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预防

时间:24-05-17 网友

艾滋病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预防

1 范围

本章规定了艾滋病实验室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预防。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艾滋病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预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4年5月31日颁布,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2002-12-03发布,2003-08-01实施。

Guideline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Infectious Substances and Diagnostic Specimens.WHO 1997.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11-15发布,2003-04-01起实施。

3 HIV的生物危害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属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4 HIV相关检测的生物安全级别

4.1 HIV抗体检测(包括筛查和确证实验)、抗原检测和相关的免疫学检测应在符合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2)要求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中进行。

4.2 HIV分离培养、浓缩、中和试验、细胞培养及研究工作及其它需要应用活病毒的研究工作,应在Ⅲ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3)中进行。

4.3 HIV核酸提取和检测均应在符合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2)要求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中进行。

4.4 HIV病毒株应保存在符合Ⅲ级生物安全实验室(BSL-3)要求的艾滋病实验室;HIV阳性样品,包括全血、血清、血桨和其他组织(液)、核酸提取物应保存在符合BSL-2要求的艾滋病实验室。

5 生物安全保证措施

5.1 建立安全制度

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工作和环境的安全负责,负责制定全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所有工作人员都应无条件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建立下列安全制度,每年都应对安全制度或安全标准操作程序及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修订,并有记录。

5.1.1 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制度或安全标准操作程序(S-SOP)。

5.1.2 意外事故处理预案,主要是生物安全意外事故。内容包括应急处理、登记和报告、调查和处理。

5.1.3 信息安全及保密制度:与HIV/AIDS检测相关的所有资料均应严格保密,包括送检单、检测记录、样品登记、报告单及工作人员年度检测结果等,不得对无关人员透露检测结果。

5.2 培训和管理

5.2.1 实验室应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并强化“普遍性防护原则”安全意识,所有的血液、未固定的组织和组织液样品,均应视为有潜在的传染性,都应以安全的方式进行操作。所有管理和检测人员都应接受省级以上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主持的安全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复训,并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

5.2.2 必须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他们清楚实验室工作的潜在危险,通过考核等方式确认他们具备安全操作的能力后方可单独工作。

5.2.3 必须对新调入人员、外来合作、进修和学习的人员进行生物安全培训,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5.2.4 生物安全培训和监督应有客观详实的记录。

5.2.5 实验室主任应详细了解所有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背景、特长、性格特点等。要根据人员特点、工作种类、所涉及的生物材料合理安排工作区域,要定期对实验室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5.3 个人保健和防护

5.3.1 遇有手部皮肤有开放性伤口及其他不适于工作的情况,应暂停工作。

5.3.2 皮肤的微小伤口、擦伤、皲裂等,应用防水敷料严密覆盖。

5.3.3 应为每一名在艾滋病实验室工作的人员提供充足的防护服、一次性乳胶手套、口罩、帽子和覆盖足背的工作鞋。应将清洁的防护服和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置于实验室清洁区内的专用处存放。

5.3.4 实验室应设置应急冲洗眼睛装置。

5.3.5 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HIV抗体和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等肝炎病毒标志物检测,应接种乙肝疫苗。应每年对工作人员采血检测HIV抗体,血清应长期保留。

5.3.6 进实验室工作前要摘除首饰,修剪长的带刺的指甲,以免刺破手套。

5.3.7 严禁在实验室内进食、饮水、吸烟和化妆。

5.3.8 实验操作时应穿合适防护服(白大衣、隔离衣或一次性工作服)、戴手套和口罩、穿实验室专用的工作鞋。如接触物的传染性大、应戴双层手套;含有HIV的液体(样品或病毒培养液)有可能喷溅时,应戴防护眼镜、穿防水(如塑料)围裙。工作完毕,先脱去手套,再脱去防护服,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穿过的污染的防护服应及时放入污物袋中,消毒后方可洗涤或废弃。

操作过程中,如发现防护服被污染应立即更换,如手套破损,应立即丢弃、洗手并换上新手套。不能用戴手套的手触摸暴露的皮肤、口唇、眼睛、耳朵和头发等。不要将手套清洗或消毒后再次使用,因为使用表面活性剂清洗可使手套对水的通透性增加,消毒剂可以引起手套的破损。

5.3.9 禁止使用口腔吸液管,必须使用移液器来操作实验的所有液体。

5.4 安全操作

5.4.1 试剂及样品的管理

应严格按要求妥善保存血清及其它体液样品,应按有关规定设立专门储存阳性血清、质控品的血清库和/或毒种库,应上锁并指定专人管理。对存放试剂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应进行监控,冷藏柜、冰箱、培养箱和存放生物试剂、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质的容器,置于工作人员视线之外的地点时应上锁。

5.4.2 实验室的清洁和消毒

工作完毕应对工作台面消毒,推荐用0.1~0.2%的次氯酸溶液消毒;用消毒液清洗后要干燥20min以上;

操作过程中如有样品、检测试剂外溅,应及时消毒。如有大量高浓度的传染性液体溅出,在清洁之前应先用1%的次氯酸钠溶液浸泡,然后戴上手套擦净。

5.4.3 样品的采集和处理

抽取静脉血液(或以其它方式收集血液样品)时要注意安全,应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戴手套,谨慎操作,防止血液污染双手。应小心防止被针头和其它利器刺伤。如用滤纸采样,应按常规将手指或耳垂局部消毒。刺破皮肤后,迅速把滤纸沾上,切勿让血液滴落在其它物体表面造成污染。采血后待血样干燥后再包装送检。

离心样品时要使用密闭的罐和密封头,防止离心时液体溢出或在超/高速离心时形成气溶胶。

5.4.4 样品的带入、带出和操作

5.4.4.1 不得将非实验室物品带入实验室。

5.4.4.2 包装有测试样品的包裹应在实验室的安全柜内打开,不能在收发地点或仓库等地点打开,同时,打开包裹的人员应接受过处理感染源方面的训练并穿戴合适的防护服;实验室应具有处理感染源的设备并准备好可消毒的容器。

5.4.4.3 打开样品容器时要小心,防止内容物泼溅。要核对样品与送检单,检查样品管有无破损和溢漏。如发现溢漏应立即将尚存留的样品移出,对样品管和盛器进行消毒,同时要按照程序报告有关负责人。

5.4.4.4 要检查样品的状况,记录有无严重溶血、微生物污染、血脂过多以及黄疸等情况。如污染过重或者认为不能接受,则应将样品用安全方式废弃,同时将情况通知送样人。

5.4.4.5 常规处理血液、体液样品可在工作台上进行,如样品有可能溅出,则应戴手套、口罩和防护眼镜,在生物安全柜中操作。

5.4.4.6 将样品转送到其他实验室时,应防止对工作人员、患者或环境造成污染。护送样品的人应清楚接收地点和接收人,实验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及时确认样品已送达指定的实验室,被转入安全位置并得到妥善处理。

5.4.4.7 被污染或可能污染的材料在带出实验室前应进行消毒。用后的包裹应进行消毒。

5.4.4.8 用于国际空运的样品要按照国际空运协会(IATA)的规则进行包装和标记,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5.5 使用利器注意事项

5.5.1 应尽量避免在实验室使用针头、刀片、玻璃器皿等利器,以防刺伤。如果必须使用,在处理或清洗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刺伤或划伤,并应对用过的物品进行消毒。

5.5.2 应使用安全针具采血,如蝶形真空针,自毁性针具等,以降低直接接触血液和刺伤的危险性。

5.5.3 应将用过的锐器直接放入耐穿、防渗漏的利器盒,用过的针头应直接放入坚固的容器内,消毒后废弃

5.5.4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过的针头、刀片等利器。

6 污染物处理

6.1 应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和《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6.2 艾滋病实验室产生的所有废弃物,包括不再需要的样品、培养物和其它物品,均应视为感染性废弃物,应置于专用的密封防漏容器中,安全运至消毒室,经高压消毒后再进行处理或废弃。

6.3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常用的消毒方法

6.3.1 物理消毒方法

6.3.1.1 高压蒸汽消毒,121℃,保持15~20min;

6.3.1.2 干燥空气烘箱消毒(干烤消毒),140℃,保持2~3h。

6.3.2 化学消毒方法

6.3.2.1 含氯消毒剂(次氯酸钠,含有效氯2000~5000mg/L)

6.3.2.2 75%乙醇

6.3.2.3 2%戊二醛

6.3.3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物品常用的消毒方法

6.3.3.1 废弃物缸:5000mg/L 次氯酸钠。

6.3.3.2 生物安全柜工作台面和仪器表面:75%乙醇。

6.3.3.3 溢出物:5000mg/L次氯酸钠。

6.3.3.4 污染的台面和器具:2000mg/L 次氯酸钠,也可以用过氧化氢或过氧乙酸。器械可用2%戊二醛消毒。

7 意外事故处理

发生意外事故时,应针对事故的类型立即进行紧急处理,主要包括:

7.1 皮肤针刺伤或切割伤,应立即用肥皂和大量流水冲洗,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70%乙醇或其它消毒剂消毒伤口。

7.2 皮肤污染:用水和肥皂冲洗污染部位,并用适当的消毒剂浸泡,如70%乙醇或其它皮肤消毒剂。

7.3 粘膜污染:用大量流水或生理盐水冲洗污染部位。

7.4 衣物污染:尽快脱掉污染的衣物,进行消毒处理。

7.5 污染物泼溅:小范围污染物泼溅,应立即进行消毒处理和清洗。发生大范围污染物泼溅事故时,应立即通知实验室主管领导和安全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查清情况,确定消毒的程序。

7.6 发生空气污染时,可采用低温蒸汽甲醛气体对空气进行消毒,但甲醛有致癌作用,不宜用于生物安全柜和实验室的常规空气消毒。

7.7 如果发生重大泼溅事故,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

7.7.1 从污染处疏散人员,但要防止污染扩散;

7.7.2 控制污染扩散,锁门并禁止人员进入;

7.7.3 通知实验室主管领导、安全负责人等,查清情况,确定消毒处理的程序;

7.7.4 必要时可进行生物安全柜和/或实验室的低温蒸汽甲醛气体消毒,使用这种方法生物安全柜和/或实验室必须密闭,人员必须离开。具体操作可按说明书执行。

7.7.5 溢漏处可用经消毒剂浸泡的吸水物质覆盖;消毒剂作用10-15分钟后,移走吸水性物质,用消毒剂冲洗,用水清洗。

7.8 意外及事故的登记、报告和检测

7.8.1 对重大意外和事故必须进行登记,对职业暴露事故应填写“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附表9)。内容包括:

7.8.1.1 意外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详细经过。详细记录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损伤的具体部位、程度;暴露物种类(培养液、血液或其它体液)和含有HIV的情况;

7.8.1.2 事故处理方法和经过,包括专家或领导赴现场指导和处理的情况。处理方法及经过;是否采用暴露后预防药物,详细记录用药情况、首次用药时间(暴露后几小时或几天)、药物毒副作用情况(包括肝肾功能化验结果)、用药的依从性。

7.8.1.3 随访和检测的日期、项目和结果。

7.8.2 对重大意外和事故必须进行报告和检测

7.8.2.1 发生重大事故时,在紧急处理的同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和专家报告。同时抽血检测HIV抗体,暴露后4周、8周、12周、6个月要定期检测。

7.8.2.2 发生小型事故时可在紧急处理后立即将事故情况和处理方法报告主管领导和专家。

8 职业暴露后预防

职业暴露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检验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职业暴露也包括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如警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羁押或劳教机构、戒毒所和殡葬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皮肤、粘膜或者刺破皮肤等情况。

职业暴露发生后,通常应遵循四条原则:及时处理原则,报告原则,保密原则,知情同意原则。

发生职业暴露以后,可以服用抗病毒药物,进行暴露后预防。艾滋病的职业暴露后预防(Postexposure Prophylaxis,PEP)包括急救、对暴露级别的评估、对暴露源的评估、预防性用药、报告与保密。

8.1 局部急救处理: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实行急救。应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8.1.1 刺激出血:如皮肤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

8.1.2 用洗手液和流水清洗伤口或污染的皮肤。如果是粘膜,应用大量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8.1.3. 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

8.1.4 到艾滋病专业防治机构进行进一步咨询和处理。

8.2 对暴露感染的危险进行评估

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分析、综合评估HIV感染的危险,必要时邀请本省或国家艾滋病专家参加分析和评估。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的水平估计HIV感染的危险,确定是否进行预防性用药及采取何种预防方案。

8.2.1 对暴露的评估

8.2.1.1 轻度暴露:指皮肤被实心针刺伤或表皮伤,或粘膜接触少量(几滴)感染性液体。

8.2.1.2 重度暴露:指皮肤被空心针刺伤、深部刺伤,被可见到有血液的器械刺伤或器械曾放置于病人的动脉和静脉。粘膜接触大量感染性液体(大量血液喷溅)。

8.2.2 对暴露源的评估

如果暴露源没有HIV的检测结果,最好做快速HIV抗体检测。如果暴露源有急性HIV综合征的症状,应同时检测病毒载量。

8.2.2.1 HIV阳性1类:无症状HIV感染或已知病毒载量<1500cp/ml。

8.2.2.2 HIV阳性2类:有症状HIV感染,艾滋病期,急性血清学阳转,或已知高病毒载量。

8.3 确定是否需要药物预防及其方案

根据暴露的类型及暴露源的状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药物预防,及采取何种暴露后预防(PEP)方案。

8.3.1 皮肤受伤暴露

8.3.1.1 HIV阳性1类/轻度暴露,可以采用基础PEP方案。

8.3.1.2 HIV阳性1类/重度暴露,可以采用扩大PEP方案。

8.3.1.3 HIV阳性2类/轻度暴露,可以采用扩大PEP方案。

8.3.1.4 HIV阳性2类/重度暴露,可以采用扩大PEP方案。

8.3.1.5 如果不清楚暴露源的HIV感染状况,不论轻度还是重度暴露,一般不需要PEP,如果源病例有HIV感染的危险因素,推荐使用基础PEP方案。

8.3.1.6 如果不清楚暴露物的来源,一般不需要PEP,如果源病例有HIV感染的危险因素,推荐使用基础PEP方案。

8.3.1.7 如果可以肯定暴露源为HIV阴性,不论轻度还是重度暴露,都不需要PEP。

表2 皮肤受伤的暴露后预防

暴露类型

来源病例的HIV感染状况

HIV阳性

1类

HIV阳性

2类

不清楚

HIV状况

不清楚来源

HIV阴性

轻度

基本的2药PEP

扩展的3药PEP

一般不需要PEP,如果源病例有HIV感染的危险因素,推荐使用2药PEP

一般不需要PEP,如果有HIV感染的危险因素,推荐使用2药PEP

不需要PEP

重度

扩展的3药PEP

扩展的3药PEP

同上

同上

同上

表3 粘膜或不完整皮肤暴露的推荐

暴露类型

源病例的HIV感染状况

HIV阳性

1类

HIV阳性

2类

不清楚

HIV状况

不清楚来源

HIV阴性

少量

考虑基础的2药PEP

推荐基础2药PEP

一般不需要PEP如果源病例有HIV感染的危险因素,考虑使用2药PEP

一般不需要PEP,如果有HIV感染的危险因素,考虑使用2药PEP

不需要PEP

大量

推荐2药PEP

推荐扩展的3药PEP

同上

同上

同上

8.3.2 粘膜或不完整皮肤暴露

8.3.2.1 HIV阳性1类/少量暴露,可以考虑基本PEP方案

8.3.2.2 HIV阳性1类/大量暴露,可以采用扩展PEP方案

8.3.2.3 HIV阳性2类/少量暴露,可以采用基本PEP方案

8.3.2.4 HIV阳性2类/大量暴露,可以采用扩展PEP方案

8.3.2.5 如果不清楚暴露源的HIV感染状况,不论少量还是大量暴露,一般不需要PEP,如果源病例有HIV感染的危险因素,可考虑使用基本PEP方案

8.3.2.6 如果不清楚暴露物的来源,一般不需要PEP,如果源病例有HIV感染的危险因素,可考虑使用基本PEP方案

8.3.2.7 如果可以肯定暴露源为HIV阴性,不论少量还是大量暴露,都不需要PEP。

8.4 暴露后预防方案(见表4)

8.4.1 基本PEP 方案:指联合使用2种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齐多夫定(AZT)600mg/d bid +拉米夫定(3TC)150mg bid;拉米夫定(3TC)150mg bid +司他夫定(d4T) 30~40mg bid;去羟基苷(ddI) 250mg bid +司他夫定(d4T) 40mg bid

8.4.2 扩展PEP方案:在基本方案的基础上,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茚地那韦(IDV;Crixivan)800mg q8h 空腹时服用;奈非那韦(NFV;Viracept) 750mg tid 进食时服用;依非韦伦(EFV;Sustiva)600mg qn;阿巴卡韦(ABC)300mg bid

8.4.3 确定暴露后预防方案还要考虑在我国注册批准药物的品种,根据我国的实际,可考虑的是双汰芝(AZT与3TC联合制剂)、去羟肌苷(ddI)加司坦夫定(d4T)等。

表4 HIV暴露后预防的基本方案和扩展方案

方案

剂量

基本方案

齐多夫定(AZT)+拉米夫定(3TC)

AZT 600mg/d bid;3TC 150mg bid

拉米夫定+司他夫定(d4T)

3TC 150mg bid;d4T 30~40mg bid

去羟肌苷(ddI)+司他夫定(d4T)

ddI 泡腾片400mg qd,250mg bid;d4T 40mg bid

扩展方案(基本方案+下列一种药物)

茚地那韦(IDV;Crixivan)

800mg q8h 空腹时服用

奈非那韦(NFV;Viracept)

750mg tid 进食时服用

依非韦伦(EFV;Sustiva)

600mg qn

阿巴卡韦(ABC)

300mg bid,d4T 40mg bid

8.5 暴露后预防的时间:预防性用药应在暴露后立即开始,一般在1h之内服药效果最好。对于感染危险性很高的暴露者,即使间隔时间很长(比如1~2周),也应考虑使用预防性治疗;因为即使不能防止感染,早期治疗对HIV急性感染也有好处。由于服用4周AZT才有一定保护作用,如果无很大的副作用,预防性治疗用药时间应持续4周。

8.6 暴露后预防的监测:使用PEP以后,应监测并注意以下情况

8.6.1 毒副作用:如果出现主观的或客观的毒副作用,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减少剂量或换用药物,并详细记录药物毒副作用情况。应在开始服药时及服药2周后进行全血检测和肝、肾功能检测。

8.6.2 耐药性:可以检测暴露源病毒的耐药状况,评估感染耐药毒株的危险。

8.6.3 暴露者的HIV血清学反应:应在暴露当时、及暴露后4周、8周、12周、6个月,定期抽血检测HIV抗体,有条件时,可以采用核酸检测和病毒分离等进行早期诊断。

8.6.4 育龄妇女使用PEP,用药期间应避免或终止妊娠。

8.6.5 保密:对职业暴露涉及的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信息。

8.7 药品储备点的建立及管理

8.7.1 各省应将职业暴露安全药物储备点(下称储备点)的工作纳入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划,尽快筹建贮备点,组建由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和临床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根据本省需求储备适量的职业暴露预防药品。

8.7.2 各省药物贮备点可设在省疾控中心,或卫生行政及其它系统的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

8.7.3 各省和各系统筹建的贮备点,需在中国疾控中心性艾中心备案。

8.7.4 职业暴露安全药品由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库统一调配。

8.7.5 各省和各系统的安全药品贮备点负责本辖区内或本系统职业暴露事故预防性用药,包括对暴露级别、暴露源头严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用药方案,并负责事故后的咨询、技术指导、分析总结等工作。

8.7.6 各省药物储备点应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做好药品的使用、发放、更新和管理以及事故的登记、处理和跟踪检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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