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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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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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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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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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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学习《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的立法目的: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时间效力是:“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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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学习灭火器的安全使用方法
灭火器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来操作,这里介绍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背负式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灭火器:这类灭火器包括清水灭火器、空气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使用这类灭火器时,可手提灭火器的提把或提圈,迅速奔至距燃烧处约5米左右(清水灭火器约10米左右),放下灭火器,拔出保险销,一手握住灭火器的开启压把,另一只手握住喷射软管前端的喷嘴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握住手柄)或灭火器底圈,对准火焰根部,用力压下开启有所不同,它是用手掌拍击开启杆顶端,刺破二氧化碳贮气瓶的密封片,灭火器随之开启。
在操作灭火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携带灭火器奔跑时,要保持坚直不能横置,要保持其竖直以免提前混合发生化学反应。
2、有些灭火器在灭火操作时,要保持坚直不能横置,否则驱动气体短路泄漏,不能将灭火剂喷出。这类灭火器有1211灭火器、干燥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空气泡沫灭火器、清水灭火器等。
3、扑救容器内的可燃液体火灾时,要注意不能直接对着液面喷射,以防止可燃液体飞溅,造成火势扩大,拉加扑救难度。
4、扑救室外火灾时,应站在上风方向。
5、使用清水灭火器、碱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时,不能直接灭带电设备火灾,应先断电再灭火,以防止触电.
6、灭A类火时,随着火势减小,操作者可走到近处灭火,此时可不采用密集射流而改用喷洒,将手指放在喷嘴的端部就可实现。若为深位火灾,应将阴燃或炽热燃烧部分彻底浇湿,必要时,将燃烧物踢散或拨开,使水流入其内部。
7、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和1301灭火器时,要注意防止对操作者产生冻伤危害,不得直接用手握灭火器的金属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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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事项上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应对从业人员依法承担责任的协议。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事项上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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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于2007年3月28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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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学习《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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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学习《安全标准化规范》
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义和工作内容:
1、再次明确了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并以其为中心,制定了相应的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各级安全职责,并与各级组织签订安全责任承包书,定期进行考核,以保证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的有效完成。
2、实施风险管理,定期对常规活动和非常规活动进行风险评价。通过事先分析、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实现管理关口前移,实现事前预防,达到消减危害、控制风险的目的。
3、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责任部门和协助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4、健全了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制定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联系人管理机制,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6、制定安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十大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志或告知牌,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定专人对防护器具进行管理,确保安全、可靠.
8、制定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规定事故报告程序,事故调查和处理相关要求,规范安全事故的管理。
9、按照编制导则编写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并明确系统成员职责,保证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进行处理.
10、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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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学习苯酚相关安全知识
苯酚(C6H6O,PhOH),又名石炭酸、羟基苯,是最简单的酚类有机物,一种弱酸。常温下为一种无色晶体。有毒。有腐蚀性,常温下微溶于水,易溶于有机溶液;当温度高于65℃时,能跟水以任意比例互溶,其溶液沾到皮肤上用酒精洗涤。暴露在空气中呈粉红色.
1 健康危害:苯酚对皮肤、粘膜有强烈的腐蚀作用,可抑制中枢神经或损害肝、肾功能.急性中毒:吸入高浓度蒸气可致头痛、头晕、乏力、视物模糊、肺水肿等.误服引起消化道灼伤,出现烧灼痛,呼出气带酚味,呕吐物或大便可带血液,有胃肠穿孔的可能,可出现休克、肺水肿、肝或肾损害,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可死于呼吸衰竭。眼接触可致灼伤.可经灼伤皮肤吸收经一定潜伏期后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慢性中毒:可引起头痛、头晕、咳嗽、食欲减退、恶心、呕吐,严重者引起蛋白尿。可致皮炎. 环境危害:对环境有严重危害,对水体和大气可造成污染. 燃爆危险:该品可燃,高毒,具强腐蚀性,可致人体灼伤。
2 急救措施
2。1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甘油、聚乙烯乙二醇或聚乙烯乙二醇和酒精混合液 (7:3)抹洗,然后用水彻底清洗。或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2.2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2.3 食入:立即给饮植物油15~30mL。催吐。就医。
3 消防措施
3。1 危险特性:遇明火、高热可燃。
3。2 有害燃烧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3。3 灭火方法: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在上风向灭火。
3.4 灭火剂:水、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
4 泄漏应急处理
4.1 应急处理: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防尘面具(全面罩),穿防毒服。
4.2 小量泄漏:用干石灰、苏打灰覆盖。
4.3 大量泄漏:收集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5 操作处置与储存
5。1 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尽可能采取隔离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透气型防毒服,戴防化学品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避免产生粉尘。避免与氧化剂、酸类、碱类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5.2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避免光照。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70%。包装密封.应与氧化剂、酸类、碱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应严格执行极毒物品“五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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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学习甲醛相关安全知识
甲醛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型气味的气体。易溶于水、醇和醚.甲醛在常温下是气态,通常以水溶液形式出现。易溶于水和乙醇,35~40%的甲醛水溶液叫做福尔马林。甲醛分子中有醛基生缩聚反应,得到酚醛树脂(电木).
消防措施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猛烈反应。
有害燃烧产物:一氧化碳.
灭火方法:用雾状水、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灭火。
灭火注意事项及措施: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容器突然发出异常声音或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撤离。
泄漏应急处理
根据液体流动和蒸气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消除所有点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穿防腐蚀、防毒服,戴橡胶手套.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收。使用洁净的无火花工具收集吸收材料.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抗溶性泡沫覆盖,减少蒸发。喷水雾能减少蒸发,但不能降低泄漏物在限制性空间内的易燃性.用亚硫酸氢钠(NaHSO3)中和。用耐腐蚀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喷雾状水驱散蒸气,稀释液体泄漏物。
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穿橡胶耐酸碱服,戴橡胶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酸类、碱类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包装要求密封,不可与空气接触.应与氧化剂、酸类、碱类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职业接触限值:中国MAC(mg/m):0.5[敏][Gl]
美国(ACGIH)TLV—C:0.3ppm
监测方法:酚试剂分光光度法
工程控制: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建议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佩戴空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呼吸系统防护中已作防护
身体防护:穿橡胶耐酸碱服。
手防护:戴橡胶手套。
其他防护: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彻底清洗。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实行就业前和定期的体检。进入限制性空间或其他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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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班组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在岗中时时、处处、事事注意做好安全生产.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危险因素,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中,对自己无法处理的隐患,要及时报告班车间主任或领导。
(4)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领导报告,认真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5)加强设备维护,爱护安全设施,保持作业现场整洁,做到工完料净车间清。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有权拒绝违章操作。
(8)有权向上级反映安全工作中存在问题,有权向领导提出改善安全生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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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安全帽的防护作用
小小的安全帽,其作用可见一斑。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帽的防护作用在于:当作业人员受到高处坠落物、硬质物体的冲击或挤压时,减少冲击力,消除或减轻其对人体头部的伤害.在冲击过程中,从坠落物接触头部开始的瞬间,到坠落物离开貌壳,安全帽的各个部件(帽壳、帽衬、插口、拴绳、缓冲垫等)首先将冲击力分解,然后通过各个部分的变形作用将大部分冲击力吸收,使最终作用在人体头部的冲击力减弱,从而起到保护作用.在实际的工作中,如果忽视安全帽发挥的重要作用,不强调、不严管、无防护意识,意外的坠落物伤及人体的事故就会时有发生。这类事故突发性强,不易躲闪,作用时间短,冲击力大,一旦发生,受伤部位概率最大的是头部。头部是人体神经中枢所在,其头盖骨最薄处仅两毫米左右,一旦受外力冲击,就可能引起脑震荡、颅内出血、脑膜挫伤、颅骨损伤等严重伤害,从而造成人体机能障碍,轻则致残,重则危机生命,给个人、家庭及单位带来不可挽回的伤痛和损失。强烈的防护意识才能使伤痛和损失降至最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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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间接接触触电防护
(1) 在正常情况下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金属部分,如金属外壳、金属护罩和金属构架等,在发生漏电、碰壳等金属性短路故障时就会出现危险的接触电压,此时人体触及这些外露的金属部分,称为间接接触触电.
(2) 在电气设备、线路等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为避免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而进行的防护,称为间接接触触电防护,或称为防止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
(3) 间接接触电防护措施有以下几种:
① 自动切断供电电源(接地故障保护). ② 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即Ⅱ级电工产品).③ 将有触电危险的场所绝缘,构成不导电环境.
④ 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连接保护,或采取等电位均压措施。⑤ 采用安全特低电压。⑥ 实行电气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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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 学习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使用安全标志的目的是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保障安全的的作用.当然,安全标志本身不能消除任何危险,也不能取代预防事故的相应设施。
1.安全标志类型
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2。安全标志的含义
禁止标志的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式为带斜杠的圆形框.圆环和斜杠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为白色。
警告标志的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边框.三角形边框及图形为黑色,衬底为黄色.
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做事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式是圆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蓝色。
提示标志的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绿色。
3.使用安全标志的相关规定
安全标志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作业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存在较大的危险因素,员工可能不清楚,或者常常忽视,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提醒,这看似不大的问题,也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在有较大的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警告员工,使他们能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对于避免事故发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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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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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 安全必须从我做起
生产中的人身事故多是因"人"而起,而要杜绝人身事故就应从”人”入手,彻底解决"人"的不安全问题。而要解决"人"的不安全问题,除被动的、强制性的约束每一个人的不安全行为外,每一个人还应主动地从自我做起。
一是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这是前提。自我防范意识的增强是一个循序渐进,持之以恒的自我思想意识的养成问题。首先,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思想,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其次,要反复学习掌握安全规程、技术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这”三件法宝”.
二是要规范自我现场行为,这是关键。事故的发生除组织不严密等原因外,从自身寻找,主要是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不规范。大型复杂的工艺操作由于组织严密,现场作业规范,人员精力集中,往往不易出事,反而,小型简单的工艺操作容易出大事.所以,对简单的工艺操作不能因简就疏,而要高度警觉,工作再简单,工作程序一个环节也不能简化。
三是要落实自我安全责任,这是保证。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在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中是非常明确的。作为现场作业人员除了本本上给你明确的责任外,还应考虑下述几个责任:①为企业负责,②为亲人负责,③为自己负责。
四是要提高自我业务技能,这是根本。一个人业务技能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自我安全保护意识的强弱,所以,只有练好技能,才能在实际作业过程中不出或少出差错。怎么练?勤奋学习与理论实践相结合是最好的捷径,尽量努力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练就高强本领。
五是要培养自我良好习惯,这是要求。首先要培养强烈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其次要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第三要培养热爱自己、热爱他人、热爱企业、热爱生活的高尚情怀,做一个富有责任心的人.只有这样,才能在安全生产中处处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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