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总体设计的要求(通用版)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总体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平行。
2、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时,宜垂直穿越。
3、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
4、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施工方法及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分支等综合确定。
5、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预留数量、管线进出、安装敷设作业的要求。
6、综合管廊相应的分支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
7、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8、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9、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10、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
11、管道的三通、弯头等部位应设置支撑或预埋件。
12、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
13、吊钩、拉环相邻间距不宜大于10m。
14、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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