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委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建发[2000]6号
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0年2月17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间的分包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建设工程中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总承包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和分包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在一项建设工程中,总包企业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的原则,将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总包企业是指具备总承包资格,并经依法招标中标的建筑业企业。本办法所称分包企业指经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经外省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资质审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受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实施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企业,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注册。外省企业进鲁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必须先到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鲁审验手续后,再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七条 总包企业分包水暖设备、电梯、空调、门窗、卫生设施、玻璃幕墙和屋顶防水处理等各类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经招标投标确定分包企业。禁止任何行业和单位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八条 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监督进行。总、分包企业必须按《山东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文本的要求签订分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劳务分包由总包企业自行组织,但必须报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总包企业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劳务分包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条 提倡总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工程质量优秀的劳务分包企业,经总包单位认可,可继续承接总包企业的劳务分包工程。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中,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禁止欺诈和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总包企业应在公平竞争条件下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必须在相应资质条件的范围内分包总包企业承建工程项目中部分专业工程施工或提供劳务。
第十三条 总包企业在确定中标的分包企业时,应以取费合理、施工技术先进、工期和质量有保证等条件为依据进行全面衡量,禁止单纯以取费高低为条件确定中标企业。
第十四条 总包企业对其承建的工程中部分工程进行分包,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
第十五条 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企业负责,并对所分包的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总、分包企业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第四章 总、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的工程建设专业技术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总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配备与工程施工管理相适应的管理班子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分包企业的日常施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控;如果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负责分包企业的考核、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依据;
(三)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分包工程款,有权辞退违反分包合同,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分包企业;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分包企业的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有权向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交易中心查询分包企业的有关情况;
(五)与分包企业共同做好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向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交易中心查询总包企业及分包工程的有关情况,有权选择总包企业;
(二)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
(三)接受总包企业的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消防及其它工作,搞好文明施工;如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四)建立与分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管理班子,搞好企业的内部管理,保证正常的施工秩序。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技能资格证书上岗。
(五)有权相应享受所建工程在质量、安全方面获得的荣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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