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工作的现实意义

时间:24-02-01 网友

加强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工作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检察干警工作之外的社会活动空间在不断扩大,活动方式和内容也日趋多样化。一些社会上的不法之徒抓住“八小时外”的时机,腐蚀拉拢检察干警;而我们的部分检察干警也在工作之余放松了自我的约束,没能挡住诱惑,走上了违纪违法的道路,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八小时外”腐败。近年来,极少数检察干警在“八小时外”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被查处的案例经常见诸于报端,其中不乏天津市检察院前检察长李宝金这样的高级检察干部,尤其是“双面人”(人前一个样,人后一个样,八小时内道貌岸然,八小时外五毒俱全)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检察干警“八小时外”的腐败本质上是对检察权的违规操作和非法延伸,不但有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有损于法律和检察机关的威信和公信力,危害极大,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政治问题。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的各种要素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加强对检察干警“八小时外”的监督尤为紧迫和必要。

  

  一、检察干警“八小时外”腐败的概念及主要表现

  

  一个人的活动环境和范围,通常可以划分为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三大块。工作圈是以固定职业为纽带、以工作联系单位和个人为交往对象的社会生活范围;八小时外则包括生活圈和社交圈,是工作时间以外在家庭、社会与家人、外界交往的社会生活范围。生活圈以血缘、家庭关系为纽带,以亲属朋友为交往对象;社交圈则是以与外界的某种契合点为纽带,以价值取向、生活态度相同或相似的客体为交往对象。

  

  “八小时外”腐败指的就是在 “生活圈”、“社交圈”发生的腐败行为。具体表现有:

  

  一是行贿受贿,搞权钱交易,获取非法利益,放纵犯罪。有的接受当事人贿赂,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本应批捕、起诉的案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打击。有的是将数罪认定为一罪,重罪认定为轻罪,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使犯罪分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是热衷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生活作风糜烂。有的检察干警邀约当事人、律师参与赌博;有的在外嫖娼、养情妇、包二奶,大搞不正当男女关系。

  

  三是滥用检察权,充当保护伞。我们有些检察干警,特别是在重要职位上领导,专门与大款老板为伍,互相勾搭利用,滥用检察权,为不法商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有的甚至与黑道人物称兄道弟,为一己私利,为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

  

  四是借机敛财。利用节假日、婚丧嫁娶、生日寿辰或生病住院之机收取钱财。

  

  五是公车私用,开霸王车。有些干警不遵守检察机关关于警车的管理制度,在非工作时间私自驾驶警车外出,不遵守交通规则,甚至酒后驾驶警车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八小时外”腐败的特点以及危害

  

  “八小时外”腐败一般发生在八小时工作之外的“生活圈”、“社交圈”,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等特点,其危害后果及其严重。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特点和危害。

  

  (一)“八小时外”腐败的特点

  

  一是“八小时外”腐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腐败分子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一样会计算成本和估计风险。很多违法违纪行为之所以发生在八小时工作以外,是因为工作之外的时间和空间能够为这些腐败行为提供客观的隐蔽条件,危险系数最小。首先从时间因素看,任何行为的发生需要一定的时间,腐败行为的发生也需要时间。而八小时以外相对于八小时之内来讲具有更大的弹性空间,能够为进行腐败活动提供时间条件。其次,从空间因素看,工作场所之外的地点更容易进行权钱交易,目前查获的案件表明,犯罪分子的亲属、辩护人大多都是在检察机关以外的酒店、娱乐场所等地点对案件承办人或领导行贿。

  

  二是“八小时外”腐败具有渐进性。从目前查办的一些干警违法违纪的案件来看,很多行贿人员并不是直取目标,而是采取迂回、渐进的方式对检察干警进行腐蚀,有的时间甚至长达数年。即所谓的“培养感情”。他们通过对准备腐蚀的干警进行各方面的了解,摸清腐蚀对象的爱好、性格、家庭情况等之后,便投其所好的进行渐进式的腐蚀,以友情为幌子,利用中国人重感情这一心理,在他们需要实现目的时,便以为朋友帮忙等名义提出不法的要求,把我们的干警拉下水。

  

  三是“八小时外”腐败具有时机性。所谓时机性,是指搞腐败总得寻找最佳时机。对于钱权交易的双方来说,节假日、生老病死、婚丧喜日、调动升迁、是最佳时机。别有用心者表示“关注”一下也在情理之中,显得无可厚非,如此一来,“八小时以外”的腐败也就显得合情合理了。且这样的“礼尚往来”大多发生在一对一的情况之下,所以监督部门要掌握其线索和证据比较困难。

  

 

 四是“八小时外”腐败具有多样性。八小时之外的交往能够为腐败行为提供多种可采取的模式。与许多私人活动、民间活动混在一起,有所谓人情交往作掩护,具有很强的伪装性和复杂性,在案件查处时,案情界定比较困难。

  

  (二)八小时外”腐败的危害

  

  一是破坏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亵渎法治的尊严。“八小时外”腐败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外,但伴生的是八小时内的权力寻租、贪赃枉法和权力滥用等。特别是少数腐败干警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直接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秩序,放纵了犯罪,给社会稳定埋下巨大的隐患。甚至会因有些案件的处理不公,在一定范围内会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不稳定的因素,破坏社会和谐。

  

  二是有损党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割断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检察干警是党和检察机关形象的代表者。人民群众是从他们的一言一行中来认识和评判党和检察机关的。特别是在和当事人的接触过程中,一名检察干警是廉是贪,当事人看得最清楚。虽然他们是通过收买检察队伍中极少数败类来实现他们的目的,但是他们自己也痛恨发生在他们身边的腐败现。一旦目的达到,他们就会大肆宣扬“某某检察官收了我多少好处,给我把事情办了”、“检察院真黑”之类的话语。所以,检察干警“八小时外”的腐败行为,直接影响党和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降低党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三是造成检察机关内部的消极影响,产生负面的示范效应。少数腐败分子住豪宅、驾名车,出入高级消费场所,挥霍无度,远远超过正常收入的消费行为,对那些依法办案,严格执法,作风正派的干警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会产生极其消极的负面示范作用。特别是某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腐败行为,会破坏班子的凝聚力,降低队伍的战斗力,使检察队伍的思想状况不稳定,从而影响检察工作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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