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20
∙【字 号】市政[2009]120号
∙【施行日期】2009.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市政〔2009〕12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1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满足城市居民基本卫生服务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社区建设和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桂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城区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识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坚持以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目标,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解放思想、探索创新,属地发展,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的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三)工作目标。规划统筹,合理布局,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逐步做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格局。具体目标是:
到2010年,新建七星区横塘社区卫生服务站、象山区大风山社区卫生服务站、秀峰区长海社区卫生服务站、叠彩区金河社区卫生服务站、大学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完成秀峰区丽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象山区象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叠彩区叠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象山区南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改建;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90%;对社区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炎等慢性病患者和60岁以上老年人建立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50%以上;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满意率达到80%以上;8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面积和6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到2012年,完成七星区铁山工业园区社区卫生服务站、七星区英才科技园区社区卫生服务站、象山区平山东社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秀峰区矮山塘社区卫生服务站、秀峰区官桥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机构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93%;为所有65岁以上老人提供保健服务;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60%以上;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满意率达到85%以上;9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面积和8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到2014年,完成雁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桂新区第一、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桥经济开发区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95%;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0%以上;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健全;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面积和85%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到2015年,在市区、临桂新区、雁山大学园区、雁山镇建立起机构设置均衡、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机制稳定、政策措施配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三、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按照《桂林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市政〔2007〕61号
)要求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准入标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现有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格局,使其布局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每3-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服务区域较大或服务人口较多的,可设置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区域的补充。逐步推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坚持发展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二)提倡多元化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调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或公立医疗保健机构举办,利用城区现有卫生资源举办(或转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采用公开招标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举办,发挥社会力量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环境和社区类型等因素,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模和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000㎡和15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有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医技及其他科室,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辅助检查设备、预防保健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和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网络设备等,设病床(观察床)的要配备与之相适应的病床(观察床)单元设施;卫生技术人员按辖区人口每万人配备2名全科医师(或经过全科医师培训的内科医师),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医护人员配备比例为1:1(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师),每5张病床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其他人员按需配备。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有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康复诊疗室,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材、信息管理系统等设备设施、常用药品及急救药品;卫生技术人员按辖区人口每万人配备2名全科医师(或经过全科医学培训的内科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职业医师、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医护人员配备比例为1:1,其他人员按需配备。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编制管理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具体核定。
2.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协作机制。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职能,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执行社区首诊制度,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范围,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二、三级医疗机构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联合与合作,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努力构建“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服务格局。预防保健机构和二、三级医疗机构要选派专家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传、帮、带,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3.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依规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技术项目的准入。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对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不断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不能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或一年内连续两次评定为“不合格”的机构,取消其执业资格,以保证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科室工作制度、健康教育宣传制度和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汇编成册,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学习使用。同时要将有关制度、便民措施或服务公约、热线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等资料公布上墙。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接受服务的居民的满意度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4.实施贫困救助和优惠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对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等贫困病人给予救助和优惠服务,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应有的医疗服务。
5.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的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和服务人员,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防治及针灸、推拿、养生保健等非手术、非药物疗法的特色服务,在预防、诊疗、康复方面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6.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依据现有的卫生系统与医疗保险系统的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功能任务等建立全市统一的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网络直报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实行家庭、社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管理部门信息互动、共享。
7.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进一步完善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技人员任职资格制度,认真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充分利用我市现有医学教育资源,开展全科医生、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选派相关人员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各类社区卫技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服务能力和服务技能。
8.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政府或公立医疗保健机构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岗定编、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进行管理。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从业人员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挂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按照国家新医改方案要求,逐步实行零差价销售药品。
四、进一步完善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相关配套政策
(一)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按照《桂林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桂林市社区发展规划》要求,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社区公共事业建设和区域卫生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鼓励和支持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形成多元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格局。
(二)坚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疾病预防控制、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逐步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管理机制,享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
(三)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在城市新区建设或旧城区改造中,对符合设置规划要求、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150㎡的标准预留业务用房,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辖区内需要改扩建或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所在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其联系业务用房。秀峰、象山、叠彩三个城区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
(四)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市、城区两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工作量、工作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市、城区两级财政根据补助标准每年足额安排专项配套资金并列入预算。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范围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预防控制、慢性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康复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人工(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耗材成本以及聘请专家讲座、交通、通讯、工作用表、册、卡、健康处方和宣传材料印刷等费用。
(五)完善医疗保险进社区支持政策。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一级医院就诊自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六)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项目的准入由市卫生局审定,服务项目收费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特殊性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卫生局制定具体价格,实行收费许可和年度审验制度。
(七)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各部门职责如下:
1.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确定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订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城区卫生局负责机构准入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市卫生局负责机构、人员、服务项目准入审批和注册,负责组织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根据城区发展规模和服务人口适时调整《城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2.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项目收费实行监督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3.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城市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核定政府或公立医疗保健机构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控制数。
4.人事部门负责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制度,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共同做好社区卫技人员专业职务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5.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建立和谐社区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的工作内容和检查标准。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参保人员小病到社区就诊。负责制订医保参保人员在社区就诊的起付标准,将家庭病床列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范围。
7.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城市新建和改扩建居民区,要做到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8.人口和计生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及计生药具免费发放的指导和管理,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做好城镇居民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机构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制度。
10.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内容,落实社区康复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残疾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康复真正享受优惠服务。
11.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联系社区卫生服务业务用房,参与并支持、配合辖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及时收集、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社区居民的健康要求,配合组织、引导社区居民参加各类健康促进活动。
12.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有计划的安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经费,将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结果,及时拨付上级和本级财政社区公共卫生补助专项经费,督促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加强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桂林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丽华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执雪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凌 霄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周爱民 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华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员
江冰欣 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年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毛志红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林文云 市人事局副局长
宁小保 市教育局副局长
肖永泰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王 芳 七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李玉清 叠彩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宁 静 秀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眭铂生 象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李 何 雁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周爱民兼任。
七星、叠彩、秀峰、象山、雁山五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办事机构、社区居委会应相应成立社区卫生服务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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