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同范本起草之二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甲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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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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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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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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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代建活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组成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合同协议书共计9条,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委托代建范围及内容、代建项目管理目标、代建费、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7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双方权利、双方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代建费与工程资金的支付使用、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保修期责任、争议的解决、违约责任等。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合同条款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委托代建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委托代建的特殊要求;
2、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委托代建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委托代建的具体情况,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甲方(项目业主):
乙方(代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遵循平等、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估算: 万元
建设地点:
施工工期:工程拟定于 年 月 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令为准),总工期从开工令通知的开工日期起计共 个日历天,乙方应在总工期内全面建成本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并交付甲方使用。
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资金来源:
立项批准文号:
规划批准文号:
二、委托代建范围及内容:包括第 项。
(1)报建:负责为甲方办理与工程建设实施所需的规划、国土、市政、电力、人防、消防、卫生防疫、教育、防雷、水务、交通、通讯、航空控高、建筑节能、防洪、绿色建筑、地铁保护、地质灾害、环保、环卫、园林绿化等部门的报建、报批工作,以及其它项目建议必须的报建、报批工作,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复文和各专业报建审批部门的复文及图纸等。
(2)为甲方办理用地手续
1)用地选址: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3)申办建设用地许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
4)办理用地测绘,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
5)在甲方完成相关征地及土地确权手续后接收工程用地,并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向承建单位移交工程用地,并在工程建设中作为主要参与方开展需涉及到的协调和监管工作;负责工程实施所需的管线迁移及绿化临时迁移工作。
(3)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工作管理
1)负责制定工程设计工作管理规划,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工程初步设计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2)负责工程红线范围内公用工程项目设计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代表甲方组织设计单位协调项目与市政规划、项目与当地区域规划的关系,并组织设计优化和批报工作;
3)负责组织初步设计会审,争取在批准的范围和规模内,控制在总投资范围内,并使设计进度和质量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4)负责与设计、管线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协调工作;
5)对设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漏缺陷或资料提供不全,经核实确认后,督促设计单位进行改正;
6)其他设计管理工作及组织施工图审查单位组织施工图审查。
7)负责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和施工预算进行编制,报甲方审核;积极配合甲方组织做好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4)项目实施阶段
1)进行工程发包招标管理、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投资控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合同、安全等方面的有效统筹管理和控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的招标工作。
3)乙方对各类合同负有管理、审核及跟踪协调的责任;要建立各类合同台帐,做好对合同核对工作,定时向甲方报送有关合同签订情况的报表。负责研究建立本工程的合同管理办法,并严格履行,使其发挥作用。负责编制本合同涉及的各专业系统的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供货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合同,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防范合同风险。并作为建设管理单位方参与签订上述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各类工程合同。负责提交合理的合同付款方式送甲方审批,审核签认付款凭证,要建立有效的支付台帐,定期主动与甲方核对支付情况。跟踪和审查工程总投资的变动情况。负责有关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以及索赔等合同管理工作。
4)负责将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管理目标范围内,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工程变更设计管理。
5)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和竣工决算、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保修期满和办理产权等实施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及各种手续的报审管理工作。
(5)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金额:确保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2、工程质量标准: 。
3、安全文明控制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相关规定。
4、进度控制目标:本项目的代建期限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计,至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工期 日历天(不含办理产权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四、代建费
项目代建费暂定为 元(包含但不限于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代建费为准,由甲方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乙方支付。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因政府或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20%以上时,代建费用可参照广州市相关代建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合同协议书和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书或文件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及附件
6、招标文件及附件
7、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批复文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和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和完成本项目代建任务。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 份,甲方和乙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副本 份。
九、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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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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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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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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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或授权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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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或授权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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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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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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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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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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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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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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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1) “项目”是指实施代建的项目。
(2) “甲方”本合同项目工程的委托方。
(3) “乙方”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 “使用单位”是指具体使用本项目工程的单位。
(5) “代建管理机构”是指由乙方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 “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 “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
(8)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9)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0) “年”: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时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实际上为一完整公历日历年时除外。
(11) “缺陷责任”:指在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内,本项目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施工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无偿维修、返工、整改等补救措施的保修责任以及乙方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实施补救措施的责任。
(12) “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
(13) “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
(14) “外部关系”: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15) “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乙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6)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者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17) “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
第二条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代建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双方权利
第四条甲方有权对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项目代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甲方有权对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合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甲方有权审核乙方对外签署的有关本项目的工程发包、分包合同的条款,并有对乙方所做出的违反合同约定的决定的否决权,对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究和索赔。
第五条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对乙方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批意见。甲方有权对工程成本变化控制及处理程序等提出变更要求,并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审核批准决定。
第六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或考评,乙方应积极配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收集数据、资料,乙方应积极配合,保证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如乙方不及时提供资料、办事不力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人员,或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八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代建工作管理人员,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甲方有权根据本项目的进度决定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令为准,乙方已知悉该项风险,同意不因实际开工日期问题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第十条甲方有权参与设计方案、规划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查,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如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或与承包商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主要的相关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建期内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招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费用;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代建报酬。
第十四条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审批或由乙方报甲方审批,具体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章 双方义务
第十五条甲方协调乙方与使用单位在代建管理工作中的关系。对乙方在办理各项报建手续中需要使用单位提供协助、配合以及使用单位向乙方提出的项目设计要求等进行协商与协调。
第十六条甲方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参与代建项目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根据甲方需要,甲方可以将监督、指导代建等权利授权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指定的人员行使。但甲方此项义务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对乙方提出的建设资金和项目代建费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当乙方就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关键工作向甲方提出咨询时,一般情况下,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答复,如因需向其他单位咨询或请示的,则时间另定。
第十九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和约定,认真负责履行甲方的委托服务和相应职责,代表甲方负责组织实施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按时向甲方交付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质量等级的工程。乙方应认真地尽职工作和行使职权,并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业务资格。
第二十条乙方依照代建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协助甲方组织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乙方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二条乙方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概算不超估算、预算不超概算、结算不超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乙方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乙方负责赔付或自行承担。
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内,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使用单位,否则,乙方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报审之前须先经甲方和使用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乙方负责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的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但应当遵守相关招投标、建筑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应依法依规管理好各专业工作单位,并将签订的有关合同及时报甲方备案,对于涉及投资总额、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等合同内容的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甲方报送委派的项目管理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与工作计划,该等人员的委派应经甲方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乙方对外发包或分包的,必须依法选聘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并对其选聘的单位就本项目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其对外签署的发包、分包合同的义务,并依法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乙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依法进行委托,通过招标程序确定承包单位的须将招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甲方备案。乙方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乙方在代建工作中与甲方、使用单位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乙方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负责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防雷、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以及施工所需其他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审批手续。乙方负责做好与规划、国土、市政、电力、人防、消防、卫生防疫、教育、防雷、水务、交通、通讯、航空控高、建筑节能、防洪、绿色建筑、地铁保护、地质灾害、环保、环卫、园林绿化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各部门的检查和考核。乙方完成规划、环保、卫生、消防、人防等各专项验收及备案工作。
乙方须组织用地产权转换工作,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办理本条前两款手续时需甲方提供相关文件的,乙方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乙方负责用地产权转换工作及施工周边地界的协调,负责办理临时供水供电、通讯,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对处置及保护不当导致的相关损失(包括第三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办公和生活条件的环境卫生工作。同时乙方也督促各专业工作单位做好此类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乙方根据代建项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投资计划由甲方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乙方先报送甲方审核后,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编报季度资金使用计划。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和本工程的目标成本,组织工程的实施建设;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工程实施的有关手续,实行投资目标成本控制。
第三十条乙方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送甲方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市财政部门、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如乙方在报送各类报表、提供数据资料过程中有迟报、漏报、重报、错报现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和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及时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在代建项目建成后, 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乙方按照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
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乙方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按规定份数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乙方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 按合同条款约定向甲方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三十五条乙方组建依据投标文件响应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并按时向甲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情况,提交工作月报及专项报告。
乙方的项目总负责人:代建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内,乙方应将项目代建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报甲方确认。代建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内,乙方应编制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报甲方确认。如遇调整事项,乙方应在调整事项发生后7日历天内重新编制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报甲方确认。
项目管理经理:为了执行本合同,乙方应指定一位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高级职员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管理经理。项目管理经理应被视为已取得了充分的授权,并可全权代表乙方。
乙方应严格按照承诺中的项目管理架构表安排项目管理人员,确保人员到位,并且不得随意更换。如有必要更换,则需在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乙方应立即安排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来替换。
第三十六条乙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由项目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甲方审查核准。
第三十七条乙方在项目移交前,与甲方签订项目保修服务协议。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协助使用(或运营)单位做好使用(或运营)前期交接工作,并提供工作便利。
第三十八条乙方根据需要向甲方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乙方遵守涉及项目的保密规定,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九条乙方在代建期间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要求各专业工作单位也购买此项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或专业工作单位)承担并支付。
乙方采取措施保证各专业工作单位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员工切身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条乙方在每月20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代建项目质量安全情况报告。
乙方采取一切措施管理本项目,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代建期间,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即便生效法律文书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也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十一条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代建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代建合同规定的所有违约索赔金额均应在损失赔偿核定后30日内支付完毕。
第四十三条工程保险
1、由乙方负责安排的工程保险:工程施工承包商在工程中使用的工程设备、机械和机具的保险由工程承包商自行投保安排。承包商所雇员工在工程实施期间的人身意外伤亡的保险由承包商自行安排投保。承包商为工程提供的设备运输险由承包商自行安排投保。工程设备承包商应为其供应本工程的设备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损失和损害;该项保险的最低限额不应低于全部重置(包括运至现场)价值。该项保险应保证每项设备运往现场过程中以及设备停留在现场或附近期间,均处于被保险之中。
2、乙方督促承包商办理上述保险。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第四十四条工程完工阶段的工作乙方负责组织工程的各类验收。
(1)验收依据:
按照国家、广东省制定的有关验收规范与规定组织工程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承包合同、协议、现行的工程验收规范。
(2)验收程序:按照有关规范规程的有关验收规定与程序组织工程验收。
(3)乙方负责提交各类验收报告,办理验收的一切相关手续,并向验收备案部门备案。
(4)乙方要确保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组织全部整改工作,使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
(5)甩项工程:因各种原因,一些零星工程不能按时完成的,但不影响本工程的正常使用(或运营)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批准,可同意对主体工程办理验收手续。乙方应妥善处理甩项工程的继续实施与主体工程验收、使用(或运营)的关系,加强管理,限期完成。
(6)负责办理工程移交工作。
第四十五条工程完工后阶段的工作
(1)乙方协助使用(或运营)单位进行运营调试,确保工程安全、顺利地投入使用。
(2)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建设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工程审计责任。
(3)乙方负责组织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送审工作,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4)负责工程档案的编制与交付。乙方完整地收集、积累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系统的工程档案,全面负责档案规定资料的管理、编制、验收及移交工作。
第五章代建费与工程资金的支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建设资金和代建费的支付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双方各自负担履行合同的税费。
第六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代建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由于甲方或使用单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乙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代建工期可以作相应顺延。
第四十九条 当乙方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甲方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代建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代建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代建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一条乙方与使用单位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直至保修期结束之日止,并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乙方收到代建服务尾款,本代建合同项下全部要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代建合同即终止。
第五十二条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提交其代建工作进度报告和结算报告,移交所涉及工程的所有资料给甲方。
第七章保修期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本代建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保修责任,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落实、维修、返工、整改等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与相关责任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上述保修期期限是就国家规定的各专业工程而言,若本代建合同或法规对个别工作规定较长的保修期,则该个别工程应适用特定的保修期。
第五十五条乙方对整个工程质量责任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八章反商业贿赂条款
第五十六条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反商业贿赂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双方同意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和廉政制度,开展相关教育,设立反商业贿赂和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八条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商业贿赂和廉政规定的行为,一方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乙方应与所建设管理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反商业贿赂合同,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反商业贿赂工作。
第六十条除应遵守本章相应规定外,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参加对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2)不得接受对方提供的与项目无关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对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方便等;
(4)不得从事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承包、劳务等活动,不得以配偶、子女名义从事上述活动;不得与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就该项目的建设需要发生经济往来;
(5)不得利用职权插手建设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推荐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对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章条款约定,除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理外,应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安全生产条款
第六十二条乙方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在项目建设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三条乙方应确保各专业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市建委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六十四条乙方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第一责任人。做好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做好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工作,乙方须提出应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六十五条乙方应坚持重要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与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与投入使用。
第六十六条乙方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协调会,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第六十七条乙方应组织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第六十八条乙方及与建设管理项目有关的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甲方单位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八章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解决方式。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七十条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代建合同约定的行为,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间内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责任期内如果违约,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履行代建合同或单方终止代建合同或导致代建合同无法履行的,按代建费的10%承担违约金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补足。
(2)因乙方原因致使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代建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金额全额赔偿。
(3)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责令返工并按评估损失赔偿。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代建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除责令返工并按评估损失赔偿外,扣除代建费的20%作为违约金责任;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并达到代建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的2%计算向甲方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甲方在进行的日常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乙方应限期完成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乙方按每次0.5万元承担违约金责任。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费。项目代建费不足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
如因各专业工作单位违约给项目建设造成损失,乙方向甲方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负责跟踪落实相关整改工作,并根据相关专业承包合同启动对相关单位的追责工作。
(5)当乙方违约时:①甲方在违约事件发生28天内,向乙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以及有关证明资料;②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索赔通知书以及有关证明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6)乙方未经甲方的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部分一、业主的要求
业主对代建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
1、对代建单位人员组织机构的要求:
2、对代建单位工作管理大纲的要求:
3、对代建单位加强设计管理的要求:
4、对代建单位加强投资控制的要求:
5、对代建单位加强质量控制的要求:
6、对代建单位加强进度控制的要求:
7、对代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要求:
8、对代建单位加强招投标工作的要求:
9、对代建单位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要求:
10、对代建单位加强工程索赔管理工作的要求:
11、对代建单位加强设备采购工作的要求:
12、对代建单位加强协调管理工作的要求:
二、代建单位工作大纲
根据甲方的委托服务内容、职责及要求,乙方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结合现时建设模式和本工程的实施特点于 年 月 日前编制完成代建单位工作大纲(工程建设大纲),报业主审定后组织具体的建设实施工作。
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四、工程变更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审批或由乙方报甲方审批,具体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应严格按下述分类办法办理:
(1)凡涉及可能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或增减工程造价在 万元以上(含 万元)的,属I类设计变更。此类变更应提前上报甲方审批。未经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报批的同时,应就资金费用处理问题书面征询甲方的意见,得到批准后组织实施。
(2)设计变更未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增减工程造价 万元以上(含 万元)、 万元以内的,属II类设计变更。乙方有权审核认可II类设计变更,审批后应将有关材料报甲方备案。
(3)设计变更未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增减工程造价在 万元以内的,属III类设计变更,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现场确认并马上组织施工,实施后应将有关材料报甲方备案。
(4)甲方提出的变更,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等内容。乙方应将变更实施方案及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送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乙方不得拆分工程以降低增加工程造价,回避审批程序规定,一经发现,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五、竣工验收及结算
乙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甲方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申请办理财务决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务决算结论作为本工程及各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依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应在 个月内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若乙方怠于履行结算工作,甲方有权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决算结论作为与乙方结算的依据。
六、建设资金和代建费的支付
(一)建设资金(不含代建费)
(1)
(2)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至项目最终结算价的 %。
(3)保修期届满后 日历天内,结清项目最终工程结算价的 %。
以上付款时间仅为预估时间,具体到款时间以财政部门到款时间为准,乙方谅解此情况并代向施工单位明确此情况不视为甲方逾期付款。乙方应督促收款单位提供相应的合法发票。
(二)代建费的计算及支付:
代建费的计算:
代建费拨付报审报批程序、步骤、方法和原则与建设资金相同。代建单位按如下规定的支付比例和时间向甲方申请拨付代建费。以上付款时间仅为预估时间,具体到款时间以财政部门到款时间为准,乙方谅解此情况并不视为甲方逾期付款。乙方申请代建费同时提供相应的合法发票。
1、代建合同签订后 日历天内,向甲方申请拨付代建费金额的 %。
2、签订施工合同后 日历天内,向甲方申请拨付代建费金额的 %。
3、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 日历天内,向甲方申请拨付代建费金额的 %。
4、工程保修责任期满后 日历天内,向甲方申请拨付 %余额。
5、产权证领取后 日历天内,向甲方申请拨付 %余额。
6、乙方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甲方有权扣除代建费用的 %。
7、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概算有节余,节余资金的 %作为对乙方的奖励。
(三)上述(一)、(二)中规定的拨款计划乙方应充分考虑到因财政集中支付程序所需的时间,提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款项未能及时到位,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解决方案,乙方不得因此影响项目建设的进度、工期和质量安全等。
七、工程承包
乙方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至少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工程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材料设备供应合同价款的 %:施工单位的工程预付款比例不超过该施工合同价款的 %。
2、建设资金进度款支付: 。
3、专业工作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
4、乙方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均应使用现行示范合同文本。并须谨慎注意施工承包单位的资质和履约能力。
5、
八、履约保函
乙方必须在正式签订本代建合同前向甲方一次性提交合同代建费暂定金额 %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期限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项目决算投资经审核不超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投资(经甲方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投资调整除外)、竣工验收合格、竣工备案,全部完成之日止。
九、保修责任
乙方对整个工程质量责任为:
1.对本代建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督促、组织、落实、管理专业承包单位维修、返工、整改等管理责任,若造成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上述保修期期限是就国家规定的各专业工程而言,若本代建合同或法规对个别工作规定较长的保修期,则该个别工程应适应特定的保修期。
3.乙方对整个工程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4.
5.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十一、违约责任
1.代建工期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工程的(除可以顺延工期外),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代建费总额的 %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未经甲方的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中,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乙方应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次,并由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3.如乙方未能完成项目管理目标,乙方同意:
(1)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机关直接针对本项目的行政、司法行为(非因乙方管理导致)或甲方单位同意、调整变更管理目标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管理目标,乙方不承担责任;除上述原因外,乙方未能完成管理目标,乙方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2)未能完成安全文明控制目标,扣除建设管理服务费的 %作为违约金责任。
4.如有本条违约行为,乙方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乙方未经甲方单位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履行代建合同或单方终止代建合同的,按建设单位管理费的 %支付违约金。
(2)如因乙方使用不称职管理人员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乙方的疏忽、过失,或因工程建设期出现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损失金额向甲方单位作全额赔偿;对于情况特别重大或性质特别恶劣的人为因素,甲方单位有权进一步追究责任和要求经济赔偿;在向甲方单位移交资产前,如果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如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工程遭到损失或必然遭受损失,但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单位并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产生或扩大,则对于产生或扩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亦可依以下程序办理:
(1)守约方在违约事件发生 天内,向违约方和(或)担保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2)违约方和(或)担保方在收到守约方的书面索赔通知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后,于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3)违约方和(或)担保方在收到守约方的书面索赔通知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后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索赔提出异议的,视为违约方已经认可该项索赔。
6.对于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合同义务的履行,乙方只向甲方和使用单位负责;如任何第三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未遵守其自身针对该工程做出的有法律效力的承诺或未遵守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乙方达成的协议、谅解,做出影响乙方完成管理目标的行为或要求,乙方均应抵制或拒绝。
7.本代建合同规定的所有违约索赔金额均应在损失赔偿核定后 日内支付完毕。
8.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累计赔偿额共计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代建费用总额。
十二、其他:甲方有权通过书面的方式,将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二章所载明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地授权予使用单位的代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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