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知识技能”教学
当前,我国基础音乐新课程标准“以音乐审美为核心”,有些专家提出要“淡化音乐知识技能”教学。鉴于音乐教育历史与现实状况,这种主张也是必要的、务实的。但是,有些中小学音乐教师却把“音乐知识技能”教学与“音乐审美”对立起来,不敢谈“音乐知识技能”教学,好象谈了“音乐知识技能”教学就是观念落后,就是背离了音乐审美教育。这些观点显然是错误的。音乐教育必须“以音乐为本” ,突出音乐学科自身的特点进行教学,这是不容置疑的。那么,目前,如何正确认识“音乐知识技能”教学呢?笔者就此谈一谈我个人的看法。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20XX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亦在同时,教育部为了落实这两个文件精神制定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自此,为了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拉开序幕。“淡化音乐知识技能观”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因此,要正确认识 “音乐知识技能”教学就必须结合素质教育这个大时代背景来认识。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邓小平“三个面向”的教育思想,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面向全体学生,注重教育公平和民主的一种教育。简言之,它是有别于应试教育的一种教育。以往的音乐教育过于注重音乐知识的传授、灌输、机械训练,也过于注重音乐学科知识的体系性和难度,“非艺术化”和“专业化”倾向严重。其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普遍“喜欢音乐的学生却不喜欢音乐课”,导致音乐教育的直接目标音乐审美功能的丧失,也更谈不上对德育、智育、体育的渗透作用,这是我们必须引以重视的。这样,“淡化音乐知识技能观”的提出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淡化音乐知识技能”不等于轻视音乐知识技能或不要音乐知识技能教学。素质教育是一种能力教育,音乐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提高学生的音乐审美能力,音乐审美能力是人的基本素质之一,没有审美能力的提高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素质教育。而没有一定的音乐知识技能是绝难形成音乐审美能力的。音乐审美能力与音乐知识、技能的关系表现为:一方面,音乐知识的掌握,有助于音乐技能的形成,而音乐知识掌握和音乐技能形成,才能推动和促进音乐审美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音乐审美能力又制约着音乐知识掌握和音乐技能形成。掌握音乐知识形成音乐技能,又是以一定音乐审美能力为前提的。音乐审美能力往往制约掌握音乐知识以及形成音乐技能的快慢、深浅、难易、灵活性和巩固程度。因此,我们对待“音乐知识技能”的基本态度应该是,既不能不进行“音乐知识技能”教学,也不能完全按以往的应试教育模式来进行“音乐知识技能“教学。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根据教学对象、教学内容等方面来掌握好“音乐知识技能”教学的“度”和教学方法。只要能够根据音乐教育的特殊规律,在注重学生审美体验基础上,在学生积极主动广泛参与的音乐实践中掌握”音乐知识技能”,多少都是必要的,而且,随着国民音乐文化素质的提高,更多的掌握“音乐知识技能”将越发显得重要。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音乐教育的特殊性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我们知道,音乐理论界对音乐的社会作用公认的观点有三: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美感作用。其中美感作用是音乐诸社会功能中的一个核心环节。音乐的认识作用和教育作用都是从审美这个环节出发而加以渗透的。因此,中小学音乐教育必须以音乐审美为核心。这样,如何将客观存在的音乐作品的美,通过教学,唤起学生意识中的音乐美感,就成了音乐审美教育最直接的目标。因此,音乐教育的基本内容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必须要传授有关音乐作品的音乐基本表现手段的基础知识,训练能感受、表现和欣赏音乐形式美的有关感官和能力。这种知识和技能的训练也是其他课程不可能做到的。倘若中小学音乐教学没有音乐知识技能内容,忽视音乐教育的特殊性,实施美育就成了空中楼阁。但是,也有些中小学教师抓住美育是一种情感教育,从音乐是最能表达情感的角度出发,作出片面的理解,把“淡化音乐知识技能”教学理解为实际上在实践中等同于轻视甚至取消音乐知识技能的学习。这种看法也不奇怪,他们的实质是从大美育出发,过于强调了两者的共性。他们的理论根据往往是这样的:音乐有两个根本的属性,即,非造型性和非语义性。非造型性决定了音乐不能描述任何具有造型性的事物;非语义性决定了音乐不能象文学语言一样表现约定俗成的概念性、逻辑性的内容。音乐能带给我们的最基本信息是人们对音乐基本情绪、情态的体验。音乐中的基本情绪、情态是一种非社会性意义上的情感反映形式,它几乎对所有机体健全的人来说都是熟悉的。如:一个健全的人听了欢歌不会感到悲伤,听了哀乐不会感到高兴。因此,音乐有人类共通语言的美誉。一时,“音乐何需懂”成了音乐教育界的流行话语。音乐不以掌握多少音乐知识技能为前提就能理解音乐似乎有了足够的理论依据。诚然,音乐是最擅长表达情感的艺术,音乐表达情感的方式是有其独特性的。但是,音乐毕竟是表达情感的工具,如果不理会这种工具,无视音乐教育的特殊性,难道说,通过其他渠道来表达情感,进而达到美育的目的不行吗?如果象以上观点认为,音乐还有必要开设吗?甚至在家庭里或在社会上来解决不也行吗?进而,我们也可以推知,其他艺术课程也不一定要单独开设,艺术综合课程倒是较为理想的开设课程。如果我们再进一步推测,没有艺术综合课程难道就没有情感教育的途径吗?显然,连艺术综合课程的存在都似乎没有必要。这好象又回到了以前的认识上来,其结果当然是可以想象的。因此,我们不能肤浅的理解音乐的特殊性的决定作用,即停留在近似生物性本能的音乐情感体验上来认识音乐审美。当然,曲解“淡化音乐知识技能观”的人,也不完全停留在这种近似生物性本能反映的认识水平上。尽管音乐的根本特性决定了我们不能仅用文学化、视觉化的方式来解读音乐。但是,他们往往又进一步借助音乐心理学关于“同构联觉”的理论来解读人是怎样利用想象、联想来发挥音乐的审美作用、认识作用的。如:音乐心理学认为,所谓“同构联觉”,就是来自一种感官的刺激可以引起其它感官的感受,比如听觉上的音的高低可以与视觉的明亮与暗淡,情绪的兴奋与抑制,物体的轻重,运动的灵敏与笨拙等等具有联觉上的对应关系。同理,音乐的其他几个基本属性如:节奏、强弱、音色等也有类似的对应关系。有了这些心理规律,人们在欣赏音乐时就会有丰富的想象内容,而且极具个性。但是,音乐也仅仅只能与那些和它在高低、强弱、张弛、节奏与速度等几个方面具有联觉可能性的对象发生体验的对应关系,不具有这四种特性的对象是不能用音乐来表现的。这样,音乐心理学规律就进一步向人们揭示了音乐能够表现什么和不能表现什么。因此,误解“淡化音乐知识技能观”的人就显得理直气壮了。对此,笔者以为,从音乐的特殊性出发结合音乐心理学研究成果来阐述音乐审美的特殊规律性是有一定道理的,在音乐教育实践中也必须自觉加以运用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知道,音乐的特殊性决定音乐教育的更多是教与学的方法而不完全是具体的全部的教学内容。因此,我们对这种结合音乐美学和音乐心理学的理论不能作机械的理解,更不能把它当成“淡化音乐知识技能”实际上是忽视音乐知识技能教学的合法外衣。据笔者理解,音乐审美功能的发挥必须依赖人与音乐这一对审美关系的充分建立才能发挥它的最大功效。仅仅依赖主体的充分想象,对客体只做听觉上的模糊把握,忽视对音乐形式的客体内容进行较为深入的细致的认识和训练,造成主体与客体在一定程度上的断裂,主体审美水平提高的效度和信度是值得怀疑的。至少,目前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它是有成效的。同时,音乐审美教育的根本目的也还是音乐审美价值取向的教育,缺乏情感的社会性内容与音乐形式知识的学习和训练的审美能否培养学生对美丑的辨别能力是值得极大的怀疑的。当然,真正主张“淡化音乐知识技能观”的人出于对以往应试教育下过于强调客体音乐知识的训练和学习,忽视主体性的存在和教学本质,“矫枉”必须“过正”的用意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必须的。但是,我们决不可以进行曲解。即使充分强调主体性,主体的审美心理结构也是很复杂的,它不仅包括情感结构,还包括审美认知结构、意志结构等心理内容,不仅包括审美直觉、联想、想象,还包括审美思维等心理形式,因此,我们决不能将审美只作单一的理解。同时,审美主体的音乐审美能力提高的根本,主要在于音乐审美价值取向的逐步完成,这当中也必须包括一定的音乐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再者,音乐还是一种文化,教育的基本任务也必须承担传承文化的功能。音乐本身不能表达文学性、视觉性的内容,但不代表它本身没有文化信息。音乐中有基本的文化信息是不容否认的,企求其他课程来较为系统的传授音乐的文化
信息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完全陷于主观想象式的,断裂主客体的正常关系,忽视基本音乐知识技能教学式的“淡化音乐知识技能观”实际上等同于削弱音乐课程的独立地位,甚至等同于取消音乐课程的存在,这种认识上的误区显然是需要尽快加以纠正的。
以上一些误区存在普遍,我们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果我们大家都能正确认识的话,我们的音乐审美教育将会大踏步的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吴跃华(1970—),男,江苏涟水人,徐州师范大学音乐系讲师,首都师范大学在读硕士,主要从事高师音乐专业音乐教育理论、和声等教学和研究。
作者通讯: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上海路29号徐州师范大学音乐系 吴跃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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