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劳动合同书简单版(2篇)

时间:22-11-22 网友

护士劳动合同书简单版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为 年。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

二、工作内容

第一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合同期内,乙方在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其它医疗机构兼职。

第二条乙方须按照甲方工作岗位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且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在合同期限内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一条乙方实行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二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三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福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二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甲方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五、劳动报酬

第一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转正后工资标准为 元/月。

第二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三条乙方依法享有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参照国家、地方及本单位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地方及本单位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应与其他单位无劳资关系)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甲方为其提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2、甲方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逐步调整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一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甲方的保密规定,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五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九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如果乙方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赔偿

第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第二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护士劳动合同书简单版(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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