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信访条例心得体会

时间:24-06-26 网友

学习信访条例心得体会

《信访条例》已经20xx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共计七章五十一条。以下是本站WTT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学习信访条例心得体会,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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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信访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信访条例》贯彻了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彰显了权利、责任、法治、秩序的理念。与旧条例相比,它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以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并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其中,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成为新条例的亮点。

可以说,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今年1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按照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对原《条例》进行较大修改、充实和完善。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如何构建“社会和谐”的运行机制,是当前党执政兴国所必须认真解决的社会课题。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通过回答“如何畅通信访渠道、如何创新工作机制、如何强化工作责任、如何维护信访秩序”等四个方面问题,形成了一套有序而比较完善的信访机制,并且成为建立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运行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信访条例》体现了“透明、人本、服务、高效、问责、合作”等一系列新理念和创新精神。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允许疑难信访事项举行听证;二是建立信访问责制度;三是细化信访便民原则,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成本与负担;四是明确依法保护信访人;五是首倡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六是明确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在维护信访秩序上有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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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信访,目前有一种颇具“法治”色彩的观点,认为信访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与法治的目标相悖,应当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这种源于对信访工作性质认知模糊的错误论断,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信访事物的判断。

按照西方的宪政思想和理论,当人民通过代议制度将治理国家的权力让渡给政府后,人民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分权的制度设计,达到权力间相互制衡的目的;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通过人民行使保留的权利,达到制约政府的目的。这种人民保留的权利,主要是指“用手投票”的权利,即人民通过和平的方式对政府进行罢免的权利,以及在理论上存在的可以“用枪投票”的权利,即通过暴力的形式进行革命的权利,和“用脚投票”的权利,即通过迁徙以逃避暴政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在西方国家,人民虽然在法律上享有请愿,集会,游行,示威等诸多权利,但是除非罢免,否则政府对于人民发出的各种声音和主张,在法律上并不负有回应的义务。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源于“议行合一”思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的宪政理论来分析我国的政体。

依照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享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为了从制度上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落到实处,宪法在规定了选举权,罢免权等民主权利之外,把“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加以规定。与此规定相对应,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这就是说,在我国,人民的声音和主张,不再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是由公民权利与国家机关义务组成的实实在在的法律制度。

由此可见,信访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民主制度,也是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由宪法确认并加以保障的人民民主权利和相关的制度设计,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与党的十五大和现行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不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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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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