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合作协议书(精选15篇)

时间:22-09-11 网友
餐饮合作协议书(精选15篇)

餐饮合作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 (项目名称),总投资为 万元,甲出资 万元,乙出资 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 %。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 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餐饮合作协议书2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学生街贵哥卤肉卷的餐厅入股经营管理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形成如下合同,以此共同信守:

第一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名称:夏威咖啡休闲会所(合伙部分专指为二楼的餐厅),经营地址:蕉城区鹤峰路6号金甸名苑101—102号店。

第二条经营场所面积:二楼餐厅,总面积平方米(一楼店面过道为公共使用通道)。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盒范围:中餐、西餐及其他服务等

第四条餐厅总资产估价:该餐厅作为夏威咖啡休闲会所的一部分,原由甲方独立经营。现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二楼餐厅总资产估价为60万元人民币含:餐具、设备、装修及其他资产。

第五条:入股比例:乙方按餐厅总资产60万元的10%入股经营,乙方以现金方式入股,计人民币6万元正。

第六条: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在天内将股权转让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逾期每天按未支付款总额的2%收取违约金。

第七条:餐厅租金:二楼餐厅租金为20某某元/月,每年以10%比例递增,一楼店面过道为公用部分,每月分摊租金1000元,合计月租金3000元列入餐厅成本核算。

第八条:原一楼专卖铺和二楼餐厅定员2人,合伙经营后,一楼特产专卖铺分摊1人,二楼餐厅分摊1人,工资分别支付。

第九条:合同签订每三个月甲、乙双方按股权比例分摊盈利或亏损。

第十条: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以甲、乙双方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退伙约定:合同签订二年内,乙方不得提出退伙,甲、乙方将对餐厅资产进行重新折旧估价并经双方确认后,乙方按折旧估价后的股权比例分配。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三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同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第十四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的啊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合伙人的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经营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某日内委托律师、会计师等担任清算人。某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后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甲乙方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合伙人的股权不理承担。

第十七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宁德市各级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餐饮合作协议书3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餐饮项目。

甲方出资方式: 金额: 大写 缴付期限: 。

乙方投资方式: 金额: 大写 缴付期限: 。

第二条 合作方式

本合伙双方依法组成合伙企业,企业名称: 。企业主要经营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企业依法或法定事由终止时,企业盈亏按照本协议书相关条款规定的比例承担。

第三条 合伙企业管理方式

1、自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全体合伙人委托甲方管理和经营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合伙人权利。

2、财务管理由乙方负责,甲方需要资金时,提前通知乙方准备,金额所用途径甲方必须留有做账凭证,账目条例清晰。

第四条 合作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 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收益分配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企业亏盈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承担,按甲方 %,乙方 %的分配份额进行分配享有承担。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入伙与退伙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本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书,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八条 争议处理

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违约处理

1、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如果一方做出有损合伙企业发展的行为,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合伙企业解散,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协议解除

1、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作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双方同意终止协议。

4、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出对企业有损害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合伙终止财务清算

1、合伙终止后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返回合伙人的出资。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合伙人所欠聘用职工工资,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

3、清偿后如有剩余,按出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拥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 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餐饮合作协议书4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3、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个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第九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第八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4、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甲方):合伙人(乙方):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餐饮合作协议书5

甲方: 酒店(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酒店(以下简称甲方)与 (公司、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 年乙方在甲方酒店订房、安排客户住宿、结算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公共信守。

一、甲方提供以下优惠房价作为乙方订房、结算房租的标准价格:

注:以上为每月至少入住( )间的优惠价格,其中元旦(3天)、春节(7天)、清明节(3天)、五一节(3天)、端午节(3天)、中秋节(3天)、国庆节(7天)除外。

二、客房预订、变更与登记入住程序:

1.乙方可通过传真或电话方式向甲方预订房间。通过电话预定时,应当提供单位名称;通过传真预定时,订单应当注明房间数、人数、抵离日期以及其他要求甲方对乙方客人提供的附加服务,订单应当由乙方确认的负责人签名及联系电话。

2.乙方需变更预订时,应当提前24小时采取上一条方式通知甲方。

酒店

3.预订客人入住时,乙方应向甲方预交纳房租或房租押金。

三、乙方客人住宿均采取现金或信用卡方式须在离店时结清。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尽心尽力接待好乙方客人,为其提供优质的服务。

2.甲方若对门市价格调整或推出特惠价格时,应及时以书面传真形式提前7天通知乙方,并要确认乙方业务联系人已收到甲方调价通知。

3.甲方若有装修、停业等影响客人入住的情况,须提前通知乙方。

4.双方签约人员如有离开原工作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原协议有效。

5.甲方签约负责人应对前台、财务、客房部等相关部门做好统筹安排,确保乙方客人顺利入住。

6.乙方客人有权使用甲方安排的客房及客房内的`各类设施,客人在入住期间,如因人为损坏应按实物的市场价格折旧赔偿。

7.乙方客人享有本酒店为其他客人提供同等的各项服务设施,但乙方客人入住本酒店因其个人行为触犯法律的本酒店概不负责。

五、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如有任何未尽事宜,须由双方协商后做出补充,补充协议具有本协议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有效期自20某某年 月 日至20某某年 月 日止。

七、本协议之未尽事宜由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将双方之间的纠纷提交市相关部门裁决。

甲方: 酒店 乙方:

地址: 地址: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手机: 手机: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餐饮合作协议书6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甲乙双方本着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出资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餐饮项目。

甲方出资方式: 元;缴付期限: 年 月 日。

乙方投资金额: 元;缴付期限: 年 月 日。

第二条、合作内容

企业名称:

企业主要经营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企业依法或法定事由终止时,企业盈亏按照本协议书相关条款规定的比例承担。

第三条、合伙企业管理方式

1、自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全体合伙人委托 方管理和经营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合伙人权利。

2、财务管理由 方负责,其他方需要资金时,提前通知乙方准备,金额所用途径其他方必须留有做账凭证,账目条例清晰。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 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盈利分配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企业亏盈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承担,按甲方 %,乙方 %的分配份额进行分配享有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

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入伙与退伙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条、合作终止及相关事项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本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 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书,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八条、争议处理

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依法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违约处理

1、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如果一方做出有损合伙企业发展的行为,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合伙企业解散,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协议解除

1、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作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双方同意终止协议。

4、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出对企业有损害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合伙终止财务清算

1、合伙终止后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返回合伙人的出资。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合伙人所欠聘用职工工资,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

3、清偿后如有剩余,按出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拥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 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餐饮合作协议书7

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项目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经营场所位于: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合作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四条、合作期限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1、甲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乙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丙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3)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

第三人转让,

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

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一)合作人不得泄露本合作企业的经营机密和技术秘密。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的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 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

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

第六条

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

第六条

第一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

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 份,合作人各执 份,工商管理机关存档 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餐饮合作协议书8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甲乙双方本着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餐饮项目

甲方出资方式:金额:大写 (小写 )

缴付期限:

乙方投资金额:金额:大写 (小写 )

缴付期限: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 企业主要经营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企业依法或法定事由终止时,企业盈亏按照本协议书相关条款规定的比例承担。

第三条 合伙企业管理方式

1、 自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全体合伙人委托甲方管理和经营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合伙人权利。

2、 财务管理由乙方负责,甲方需要资金时,提前通知乙方准备,金额所用途径甲方必须留有做账凭证,账目条例清晰。

第四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十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 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企业亏盈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承担,按甲方50%,乙方50%的分配份额进行分配享有承担。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入伙与退伙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本协议, 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书,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八条 争议处理

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违约处理

1、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 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 如果一方做出有损合伙企业发展的行为,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而造成合伙企业解散,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协议解除

1、 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作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 合作协议期满;

3、 双方同意终止协议;

4、 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出对企业有损害的行为,另一方有 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合伙终止财务清算

1、 合伙终止后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返回合伙人的出资。按照以下顺序清 偿:合伙人所欠聘用职工工资,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

3、 清偿后如有剩余,按出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拥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餐饮合作协议书9

甲方:

乙方:

为了结合双方优势,共同致力于开创餐饮经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合作意向上达成一致,结为合作伙伴,现就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共同开创餐饮经营事业。

二、合作经营项目

餐厅筹措、设立、经营、管理;

三、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四、合作方式

1、甲方出资 元;乙方出资 元。

2、双方的出资,于餐厅设立前 日内交齐,一方若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对餐厅不享有合伙人权利,不能参与该餐厅之盈利分配。

3、合伙期间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合伙期间各项决策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利义务为:

(1)对外以合伙名义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餐厅设立后,享有 元/月的工资;

(4)支付合伙债务。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与经营管理;

(2)餐厅设立后,享有 元/月的工资;

(3)负责会计职务。

六、合伙期间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利润为餐厅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后的盈余,产品折旧年限不能超过三年。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双方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

七、合伙期间入伙、退伙、出资转让

1、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双方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1)合伙第一年内不得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一月告知对方并经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3、出资的转让:

在合伙期限内,可以原出资额为限将其在合伙中的`出资转让给对方或者第三人。

八、合伙的终止及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比例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一方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九、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餐厅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 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餐饮合作协议书10

甲方(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 餐饮品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营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三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1、甲方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股份的 %;

乙方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股份的 %。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汇到 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双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合伙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四条、财务管理

1、统一财务支出,一方因公事支出必须经另一方股东或股东代表签字确认方可凭票实报实销;私事费用、私人开支、其它股东或股东代表不知情的公事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公事报销、进、销、存、所有相关业务收入、支出费用做帐必须凭原始单据、凭证方可报销,以备股东随时查阅。

2、有关本餐厅发展性决策、大的财务动用,必须经双方最高直接股东协商决定同意并签字认可方可有效执行。

3、如本餐厅经营盈利则按股东实际持有股份来分红。

4、如本餐厅发展需要、或融资新增股东必须经原创股东协商签字方可执行,有关本餐厅发展性决策、大的财务动用必须经过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通过决议,方可执行,否则视为无效处理。

5、股东管理者代表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6、共同投资人可以对股东管理者代表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7、在管理现金及备用金时,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1、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2、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4、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1、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作人违反本协议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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