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公司保密协议 篇一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公司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能够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供给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能够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职责。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能够经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坚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乙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
(a)无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 。
乙方同意就甲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方式为下列第 种:
(a)甲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 元。
(b)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研究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所以而承担侵权赔偿职责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能够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乙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八条: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供给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甲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这样的单独协议,则乙方不得限制甲方从乙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第九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能够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能够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景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聘。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贴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能够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资料,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立合约人签字、盖章: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
篇二:公司保密协议 篇二
甲方(聘用单位):
联系地址:
电话:
乙方(受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
甲方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范围
第一类 公司经营中的商业秘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保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尚未公开的企划方案、预算;
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等资料;
7、公司出资开发、研制、购买的软件;
8、公司设计方案、图纸、报价表、效果图,客户资料;
9、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如管理流程、行政、人力资源及各部门管理资料及工作手册。
第二类财务方面机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
1、财务部的收款、存款、付款、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2、客户资料情况,合作伙伴情况,以及公司将要发展方向的方针、策略;
3、材料设备采购方式、采购价、采购渠道,采购合同,分包商资料情况;
4、项目成本核算、经营成本、劳动力成本、机械成本、管理成本;
5、合同及分包商合同、协议;
6、在经营活动中的保密行为;
7、公司领导临时交待的保密事项;
特别说明:如乙方无法确定属于商业秘密,则可向上级及公司咨询。在得到上级或公司明确答复“不属于商业秘密”之前,乙方应按商业秘密对待。
第二条不泄露、不使用商业秘密
乙方同意,在甲方聘用期间以及聘用期终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决不公开发表或对其他人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为其他目的而是用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复印、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三条脱密期
乙方同意,因乙方的特殊岗位,如乙方合同到期或将离职,甲方有权在合同到期或离职前的三个月内将乙方调离现岗位(薪酬相应调整)直至离职,乙方应予配合。
第四条限制竞争性行为
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从事同甲方业务具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竞争对手提供(无论直接地或者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办聘用。
第五条禁止恶意损坏行为
鉴于乙方受聘用期间职位的特殊性,可能会掌握甲方更多、保密等级更高的商业秘密,乙方承诺:无论在甲方受聘用期间或者聘用结束(无论因何原因而结束)后,无论出自任何原因,乙方到工商、税务、劳动等相关单位进行所谓的投诉、举报等发泄私愤的行为的,均为蓄谋恶意损坏甲方名誉及利益的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聘用期终止后的义务
1、当聘用期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时,或者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同意立即向甲方移交自己所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提纲、数据、源程序、目标程序、模型、样品以及任何其他材料,并办妥有关手续。
2、乙方同意,在聘用期终止后仍然严密地保守自己在甲方任职期间所了解的甲方的商业秘密,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3、乙方同意:由于乙方岗位的特殊性,在乙方终止或解除聘用的三个月内,如因财务方面的需要,乙方仍应配合甲方提供适当咨询、解答、交接、指导工作。
第七条法律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的,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2、乙方利用甲方无形资产获取的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付给甲方,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 50万元违约金。同时,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调查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
第八条附则
1、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双方签署的其它协议为准,本协议不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据。
2、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公司保密协议 篇三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证号:鉴于双方正在进行软件产品项目的实施,为确保项目实施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被泄露,保护甲方的技术秘密,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签订如下技术保密协议: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协议无效。
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等;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1、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
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3、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
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 保密期限风险提示:
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 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 年后,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 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约定保密期限做为直至该保密信息通过正常途径进入公知领域为止,而不做具体的年限约定;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 年或 年保密期限。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四条 保密费用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的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第五条 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员工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而对披露方的保密资料为任何披露的, 接受方一经披露方要求,应立即停止任何违反本协议义务之行为,并采取一切合理手段消除由此引起的任何不利影响。
第六条 争端争议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以协商为主,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由争议一方或双方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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