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供水服务管理办法

时间:23-11-07 网友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供水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对外供水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优质服务,结合《**省城市供水服务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水服务工作以用户满意为目标,坚持生产、服务并重原则,以服务促生产,以服务创效益,以服务树形象。

第三条 **管理部是集团对外服务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对外供水服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服务制度,对所属员工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服务对象就供水服务工作中违规违纪现象的举报、投诉由集团纪委监察室负责查处落实。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管理部应对用户、上级管理部门、市民热线、新闻媒体等对象的投诉、批评、曝光、表扬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第七条 供水服务工作实行公开服务承诺,明确业务办理标准及流程,确定办结时限,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做到主动、热情、及时、周到。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等不正之风。

第八条 供水服务工作采取投诉电话、挂牌服务、意见征询箱等监督形式,便于用户和群众查询、监督和投诉。

第九条 供水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严禁出现推诿、扯皮,让用户自行寻求解决办法,造成用户多次求助或投诉的现象。

第十条 **管理部应建立供水服务工作回访制度,负责跟踪服务质量,听取用户对集团维修、施工、对外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用户提出的业务范围内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查证,对不规范的服务行为做出责令限期整改或提出通报批评,并作为服务质量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供水服务要求和标准

第十一条 员工在供水服务工作中遇到涉及用户切身利益,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应迅速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管理部转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1小时内受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管理部转办的事项,必须在计划时限内处理完毕;不能在计划时限内办结的,应提前1小时向**管理部反馈原因并申请延期。

第十四条 按照事项性质,以工单发起时间起,实行不同的办理时限:

(一)紧急、重大、投诉等事件应坚持“即接即办”原则,在2小时内作出响应。

(二)下列事项办理时限为12小时:

1.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的“三来”急办件,或可能对集团形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2.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用户财产损失的事件;

3.井盖丢失、损坏的事件(属集团产权的);

4.管道指认。

(三)下列事项办理时限为24小时:

1.欠费停水、复水;

2.水质异常要求化验水质,24小时内到场;

3.贸易结算水表指数复核;

4.贸易结算水表报修,24小时内到场。

(四)下列事项办理时限为36小时:

1.表井内(小区内户表用户)的供水设施检查、维修;

2.违章用水、损坏供水设施等事件;

3.**市政负责范围内的表后供水设施检查、维修。

(五)下列事项办理时限为48小时:

1.用户反映用水困难;

2.闸门井塌陷(属集团产权的);

3.水量异常问题;

4.其他一般性的来访、来电、来信、投诉问题;

5.表井内供水设施维修,需多个部门配合共同处理的。

(六)下列事项办理时限为72小时:

1.施工质量问题;

2.水表空转问题;

3.涉及赔偿的问题;

4.需要与用户较长时间协调处理的其他问题。

(七)对可能影响集团声誉和形象的重要事件及其他未预测到的事件,由**管理部视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因热线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承办单位无法领取或提交工单,应及时与**管理部联系,否则造成超时的,按未及时办理认定。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受理事项有异议的,应根据**管理部的意见,进行退单或继续办理。

第十七条 对于**管理部派发的任务,承办单位现场无法解决或超出职能范围的,及时将情况向上级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做好内部沟通协调,不得出现推诿敷衍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类停水的处置流程

(一)集团内计划性施工停水处置流程

涉及停水(限压供水)的计划性作业安排,申请单位应按停水(限压供水)报批工作程序及要求,提前72小时通过OA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水业视具体情况在24小时内完成审批。**水业指定专人配合实施停水,并负责对停水影响区域内用户提前48小时进行通告。计划停水时间如超过24小时的,**水业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停水对用户造成的影响。

(二)不可预见的应急停水处置流程

因发生灾害、意外或紧急事故等不可预见原因造成停水的,施工单位或部门应现场确定停水原因后,第一时间将停水(限压供水)原因、停水影响范围告知**管理部,确定处置方案后第一时间将预计恢复供水时间告知**管理部,**管理部结合反馈的信息,停水超过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将相关信息转至集团办公室、抄表管理部门。**管理部负责做好热线的解释工作,抄表管理部门预估停水影响范围户数并通知受影响的用户,集团办公室通过微信平台、网站发布应急停水信息。

(三)无法按时恢复供水的处置流程

无法按预计时间恢复正常供水的,计划停水(限压供水)的申请单位、施工单位或部门应在计划恢复时间节点前(提前1小时)告知**管理部,明确延后时间。延后时间超过24小时的,由**管理部负责整理延期公告,办公室通过微信平台、网站发布延迟供水信息。

(四)计划或应急抢修导致的停水处置流程

因阀门检修、表井设施等原因造成紧急停水(限压供水)的,施工单位或部门应在停水后第一时间将停水(限压供水)原因、预计恢复供水时间、影响范围告知**管理部,不能按时间恢复供水或停水范围有延长和扩大时,应提前(提前1小时)告知**管理部。**管理部视影响范围,与**水业共同商定是否提供临时送水服务。

(五)因用户原因导致的停水处置流程

因用户欠费、主动申请暂停供水等其他原因对总表用户实行暂停供水的,**水业应在暂停供水前告知**管理部。

第十九条 外部单位临时停水(限压供水)的申请审批

(一)实施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许可条件

1、具备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的时间;

2、有停水(限压供水)的应急保障措施。

(三)申请停水(限压供水)材料目录

1、停水(限压供水)申请表;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和经办人委托书);

3、停水(限压供水)的工程方案及有关图纸资料;

4、应急预案(措施)。

(四)外部单位临时停水处置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条 停水信息的搜集及公布

(一)停水信息发布的范围

1、计划性停水(限压供水);

2、应急停水时间≥24小时;

3、停水(限压供水)恢复时间≥4小时且影响3000户以上居民用户(包含总表小区户数);

4、未按预计时间恢复供水且延后时间超过24小时。

(二)信息搜集及发布流程

施工单位或部门应将各关键节点信息及时告知**管理部。由**管理部负责整理停水公告,在市民热线平台端发布停水信息后转集团办公室。集团办公室负责通过微信平台、网站渠道对外发布。**水业负责对停水影响区域内用户进行通告。

公告内容包括停水(限压供水)原因、起止时间、影响范围等关键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用户申请接水业务,按集团《立户报装流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GB50015-201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市政《室外管道工程技术手册》规范施工。

第二十四条 供水设施发生漏水时,供水管道管理部门应在接报之时起1小时内赶到现场止水,确定处理方案。抢修工作开始后,管道直径≤500mm的管道应24小时内修复,管道直径>500mm,应在48小时内修复。管道直径>500mm的管道修复期间,应启动应急供水方案,最大限度减少漏水对用户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共享

(一)信息共享方式

按照集团《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要求集团群工部应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群,对影响范围较大的停水、限压和水质异常等事件实行信息共享,统一协调指挥。

(二)信息共享要求

各相关处置单位或部门到达现场后应第一时间进行报告,并负责发送第一现场的图文信息。处置过程的各个环节、进度和影响范围等,均应通过管理群进行反馈,使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能够实时掌握现场动态,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三)舆情信息保密

应急管理群内的工作人员应做好信息保密,未经允许,现场图文不得转发无关人员或对外公开,避免产生舆情信息。

第二十六条 大面积水质污染、管道损坏等影响范围较大的紧急性事件,严格按照集团《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规定流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表井内设施损坏漏水、表后漏水用户要求协助关闭阀门的维修人员应在接报之时起30分钟内与用户取得联系,根据紧急程度,合理安排时间现场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因周检、拆换用户贸易结算水表的,应履行相关手续后办理,避免引起水费纠纷。

第二十九条 因外界因素造成供水设施漏水时,供水稽查支队应在接报之时起1小时内赶到现场,追究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抄表部门应每月对贸易结算水表进行一次查抄,并保证贸易结算水表数据查抄准确,稽查支队负责对抄表情况进行抽查监督。稽查支队负责根据**管理部意见,对用户反映的水表估数、错抄等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计入抄表部门抄表准确率考核。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大面积水污染事件,用户维修部门负责现场排查原因并协调处理。必要时,水质检测公司、稽查支队要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供水服务工作受到用户、新闻媒体表扬,按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第五条第六款、第六条进行表彰。

第三十三条 在对外供水服务工作中给集团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罚责任部门100元、直接领导50元、指标责任人5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领导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延误给集团造成损失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违规施工和维修情形,造成管网水质污染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管网冲刷不彻底,造成水质污染的。

(二)施工作业过程中将污水等脏物带入供水管网中的。

第三十六条 在对外服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的直接领导50元的处罚,对责任人给予200元的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调离岗位或待岗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

(一)利用工作之便搞行业不正之风,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用户的;

(二)对政府部门或新闻单位等反映的问题,未按要求办理和反馈的;

(三)因工作失误,给他人及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损失,经集团有关部门认定的;

(四)对供水设施检(维)修工作管理不到位,或施工现场监护不力,以及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原因,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

(五)遇重大问题、突发事件,未及时向集团领导报告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认定属实的;

(七)不履行停水报批程序,擅自停水作业的;

(八)不积极配合相关单位或部门处理水质污染事件的。

(九)未经允许,私自将公司内部图文信息转发无关人员或对外公开,产生舆情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漏水、损坏,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时间赶到现场、现场无人监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

(二)未及时配合施工单位停水,影响施工或维修的;

(三)计划性停水或较大范围降压时,未及时通知**管理部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在停水区域张贴停水公告;

(五)停水维护、维修等作业未告知**管理部的;

(六)已修复的漏点因施工质量原因在3个月内重复进行维修的;

(七)对用户反映和投诉的问题,未及时落实处理,造成用户二次以上投诉的;

(八)年度内同一人员连续三次及以上抄表不准确。

(九)因欠费对总表用户或集中对户表用户实行停水,未提前报**管理部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处以50元的罚款:

(一)通讯工具未按规定保持畅通、拒接或无法接通,导致各类信息无法转办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或完成工单的;

(三)因服务不到位,导致用户问题重复反映的;

(四)对**管理部转办的工单,无特殊理由回退或者不处理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首问负责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出现拆换用户水表、无正当理由估算水量等情况,未向用户进行告知并引起水费纠纷的;

(八)贸易结算水表抄表数据不准确,经稽查支队认定的。

(九)其他未按规定办理业务,一经发现的。

第三十九条 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给集团造成2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解除与责任人的劳动合同,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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