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棚改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的房屋达成如下一致,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房屋情况
房屋位于乐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性质为房,选房卡编号为:,小区验收单编号为:,面积平方米(其中实际房屋面积 平方米,公共分摊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房屋的单价为:元/平方米,总价款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房屋的户头费: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5内,通过转账/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将全部房款和户头费支付甲方。
第三条在房屋配户满五年时,甲方应与乙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因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应在房屋过户登记前,将落户于该房屋上的人员的户籍关系转移该房屋。
第五条甲方应将房屋状况如实告知乙方,并保证该房屋上无任何权利瑕疵。
第六条房屋正式交付后,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承诺并保证,享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约定,在房屋交付5年后,与乙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的,甲方应承担房屋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失部分的责任。
2、在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前,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拍卖、设置权利负担等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房屋总价款3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方损失。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房屋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本合同不得变更和撤销,甲方对房屋享有的一切专有权利和其他基于房屋业主产生共有权利均由乙方享有。
第十条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提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字日期:年月日
篇二:棚户区改造住房资格转让协议书
棚户区改造住房资格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木材公司棚户改造房指标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自愿将自己拥有的绥宁县木材公司棚户区改造房(一标段)指标房一套转让给乙方,指标转让费人民币大写(小写:)整。
2、乙方受让后,乙方必须按照木材公司棚户区住房改造有关规定及时交纳购房集资款。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3、该指标房的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由乙方代甲方支付,该房的政府补贴款应折抵房款,乙方代付房款和支付指标转让费后,该房及政府补贴款转让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乙方如需提供相关资料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4、甲方保证该指标房在本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并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房产
的,甲方应当退还乙方代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及代交的相关费用,并双倍返还指标转让费和赔偿损失。
5、乙方在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当按约定积
极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将棚户区指标转让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
借口收回。
7、签订合同后,指标转让费乙方一次性交给甲方。
8、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自愿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
表现,签字后双方一律不得反悔。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
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棚改房买卖合同) 乙方签字:
本协议签字时间: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男,身份证号码为)与(男,身份证号码:)签订的《棚户区改造住房资格转让协
议书》中一标段确定的住房一套,转让给所有,该房屋的转让有关手续全权委托(男,身份证号码)办理,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过户手续签字,提供相关资料,签订协议协议。特此授权。
委托人:
受托人:
年月日
篇三:棚户区改造建房指标转让协议(修改版)
棚户区改造建房指标转让协议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证明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
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及建房指标共有人:,同意将本人棚户区改造建房指标有偿转让给乙方()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棚户区建房指标转让费及付款方式:建房指标转让费(5)万元;签订协议时经双方协议,商议后于年月日由乙方预付给甲方60%。叁万元(30000元),余款40%。贰万元(20000元)待房屋钥匙交房后一次性付清。
二、共同责任
1、在房屋未交钥匙前,甲方自始至终协助乙方做好购房的相关资料填报,协助乙方交付房款及房号抽签手续等事项,需甲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必须无条件提给乙方。
2、按政策规定棚户房首次办证是对甲方办理。房屋的产权证照办理后,在未过户前房产证和土地证、契证甲方必须给乙方保管。所涉及办证产生的一切税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
3、房屋产权证签发满五周年后过户,办理过户手续(由甲方过户给乙方),应交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必须提供办理过户手续所需提供的一切资料及证件,
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
4、如因政策取消棚户区改造建房政策,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必须将建房指标转让费全额退还乙方。
三、应履行的义务
1、涉及相关建房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建房费及过户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及办理。
2、一旦接到相关建房交税费通知,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理相关缴费手续,延期造成一切后果及损失自负。
3、分房屋的抽签由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由乙方自己抽取。
4、房屋面积及户型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违约责任
该协议一旦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违约,如一方违约,必须付给另一方()的违约金。除政策变动,可另行商议(若甲方违约,除需退还给乙方转让费万元外还应按银行相应贷款利率的一点五倍计算贷款利息)。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该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证明人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电话:
见证人:见证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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