 %支付违约款。
第三条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所转让股权的自然人。
2、甲方作为 公司股东没有完全履行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甲方自愿放弃在公司所有股份,从此公司无任何关系。
4、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已与乙方公司属于共同关系。
5、甲方必须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反悔。
第四条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 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第五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和变更登记手续
1、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 方承担。
2、乙方在接受甲方所有股份之日起,公司运作方面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已经出让股份的甲方以任何方式索取任何费用。
3、乙方无条件接受该公司所有设备,设施及配套设备。
4、乙方所有私人债务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乙方必须履行与甲方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反悔。
第六条有关股东权利义务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转让部分股权所对应的 公司股东权利同时不再履行该部分股东义务。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享有 公司持股部分的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5‰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法律机构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送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于 年 月 日订立于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二)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于签署:
股权受让方:受让股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受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市 路 号 楼。
股权出让方:出让股东某集团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市 区 大街 号。
前言
1.鉴于股权出让方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立北京某目标公司(简称"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等。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于 年 月 日签发。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 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省);
(2)"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别行政区;
(3)"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4)"股份"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5)"转让股份"指股权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五十一(51%)的股权;
(6)"转让价"指第2.2及2.3条所述之转让价;
(7)"转让完成日期"的定义见第5.1条款;
(8)"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合同与章程中载明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出让股东和本协议股权出让方;
(9)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股权转让
2.1甲乙双方同意由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转让股份。
2.2股权受让方收购股权出让方"转让股份"的转让价为:人民币伍佰壹拾万元。
2.3转让价指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一(51%)所代表之利益。转让价不包括下列数额:(a)本协议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目标公司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简称"未披露债务")和(b)目标公司现有资产与附件1所列清单相比,所存在的短少、毁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统称"财产价值贬损")。
2.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一(51%)承担偿还责任。
2.5本协议附件2所列明的债务由股权受让方承担。
2.6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股权出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使股权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第三章付款
3.1股权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出让方支付部分转让价,计人民币叁佰万元,并在本协议第4.1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于所限期限内得到满足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余额支付给股权出让方(可按照第3.2条调整)。
3.3在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前,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股权受让方有权将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之(%)从股权受让方应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余额中扣除。在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后,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之(%)的比例将股权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返还给股权受让方。
3.4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股权转让之先决条件
4.1只有在本协议生效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下述先决条件全部完成之后,股权受让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相关约定履行全部转让价支付义务。
(1)目标公司已获得中国信息产业部批准的从事跨省国际互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
(2)目标公司已获得中国信息产业部批准的全国(5位)特服号;
(3)目标公司已与出让股东签署一份联合经营出让股东的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合作协议。要点包括:
(a)联合经营出让股东证券交易服务平台。合作关系为资源互补、策略联盟、合作经营、收入分成、各担费用、自负盈亏;
(b)由目标公司负责提供相应的软、硬件应用服务系统,以及投资建设,开发集成,系统的日常维护,营运管理,随用户发展状况的升级扩容,市场推广策划、组织和实施等工作;
(c)由出让股东提供相应的基础网络资源条件:专用接入服务号,出让股东和中国某公司门户网站首选财经金融连接设置,各地sms专用端口,wap网关及其他数据接入信道,优惠通讯费,代收服务费,授权目标公司代理销售移动终端设备等;
(4)股权出让方已全部完成了将转让股份出让给股权受让方之全部法律手续;
(5)股权出让方已提供股权出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视股权出让方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
(6)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某某已按照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之程序发出书面声明,对本协议所述之转让股份放弃优先购买权;
(7)股权出让方已经按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履行了转让国有股份价值评估手续,以及向中国财政部或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股份转让申请,并且已经取得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9)股权出让方已签署一份免除股权受让方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责任的免责承诺书;
(10)股权出让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4.2股权受让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受让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出让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受让方支付转让价,并且股权出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即,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受让方全额退还股权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已经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4.4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转让股权应无悖中国当时相关法律规定。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受让方不会就此项股权转让向股权出让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各方同意,在股权出让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股权受让方违约。在此情况下,各方并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章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在第四章所规定的先决条件于本协议4.1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得以满足,及股权受让方将转让价实际支付给股权出让方之日,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始最终完成。
第六章董事任命及撤销任命
6.1股权受让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第4.1(9)款过户至股权受让方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第七章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章陈述和保证
7.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2)每一方均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按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拥有 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
(3)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4)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5)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6)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7)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 要提起的诉讼、 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7.2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1)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并无与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 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 进行;
(2)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详见附件3:股权出让方的声明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7.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1及7.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8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倘若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 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6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八章违约责任
8.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3)股权出让方在未事先得到股权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股权出让方或股权出让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8.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保密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9.3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员工 、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 、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10.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一章通知
11.1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或挂号航空信方式按以下所示地址和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后的地址和号码。通知如是以挂号航空信方式发送,以邮寄后 日视为送达,如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三)
(甲方)转让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深圳市中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设立的有限公司,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占有深圳市中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股权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1.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甲方占有公司%的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 元,实际出资人民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的股权以人民币 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对转让股权的处分权
甲方保证其依法享有转让股权的处分权;在股权过户手续完成前,甲方持有的转让股权应符合有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甲方未在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或其他未决诉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承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如因甲方在签订协议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如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对于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协议经有权机关审批后生效的,则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四)
鉴于:
在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前,甲方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转让事宜向其他股东履行了书面告知义务,且符合向股东以外转让股权的条件。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住所: 住所:
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转让款的支付
第三条担保及保证
1、
2、
3、
第四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3、
第五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提交解决。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__年 月 日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五)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于签署:
股权受让方:受让股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受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市路号楼。
股权出让方:出让股东某集团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市 区 大街号。
前言
1.鉴于股权出让方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立北京某目标公司(简称"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等。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于 年 月 日签发。
2.鉴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rmb),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之现有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的股份;股权出让方愿意以下列第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股份转让予股权受让方,股权受让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2)"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4)"股份"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5)"转让股份"指股权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五十一(51%)的股权;
(6)"转让价"指第2.2及2.3条所述之转让价;
(7)"转让完成日期"的定义见第5.1条款;
(8)"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合同与章程中载明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出让股东和本协议股权出让方;
(9)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股权转让
2.1甲乙双方同意由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转让股份。
2.2股权受让方收购股权出让方"转让股份"的转让价为:人民币伍佰壹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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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六)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甲方将其持有的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转让给乙方。由于原因,使得其对上述股份受让无法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终止本次股份转让。
二、甲方如在本合同解除后将所持有的股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可以同意受让方将应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乙方,作为甲方退还乙方的股权转让款。在甲方将乙方前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全部退还给乙方之前,双方同意暂不解除双方所签的《质押协议书》。甲方应按乙方的指令办理退款手续。
三、乙方保证在满足乙方提出的退款条件的同时或者在甲方提出向第三人转让该股份转让的合理期限内,办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甲、乙双方均应出具符合股权质押登记机关规定的解除质押的有关文件,共同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的相关手续。
四、甲、乙双方均保证已按照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签署本合同的相关授权。
五、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费用以及甲方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七、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本合同中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七)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公司地址:
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 %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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