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污染整治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标准版)

时间:24-06-21 网友

第一章 工程承包合同书

发包人(全称):_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_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 _

2、工程地点:

3、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4、设计单位:_ __

5、监理单位:_

6、资金来源:_

7、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工程量: 具体准确内容及单价见预算评审报告及投标文件

  第二条 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__

2、竣工日期:__ ___

3、合同工期总天数:_xx 天(雨天顺延)

第三条 质量标准: 达到经批准的设计要求和国家验收合格工程标准。

第四条 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固定总价合同;

2、合同金额(大写):_

  第五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设计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其他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付清工程尾款时终止,有关保修条款至保修期满后失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其余二份,由甲乙双方送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_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__

账号: 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第二章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代表。

1、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

2、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和承诺。

第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

l、总监理工程师:

2、工程监理机构应该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制定监理计划,完善监理措施,收集整理监理资料。工程监理机构应每月向甲方报送《监理月报》。工程完工后需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情况报告,提供《监理日志》。

3、监理人员对检查和检验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未经监理人员签字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与安装。

4、所有工程的基础部分、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专项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条 甲方工作。

甲方应完成以下工作,如造成延误,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1、负责引荐乙方与当地政府或村联系,由项目区所在当地政府村组协调处理与本工程有关的周边关系和施工环境,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2、向乙方现场交验施工范围界线、施工测量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明确施工中需保护的地上、地下管线、古树、文物和其它设施;

3、在开工前三天之内,向乙方提供有效完整的施工图纸一套;

4、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对施工中的有关情况负责记录、签证;

6、对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等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要求到岗进行督促检查。

7、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程量。

第十一条 乙方代表。

l、乙方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量员:

安全员:

以上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书。

2、乙方应按承诺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并组织足够的施工人员施工,确保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

3、乙方项目负责人更换人员,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易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和承诺。

第十二条 乙方工作。

乙方应完成以下工作,如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给予赔偿。

1、乙方应严格按图施工,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书,乙方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更改。有难工险段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作特殊处理的,报请监理部和甲方批准,发出设计变更通知书,更改设计施工方案。

2、向监理与甲方按月提供工程进度表、施工计划报表、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工程内所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各分项工程的质量负责人,落实质量保证措施。

5、保证施工现场整洁,符合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工程交工前要达到工完场清的要求,承担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罚款。

6、保护好甲方明确的地上、地下管线、古树、文物和其它设施,并负责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承担未交付甲方之前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及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接受甲方对已完分部工程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要求。

7、参加甲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提供各类人员上岗证的复印件,交甲方备查。

9、按照工程验收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并按监理与甲方的要求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材料试验、隐蔽工程记录、施工测量和竣工图件、文字材料等技术性资料,在竣工验收前并装订成册,达到监理与甲方对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要求。

10、配合甲方协调处理周边关系,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矛盾和责任。

11、乙方在施工中应加强管理,搞好安全保卫与环境协调,确保施工安全。如出现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自负。在合同实施期间,乙方是否为其雇佣的人员投保人身工伤事故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决定,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12、乙方在施工前应熟悉施工场地和环境,做好施工安排与人员调度,施工过程中应听从甲方指挥,按序施工,形成流水作业,加快施工进度。

1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出现质量事故,甲方有权停工或责令返工,并将按“三不放过”(问题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处理不放过,补救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造成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1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甲方现场质量检查与监督人员所提要求及意见应无条件服从,对图纸有疑问可向甲方提出,由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与设计人员共同研究并签发设计变更书或修改图纸后方可施工,设计变更书与设计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

l、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十天前,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后,三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2、乙方必须按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施工工期。

l、开工及延期开工: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其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

2、暂停施工及复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4 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停止施工,并在实施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2)不可抗力;

(3)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提出报告并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4、因乙方施工不力或人员力量不足等其他自身原因,致使施工进度达不到计划要求,甲方和监理方应进行督促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以加快施工进度。如甲方和监理方三次督促并提出意见,而乙方仍无整改行动或整改后进度仍不能达到计划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工程量调整,所调出的工程施工费另行结算,因调整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5、乙方应合理调度、科学安排施工时间,保证工程不影响群众农业生产。如因施工安排不当或工期内未完工而影响群众生产,或因质量达不到标准当地农户拒绝耕种的,所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五条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施工中严把施工程序关,每道工序完工后,经自检并经监理方检验认可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并承担其返工修改的费用。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验收部位,在隐蔽前4 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乙方竣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竣工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乙方承担返工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经返工修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条件要求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工程价款的5%罚款,由甲方在工程款内扣除。

第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双方因工程质量发生的争议,由质量监督部门仲裁。

第五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九条 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

乙方采购的材料如与设计和有关标准不符,或者使用前经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清退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第六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工程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的计价定额为 元。

本工程合同总价款中含增值税等各项税费。工程结算时,乙方应出具由税务等部门开出的税费发票。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最终结算时作相应调整:

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设计变更和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材料价格上下浮动,均不调整其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 本工程采用进度付款的形式支付合同价款。

1、本工程不预付工程款。工程价款的支付依据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核实的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支付。即:

当工程量完成 50 %时,拨付工程款的 40 %;当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审核工程总量并组织工程预验收后,支付至工程款的 80 %;工程通过财政决算评审和审计局结算审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至审计金额的 97 %的标准;剩余合同价款的 3 %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2、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一年后,经验收确认无质量缺陷时一次支付(不计息)。

3、因甲方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乙方损失和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局部变更设计的,应按有关程序和要求报告甲方,经有权单位审查批准并发出变更通知后,方可进行变更。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章 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三套完整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件和一套施工日志。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工程预验收申请,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工程进行预验收,经预验收后,再进入竣工验收和决算评审、工程审计等程序。

甲方在接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 本执行合同为工程结算的最终依据。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15天内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纸质2份和电子一份)提交甲方审查。甲方或受其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30天内审查完毕。审计结论出具后,乙方若无正当理由,在10个工作日内拒不签字确认的,甲方可视为乙方同意该结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财政部门已拨来项目全部工程款后,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办理工程尾款结算手续,乙方在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自甲乙双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为一年,具体保修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颁布发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保修合同。保修期满经验收确认无质量缺陷或修复完好,将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息)。

第九章 争 议

第二十七条 甲方与乙方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首先提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注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 违约。

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应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竣工期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2000元/天的违约金。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l 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安全施工。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条 文明施工。

施工队伍要与当地群众搞好关系,严禁野蛮施工,严禁破坏当地基础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扣除乙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向甲方提供详细具体的施工方案,方案经甲方批准后7天内必须进场施工,未能及时提供施工方案或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从中标侯选人单位中重新确定施工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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