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 篇1
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甲方就项目名称为(暂拟名称)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委托乙方代理专利申请工作,现就工作中有关事项责,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专利申报事项;
2)甲方应无保留地向专利代理人陈述该项专利申请案的真实情况,提供详细的技术交底书、相关附图和有关的资料及证明(包括经全体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委托书);或甲方的技术人员向代理人详细介绍申请项目的技术内容,并交付必要的文字资料和图式。
3)甲方的专利申请不应有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技术等不正当行为,经发现和证实后,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代理费不与退还。
4)在专利申请审批期间发生发明人、申请人权利纠纷时,应按专利法及相关规定先自行协商或经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因此而发生的专利审批时限的延误、终止,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5)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的代理关系,所缴代理费不与退还。
6)甲方应派专人与乙方联系及交接有关文件,如有人员或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造成文件转寄受阻或延误期限,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7)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有关专利申请书面通知后,应在该书面通知所述期限内及时给乙方进一步作业的书面指示;否则,有此造成的失误,有乙方承担责任。
8)如因甲方过错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所收费用不与退还。
9)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代理费标准支付代理费,官费部分按中国专利局标准支付给乙方,由乙方代缴。
10)甲方授权乙方全权处理申请从始至取得专利证书阶段中的事宜。
1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应自收到催款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缴清全部费用,在此期限仍未缴清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有关专利申请事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专利代理服务。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具体见双方签定的保密协议。
3)乙方指派相对稳定的专业对口的代理人专门负责甲方的专利申报项目。
4)乙方的代理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在甲方提供资料内容完整的情况下,外观专利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递件;新型专利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递件;发明专利申请在10个工作日完成递件(甲方核稿件时间,技术讨论时间不计在内)。
5)乙方代理的申请案件,在递交申请文件前,须经甲方确认后再提交。
6)乙方对已申报处在审查过程中的申请案有关事宜可以全权处理,但要及时向甲方征求意见及通告处理意见。因乙方工作失误,专利申请的权利丧失,可弥补的,乙方应义务弥补;如不可弥补,乙方退回该申请案的代理费,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在完成代理递件后,应将申请文件副本及请款单及时交与甲方;专利局文件应及时转交甲方,交接必须有记录。
8)乙方应自收到政府机构下达的与甲方有关的所有官方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将文件转寄给甲方。
9)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现有与甲方原委托业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复印件、图表等)交还甲方。
10)乙方未履行应负义务,应与收到甲方责令改正的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改正,乙方在此期限内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已收取乙方的费用,逾期按银行利率付息。
三、双方约定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1)费用标准:
实用新型申请代理费¥1500元/件;
发明申请代理费¥3300元/件;
外观申请代理费¥1000元/件;
实用新型及发明申请的超权项代理费为¥200元/项;
检索代理费0元;
其中:超权项为超过10个权利要求后的项数。
除上述缴费用标准外,如涉及其它服务项目费用原则上按双方议定标准执行。
涉及专利局官方费用的缴纳,按照有关政府文件执行。
2)支付方式:
甲方在收到乙方转来的申请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及缴款通知并核查无误后,应按在三天内
支付费用;专利申请获专利局授权后,甲方按上述“申请代理费”标准再向乙方支付20%的代理费,即300元,由甲方在接到授权通知后三日内支付。
专利年费、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等甲方应依照国家专利局的通知缴纳。
四、其它事宜
1)乙方同意帮组甲方办理专利申请费用的政府资助退费手续。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如在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提交法院解决。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生效,至专利申请获中国专利局授权通知、或因甲方原因造成视撤或被驳回之日终止。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代理合同 篇2
一.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又被称为表现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又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可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在民法上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情况,其成立出须必备无权代理的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因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因此,只有行为人无权代理却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才会发生表见代理。
2. 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表见代理最根本的实质在于行为人无代理权而又表现为有代理权。因此,只有从外表上看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才会发生表见代理。所谓的从外表上行为人有代理权,是指虽然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实际上无代理权,但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如行为人持有本人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正因为在行为人方面有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相对人基于此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所以为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才规定表见代理,使其成为有效代理。
3. 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是指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无过失的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若相对人为恶意,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而仍与之发生民事行为,则因法律不保护恶意当事人,没有对相对人加以保护的必要,也就不能成立表见代理。相对人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因其过失而不知道的,因相对人主观上的过错,一般也无保护的必要,也不应该成立表见代理。相对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应由否认表见代理的本人负举证责任。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为有效代理,本人应承担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只有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民事行为有效时,才能成里表见代理,才发生由本人承担该行为后果。若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根据上述可以看出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表见代理,其中张某手持的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就是从外表看上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一个表现。
二.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现象。《民法通则》中第六十六条对无权代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法》中对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分别作出规定。
1. 无权代理发生的三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自己自始没有代理权;二是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所为的民事行为超越代理权;三是行为人原有代理权但代理权已经终止。
2.无权代理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无权代理本不属于代理,但因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符合代理的外部表征,所以将该现象规定于代理制度中。如行为人不是以本人的名义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则不成立无权代理。
第二,行为人没有实施该代理行为的代理权。无权代理的前提是行为人没有实施该行为的代理权。
第三,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是有效的。如果行为人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则不涉及能否对本人发生效力的问题,不属于无权代理。
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无权代理的解释,不难发现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三. 表见代理的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效代理的相同效力,即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该代理行为所设立的权力义务。但表见代理毕竟属于无权代理而不同于有权代理,其设置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因此,表见代理是否为有效代理,应决定于相对人的意思。 综上所述,案例中,张某手持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100吨草莓的合同,而后才发现张某没有代理购买草莓的权力。根据《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解释,可以看出乙公司在不知张某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张某手中有使第三人相信他有代理权的事实,即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所以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乙公司去函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是合法的,甲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履行合同。
代理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箱:
本着真诚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相互考察,就甲方经营的自主品牌“ ”系列产品地区经销事宜,达成代理意向并签订本代理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代理产品界定
本合同适用于“ ”牌全系列产品,包括 等系列产品。
二、经销资格确定
1、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和经营场所、相应的销售人员,并可提供空间作为产品展示区。
2、愿意接受并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接受本公司及公司派出的市场专管员的督察和纠正。
3、乙方必须具有承担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
4、代理期间,年销售额低于 万的,甲方将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三、经销范围
1、授权区域:甲方授权乙方为 区域特约经销商,乙方在授权区域范围内有权销售甲方产品,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必须首选 产品作为向客户宣传及推荐使用的产品,并不得销售其他厂家类似产品,不得销售假冒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权,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乙方不得跨区域销售,否则甲方视情节轻重有权对乙方采取:书面警告、停止供货、取消经销权、终止经销协议等措施。
4、以上措施没有先后顺序,可以直接使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并用。跨区域货物的销售额不计乙方任务额,且销售额归所跨区域经销商所有。
四、经销价格及任务
1、经销价格为人民币 元/件。如因成本等原因发生价格调整,甲方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执行。
2、销售任务:在协议期内,乙方需销售甲方的产品共 件(赠品不计任务额)任务分解如下: 。
五、经销期限
1、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在协议期内,如乙方连续 个月未能完成销售任务或累计 个月未能完成总任务额的 %,则甲方有权另选经销商,乙方的 经销权自行解除。
3、在协议期内乙方能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可享有优先续约权。
六、付款方式
款到发货(现金、支票或电汇)。
七、交货数量、规格及交货方式与期限
1、交货数: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加盖业务专用章并经签字的有效书面定货单为准。
2、交货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定货单所列货物的全款的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将乙方所订货物交运输部门办好托运手续(特制、订制及另有约定交货期的除外)。产品到乙方法定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到岸后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传真托运单给乙方。如乙方需要使用其它运输方式(如中铁快运、航空运输、特快专递等快运方式)甲方可代办,但费用由乙方承担。
3、对批量较大的定货(超出分解任务计划部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组织生产并供货。
4、乙方在甲方发出货物的 天内(以托运单日期为准)如未收到货物的.,应立即向甲方联系追查。若在甲方发货之日起 天内,乙方没有向甲方提出货物未到异议,则视为乙方收齐甲方所发货物数量、规格并验收合格完毕。
八、质量标准与验收
1、质量标准:甲方供给乙方的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并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验收:乙方收货时须对货物进行验收。如乙方收货时发现货损、货差等问题,应及时与运输部门办理好有关确认手续,并及时反馈给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甲方产品有质量问题,乙方需在收货之日起三天内书面告知甲方。
九、售后服务
1、乙方应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如客户提出甲方产品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经查实确属产品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先予客户退换。甲方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2、若乙方滞销产品要求退换货的(特制、定制品甲方不接受退换),退换货量不得超过该批进货量的 %,且产品包装完好无损,产品应整件退换,经甲方同意予以更换等值产品,但乙方需承担来回运输费用及扣除 %退货金额作为甲方包装、人工费用。超出退换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处理,乙方除需承担来回运费外,最少扣除 %退换值作为甲方损失的补偿。
3、乙方由于经销期满或双方中途终止协议,乙方退货,货值按进货价 %计算,并开具退货等值发票给甲方,无票的只能按进货价的 %计算,并由乙方承担退货费用(含运杂费)。
十、市场推广及广告
1、甲方负责全国性的广告宣传和推广,并有义务协助乙方策划及市场推广。在甲方实施推介活动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2、合作期内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宣传和提高甲方产品的知名度,乙方要严格按甲方要求进行品牌宣传活动。
3、乙方在进行区域性广告宣传时须知会甲方,广告制作应接受甲方指导,乙方在制作或代为甲方制作用于甲方产品销售相关广告资料时,须取得甲方书面确认。如乙方提出可行性的区域性宣传方案需甲方承担费用的,费用分担及实施办法由双方另行协商。
4、甲方根据乙方实际进货额按比例配备相关广告、宣传、促销用品。
5、乙方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在所辖区域内建立 个以上的分销商(点),且每个分销商(点)必须具备符合甲方要求的展示区,且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督导分销商(点)维护其形象。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交货,延期一周以上,每延期一周应偿付乙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违约金,偿付总额不能超过 %。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跨区域销售,一经查实,乙方向甲方偿付跨区域销售总额 %- %的违约金,以补偿受侵害区域的经销商。
3、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中任一条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十二、纠纷的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商不成,则由 仲裁委员会解决。除仲裁书另有规定的外,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三、合同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合同 篇4
(20某某)某某合第号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开拓市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双方就经销“”牌金属门事宜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时间、区域:甲方授权乙方为某某”牌金属门的总经销商。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价格:乙方享有甲方总经销的优惠价格,具体的产品单价按双方确认的价格表附件执行。
三、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万元,作为市场运作保证金,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双方结清货款后返还,不计利息。
四、任务:乙方在本合同期内,需每年销售“”牌金属门
五、交货方式与货款结算:乙方所购产品须甲方代办运输的,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货物托运正规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相关风险乙方与托运公司共同承担,甲方给予协助处理。货款到甲方帐户后发货。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超越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外销售或连续三个月到甲方提货每月少于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比例扣除部分市场运作保证金。甲方依据本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得享受返利。
2、甲方有核定市场销售价格和参与商讨并指导乙方制定实施销售策略的权利。
3、乙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量,甲方有权不给予乙方任何销售返利。
4、甲方负责产品的自身质量并按乙方要求及时发货,不得拖延。
5、甲方提供乙方所需的有关产品资料及证件。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未经乙方同意另设经销,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2、乙方不得在超越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外销售,在本合同期约定区域不得再
经营其它品牌的同类产品。
3、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完成约定销售总量,享受甲方给予乙方/樘的返利,特批门、特价门无年终返利,但可以计入销售指标,返利在合同期满,结清甲方货款后兑现。
4、乙方须每月准确、及时向甲方汇报经营情况与市场同类产品有关动态。
5、乙方承担在合同期内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6、在合同期内,双方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本合同解除或期满,乙方库存不准退货,不打折。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如有争议双方协商无果,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双方明确本合同为买卖合同,不会因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或发生争议时,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或合同条款本身的歧义和缺陷而改变合同性质。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存一份,在履约过程中的往来传真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某某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地址: 代理人: 地址: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帐号:
电话:
传真:
合同签订日期20某某年 月 日
电话: 传真:
代理合同 篇5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在港的船舶代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关于代理
1.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办理在某某港口岸的与船舶代理有关的一切业务。
2.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在其授权的范围内认真仔细地做好甲方在某某地区的各项业务并尽最大努力帮助甲方在某某地区的业务发展。
3. 甲方授权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代理进口货物放货及出口放吉箱事宜,并代甲方向客户收取协议甲方进出口箱租等费用。
乙方代表甲方在货到港前两个工作日内发到货通知书给收货人,并与客户核对进口舱单。甲方进口客户凭甲方船东之有关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乙方代甲方按照甲方标准收取THC、文件费、海运费、进口箱租、EIR、修箱费和箱体押金。进口换单时对运费到付、电报放货和副本提单放货、HOUSE单放货的,须凭甲方书面指令方可签发提货单;若乙方或其代理人未按甲方指令擅自放单或处理放货过程中产生错误而致甲方受损,乙方负责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出口放吉箱事宜,根据甲方通知放吉箱给发货人。
二、关于货运单证
1. 进口:甲方在船舶抵港前24小时将进口重空箱等详细资料用EDI或传真通过乙方通知有关方,并将进口舱单六份、积载图三份、提单副本二份、装箱清单六份于抵港时交乙方转有关方,以便办理船舶装卸作业等。(如海关另有规定将作相应更改)
2. 出口:乙方在缮制各种货物单证时应认真审核,保证各种单证的准确、清洁,并通过EDI或传真及时地把数据传送给甲方。
三、关于费用
1. 甲方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及其他相关代付费用:
进口货物THC、文件费、箱体押金、滞箱费收取金额按照甲方收费标准通知收取 进口货物修箱费、海运费收取金额以甲方每票邮件通知为准
2.进口货物到付运费由甲方向收货人收取,甲方应在船舶抵港前用EDI将到付运费的提单号等资料提供给乙方。乙方应严格执行先付费后放货的原则,收到甲方放货通知后才可放货。
四、本协议中未尽事宜以及执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协议履行地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
五、本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协议,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六、本协议于自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截止。
代理合同 篇6
案卷号:
甲方:
乙方: 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发明创造(下称“该发明创造”)的专利代理申请事务:
项目名称:
申请专利类型:□发明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申请人:
申请人单位代码/身份证号: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发明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 (tel: )依法办理上款专利代理事务。乙方所派代理人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提供的技术保密。如指派的代理人因故不能执行,乙方应负责另行指派专利代理人接替。
3、甲方应真实地向专利代理人陈述该项目的背景和技术资料及有关数据,积极配合专利代理人办理专利事务,甲方如有弄虚作假和不配合行为,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但所收费用不退。
4、甲方可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所收费用不退。
5、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有本合同条款1中所列的“申请人地址” 、 “联系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发明创造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以书信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乙方,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自行负责。
6、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
代理费: 申请费: 实申请求费: 其它:
合计(大写):
7、本合同自乙方收到费用之时起生效,至□授权□发明公开或驳回通知书下达为止。
甲方:
代表(签章):
日期:
乙方:
代理人(签章):
地址:
邮编:
咨询电话:
传真:
帐户:
开户银行:
帐号:
日期:
代理合同 篇7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注册公司事宜,具体事项:
二、甲乙双方责任:
A、甲方责任:
1、甲方应充分地向代理人说明自己委托代理事宜的内容,及时向代理人提供办事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积极配合代理人工作。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应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人或权利所有人)或共同申请人(权利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在办事中要求改变申请人(注册人或权利所有人)或共同申请人(权利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应提交原申请人(注册人或权利所有人)或共同申请人(权利所有人)签署的变更声明,或提交申请人(注册人或权利所有人)之间有关申请权(专利权或商标权)事宜的协议书副本。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联系人的姓名及其详细通讯地址;甲方如变更联系人或通讯地址,应将变更结果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甲方将承担影响各种规定的时限带来的后果。
B、乙方责任: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代理人为甲方代理。乙方的代理人应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随便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要求保密的事宜。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通讯地址及时向甲方转达官方的有关文件和发送时限提醒单,如果乙方未及时发出,影响各种规定的时限带来的后果将由乙方承担。
三、委托时间: 年 月 日起(不含银行开户),共约 个工作日。
四、代理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
五、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签定合同,甲方支付乙方定金人民币大写) ;待营业执照注册全部完成时付给甲方人民币 (大写) 。待办理完成代码、税务、银行及资料交接清晰后,付清尾款人民币 (大写) 。
3、另议付款方式:
六、违约责任及其他:
1、甲方如有各种原因要终止履行本合同,代理费按终止时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结算。
2、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或违反本合同的情况,通知对方后,有权中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3、合同双方如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中止合同,如造成影响,应由违约方承担责任,造成损失则由违约方酌情支付违约金。
4、待乙方将注册服务完成后,结清款项,本委托协议书自行终止。
七、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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