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道德与范跑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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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风云》2008年第14期
编者按:由“范跑跑”事件引出的讨论,由表及里,一波又一波。“我们可以不崇高,但是不能允许无耻。”本期三位学者从法律角度就范跑跑事件谈契约精神、谈行政责任、谈职业道德问题,带给读者很多思考。
作为后汶川地震时代的职业道德重构,教育部把教师“保护学生安全”写进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老子曰:“众人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教育部的“善意”必须立足在契约之上,否则,善有可能成为大不善。
这是一个广义上的契约,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当事学校、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几方参与而订立的,只有明晰行为规范后,我们所真正期待的特定行业职业道德才会滋长,才会出现教师像教师,学校像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像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像学生,学生家长像学生家长的有序社会。
中国缺乏“契约即法”的传统,说到契约责任好像就是“私力救济”的代名词,认为是私人之间避开法律的内部事务。其实不然。它的确发生在私人之间,但它仍然匍匐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它的最终效力是由法律提供的。
以契约精神统揽职业道德 和静钧
西方“契约即法”的传统始于古代希伯来人,“约”往往赋予了神圣的色彩,对“约”的尊重体现了对天神的敬畏和对诚实守信的笃志追求。到了古罗马法,“合意创立法律”逐渐成为全欧洲基本原则,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详细载明对违约行为的严厉处罚措施。法国13世纪《博韦的习俗和惯例》甚至断言“契约胜于法律”,为后来自由资本主义兴起开道,“缔约自由”一直是契约法的重要内容。
“契约即法”的传统不只体现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它甚至是解释社会组织的合法性的重要理论根据。“企业契约论”把以人与人或人与资本相结合形成的组织或团体视为由一系列契约组成的“合同网络体”,肯定了企业的根源正当性,杜绝了企业的“原罪”。卢梭更进一步,指明离开契约即法的基本点,社会将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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