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
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力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征管措施,规范行业管理,减少税收流失,确保营改增改革成效,根据国家有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商州区实际情况,现就营改增后商州辖区内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收征管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商州辖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本区纳税人以及跨县(市、区)纳税人。
在商州辖区内提供建筑服务,本区纳税人向商州国家税务局、商州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跨县(市、区)纳税人向商州区国税局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构申报纳税。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协税护税工作贯穿始终的原则;坚持施工单位就地注册、就地完税的原则;坚持工程款结算 “先验票后付款”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本区纳税人管理规定
第五条 本区纳税人在商州辖区提供建筑服务经营活动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账务,区国税局按年度销售额标准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1%,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增资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第六条 本区纳税人在商州辖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如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应自行开具发票,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本区纳税人在本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章 跨县(市、区)纳税人管理规定
第七条 注册报验。跨县(市、区)纳税人到商州辖区中标提供建筑服务的,凡建筑服务工期超过180天,应当就地按独立核算的单位办理注册登记,健全账务,单独核算中标项目;工期在180天以内的纳税人,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出具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向商州区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的企业或其管理的项目部,均应作为独立纳税人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预缴税款。跨县(市、区)纳税人在商州辖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商州区国税局预缴税款,取得完税证。
跨县(市、区)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跨县(市、区)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跨县(市、区)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九条 发票开具。跨县(市、区)增值税纳税人到商州提供建筑服务的,开具其机构增值税发票;跨县(市、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商州国税局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支付工程款项时,要仔细审核增值税票据。对于不属于商州区的增值税发票,应认定为跨县(市、区)纳税人,督促其提供商州预缴增值税的完税证,待“两票”(增值税发票和完税证单据)齐全,并且完税证开具金额、项目名称、征税机关等内容查验无误后,留存与原件查验一致的复印件作为会计凭证附件,方可结算支付。
第四章 税收保障
第十一条 加强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在财政部门、国税部门设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综合治税工作的协调和督促。
第十二条 构建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综合治税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财政部门、国税部门轮流承担召集人,联席会议主要通报综合治税进展情况,各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情况,协商处理各类重大问题,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确保部署工作重点突出、目标明确、任务具体。对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形成了工作落实的强大合力。
第十三条 构建综合管控合力。建立“部门配合、职能协作、数据共享”的综合管控机制,定期提供涉税信息明确部门责任如下:
(一)区国税局。负责依法足额征收建筑服务业税收,充分利用“互联网+税务”新型征管模式涉税信息共享网络,形成部门配合、职能协作、数据共享控管有效的运行机制,及时收集掌握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招标、资金概算及工程决算等有关涉税信息,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有效监控;及时向涉及建设项目的部门反馈税款缴纳信息;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并对遗漏环节或不足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全面提升征管质效、规范纳税服务、减少表单证书填报、依法维护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区发改局。在月度终了10日内,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及项目建设进度信息。
(三)区住建局。在月度终了10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等信息;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外来建筑企业备案、建筑工程验收备案信息。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的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对申请办理股权变动的纳税人,凭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缴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年报结束后30日内,提供营业执照年报信息。
(五)国土商州分局。在月度终了10日内,提供土地登记发证信息;土地地籍登记信息。
(六)区财政局。在月度终了10日内,提供重点项目资金拨付信息;对财政直接支付的建设项目资金,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核办理;对项目单位督促追缴税款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从应拨付的项目工程款中扣缴。
(七)其他成员单位。在月度终了10日内,负责本行业项目建设信息、纳税信息的收集报送,配合做好督促建设项目税款缴纳,规范项目单位认真按本办法第十条审核工程款结算票据,避免税款流失。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综合治税办公室定期成立联合检查组,重点检查项目单位款项支付情况、票据审核情况,确保综合治税工作落到实处。从专业角度查验发票累计金额、材料占比等项目,促使纳税人按规定取得发票,减少上游材料供应环节税收的流失,防止建筑业纳税人虚增成本,形成建设服务业税收的闭环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如需完善相关事项,印发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州区财政局、商州区国税局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建筑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相关文档: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土管所)01-13
公司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模版01-15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01-15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01-15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01-15
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01-21
街道红白喜事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06-23
关于加强建筑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