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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迁坟申请书篇一:201X年度民政局 工作总结 和201X年工作打算
泌阳县民政局
201X年工作 总结 和201X年工作计划
今年以来,民政局党组带领民政系统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惠民政策,按照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民政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及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以重点民生工程的推进为抓手,统筹规划各项民政工作。
按照3月份全市民政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局上下统一思想,形成工作合力,突出抓好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管理等重点工作,年初制定的大部分目标任务业已完成,部分工作正在有序进展。下面就我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201X年全县民政工作开展情况
(一)抓好机关自身建设,树立民政工作队伍良好形象民政局党组始终把全系统思想作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坚持解放思想,坚持务实求进,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20条意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上级“反四风”决定,突出抓好内部存在的工作作风问题。继续深化民政系统窗口单位“创先争优”活动,培树省、市级窗口服务典型。一是认真实施机关作风整治“回头看”活动。成立了作风整治“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回头看”活动的领导,确保活动取得实效。领导同志以身作则,带头查摆问题,利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工作方法,集中整治部分同志工
作作风“反弹”问题。二是扎实开展民政系统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婚姻登记中心、赊湾镇民政所、黄山口乡民政所、盘古乡敬老院继续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争创省、市级优质服务品牌和窗口单位。三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要求,加强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管理,局机关对各股室分别签订廉政风险防控 承诺书 ,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对股室和领导干部的廉政考评体系,实施“年初有目标,年中有督促,年终有考核”的管理办法,确保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四是积极开展“节约办公”活动。制订了规范的节约办公实施细则,重点加强对办公耗材、空调制冷取暖、用水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完善办公用品申报、申领、核销制度,遏制铺张浪费现象,让绿色节俭办公成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了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和腾退工作。
(二)认真落实惠民政策,保障群众生产生活。
1、做好救灾救济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 今年以来,我县先后遭受干旱、龙卷风等自然灾害,造成全县22个乡镇(街道办)56739人不同程度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6499公顷,成灾面积6007.4公顷,绝收面积305.6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326.5余万元。
旱情发生后,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政府工作会议,要求各乡镇(街道办)全面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浇灌秋作物。
8月,由于受强对流天气影响,双庙街乡贾洼等7个村委受冰雹袭击,造成233公顷烟叶受灾、1433公顷玉米倒伏,600多棵树木折断,三家企业共20间厂房受损;造成古城街
道办、花园街道办和盘古乡中的5个村委167公顷的玉米倒伏、39公顷玉米绝收、刮断树木200多棵、2个猪场被刮倒,直接经济损失约117万元,其中农业损失110万元,工矿企业损失5万元,公益设施损失2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接到灾情报告后,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和民政局派出的工作组赶赴灾情现场,组织群众修复阻塞的道路,安抚受灾群众。截止目前,共发放救灾款245万元。
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积极发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的职能,建立和完善了各成员单位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灾情评估、款物调拨工作机制。明确县、乡、村三级妥善应对灾情的职责,规范灾情上报程序,灾情发生后,实施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严格报灾、核灾程序,确保上级及时准确的掌握灾情。规范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做好各项灾害救助政策间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2、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增强保障能力建设。
(1)城市低保扎实推进,继续巩固应保尽保。按照“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可以申请低保,目前,人均月补差水平为195元/月,全年累计救助约2.6万人次,共发放低保金约1711.5万元。
(2)规范农村低保管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户主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加强低保信息公示,规范档案管理。农村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150元/月可以申请低保,目前,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差水平为99元/月,全年累计救助约14.5万人次,共发放低保金约5028.3万元。
3、加强五保供养工作,提高五保对象生活质量。
一是提高了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由2480元/年提高到3200元/年,分散供养由1500元/年提高到2220元/年;二是实施敬老院星级评比竞赛活动,切实提高敬老院软件建设水平。赊湾镇和盘古乡敬老院已经通过省民政厅一星或二星级认定验收,其他敬老院正在稳步推进;三是积极开展敬老院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四是改革了分散五保经费发放方式,从第三季度始,分散五保经费实行一卡通发放。五是为双庙街、付庄和杨家集三个乡争取到了 “霞光计划” 敬老院改造项目资金,有力促进了乡镇敬老院的进一步发展。
全县现有五保对象4025人,累计发放五保供养资金1238.6万元。
4、健全机制,做好孤儿保障工作。
一是健全调查审核机制。对全县的孤儿进行逐人调查,详细摸清每个孤儿的生活现状、学习情况、身体状况、监护人情况及已享受救助等情况,做到“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进”。二是健全档案管理机制。对孤儿均实行一人一档,每份档案包含孤儿监护人申请,孤儿及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县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 协议书 等,做到档案规范。三是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每半年将孤儿的生活补助金按时、足额拨付到孤儿的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目前,全县登记在册的孤儿共433人,孤儿生活救助金标准为600元/月/人,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
5、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减轻困难家庭的就医负担。
(1)实施便捷、高效的城乡医疗救助模式。积极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全年共救助5482人次,结算救助金273万元;民政对象需外诊治疗347人次,发放医疗救助金145万元;救助农村贫困家庭192人次,发放救助金69万元。
(2)认真开展城市贫困家庭认定工作,协助县房改办认定贫困家庭200户。
(三)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开创双拥工作新局面。
1、狠抓优抚各项政策落实,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一是坚持拥军优属,做好“八一”慰问工作。“八一”前夕,我县四大班子领导对6个驻军单位和60多户重点优抚对象进行了走访慰问,送去慰问品折款近10万元。二是做好优待金发放工作。全县共有义务兵家属817户,发放义务兵优待金6243542元,“八一”前夕已全部发放到位。三是积极开展大走访、大帮扶活动。县、乡两级民政工作人员深入优抚对象家中,倾听对象心声,了解对象困难,现已走访重点优抚对象4200户。四是坚持军功奖励制度。1-9月,共有37名军人立功受奖,共发放奖优金3万余元。五是按时发放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款。我县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7125人,201X年下半年抚恤定补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已于8月份发放结束,共发放抚恤定补款8410369元。六是努力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三难”问题。按照《泌阳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全县3306位抚恤补助对象都参加了医疗保险,享受了相关医疗报销待遇。1-9月,共有971名优抚对象住院治疗,为其解决医疗费70余万元。坚持为优抚对象免费巡诊送药,送药2600余人次,送药折款9万
篇二:延安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延安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 计划 ,合理安排殡葬设施建设用地和资金,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市级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县区民政局是本级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推动殡葬改革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城管、宣传、公安、卫生、土地、工商、环保、财政、城建规划、林业、精神文明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殡葬管理部门搞好殡葬改革管理工作。
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法规,教育和引导本单位和本辖区的人员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 延安市区火葬区的范围暂定为:东至姚店,西至枣园裴庄,南至柳林三十里铺,西南至万花山,北至河庄坪。以后要逐步扩大范围。
第七条 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划定火葬区,积极创造条件,深化殡葬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火葬。火葬区之外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要积极实行土葬改革,探索节约土地、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土葬方式,制止乱埋乱葬。
非火葬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八条 从201X年1月1日起,延安市区火葬区内死亡的所有人员(除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葬。
第九条 火化工作由市、县区殡仪馆或火葬场承担。因特殊原因确需将应火化的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亡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第十条 公民在火葬区内正常死亡后,由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时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下同)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后,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办理火化手续;无名、无主死者遗体,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通知殡仪馆接送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其丧葬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在医院死亡的,医院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殡仪馆、火葬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公民死亡后其遗体接运、处理一律由殡仪馆、火葬场承办,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遗体运送、冷藏业务,不得偷尸外运。医疗单位不得擅自将死亡人员遗体交由非殡仪单位运送、冷藏和处理。
第十三条 为了保障环境卫生,严防病菌传播,公民死亡后其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的存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保存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火化遗体必须凭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在医院的公民,由医院出具证明;自杀、他杀、车祸、露尸、浮尸等非正常死亡的人员,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判处死刑的人员,由法院出具证明;因工伤事故死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现役军
人死亡的,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出具证明;村(居)民在家正常死亡的,由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火化后的骨灰一般应存入殡仪馆或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材再行土葬。
火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 由殡仪馆或火葬场作深埋处理。
第十六条 土葬改革区应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建立公墓的,遗体应埋入荒山荒坡或贫脊地。无荒山荒坡或贫脊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七条 死者生前自愿捐献遗体或丧主要求捐献死者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的,在与遗体接收单位商定后,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遗体捐献手续,并由遗体接收单位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设施,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总规划设置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九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节约用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地应当建在荒山、荒坡或者不宜耕种的贫瘠地上。
第二十条 农村建立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区民政局批准。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不得对外经营。提倡农村兴建骨灰堂。
建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局审批。
建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区民政局审批。
建立经营性的公墓由县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火葬区禁止建立遗体公墓。
少数民族按照本民族的习俗,需要土葬的,应在公墓或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为活人建造坟墓或者建立、恢复宗族墓地;
(二)对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
(三)在殡葬设施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
(四)传销、倒卖公墓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二条 在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第二十三条 骨灰公墓的骨灰安放格位和墓穴,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租用手续。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20年为周期。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应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到期30天内不办理续用手续的,作为无主墓穴和无主骨灰处理。
第二十四条 烈士陵园、烈士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性公墓销售业务。在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不得为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务,不得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域建造坟墓、公墓和公益性墓地:
(一)耕地、林地(包括个人承包地、承包林);
(二)铁路、公路(国道、省道)两侧500米内;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四)水库及河流、堤、坝外侧1000 米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
(五)城郊重要建筑物及城乡居民居住区内。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国家保护的具有 历史 、艺术、 科学 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余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清理。
在国家建设征用地范围内的坟墓,用地单位应登报或张贴通告,通知坟主在限期内办理迁坟事宜,殡葬管理机构应予以协助;坟主应当自觉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必须在限期内迁移;过期无人办理迁坟事宜的,按无主坟墓处理。
第二十六条 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的运尸、火化、骨灰存放、公墓墓穴等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办理丧事活动中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提倡献花圈、戴黑纱白花、鞠躬默哀等文明、节俭的丧事行为。禁止看风水、做道场、沿街吹打念经、招魂迎幡等封建迷信陋习。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办理丧事要自觉遵守城市市容管理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殡仪活动应在殡仪馆或指定的场所举行。禁止下列行为:
1、在街道、户外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摆放花圈;
2、张幡迎帐,吹打游街,出殡车辆数量庞大妨碍交通秩序;
3、在出殡活动中燃放鞭炮和沿街抛撒纸钱,在街路什字烧纸、摔盆等;
4、高音播放哀乐,鸣放冲天炮等;
5、其它封建迷信陋习。
第二十九条 少数民族和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后,需要举行丧礼、祷告等宗教仪式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或其家中进行。
第三十条 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要遵守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并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生产、销售纸人、纸马、纸房、纸家电、冥钞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三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各种殡葬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
篇三:迁坟需要注意那几点,我所知道的观陵山墓园和回龙岗公墓
家里要给祖辈迁坟,
想要一个环境好、风水好的墓园,通过几天在网上收集的资料, 看了很多家墓园,虽然都各有各的优点,各有各的不足之处, 因为临近清明所以,想要在清明时节左右,确定下来。 想要确定下来的就是观陵山墓园和观陵山墓园
其实我看好观陵山 ,但是现在一直在外地,所以家里人看的是观陵山墓园,要到等我过年回家后才确定
但是基本确定的就是在回龙岗公墓和观陵山墓园两个中选一个 回龙岗革命公墓
知道回龙岗革命公墓,是因为之前回龙岗都是老干部的安息之所, 以前班上的同学的祖辈要是革命相关的,最后都安葬在回龙岗 现在因为革命烈士有限,所以现在的回龙岗也面向群众了 所以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回龙岗是个不小的诱惑
说实话,其实回龙岗革命公墓建成在20世纪60年代
但是现在人知道回龙岗历史的很少,所以相对意义不大,听友人推荐与其去回龙岗,不如去观陵山墓园,因为观陵山墓园是新墓园,环境,墓碑,墓园的整体感觉都很好。你如果一定要买历史,可以考虑回龙岗墓园,但是想要最要一个新墓园,环境好,售后好的,就选择观
其实选墓园是件大事,不能马虎,
尤其要看看,这个墓园是不是正规合法的墓园
我看中回龙岗和观陵山墓园,是因为这个是我所知道的两个正规合法的墓园
我最后没有在回龙岗墓园买,因为价钱高,并且家里的祖辈都是普通百姓,进回龙岗相对意义不大,我比较看中的实际,观陵山的环境,设施,还有服务是我相中的,并且价格也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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