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前 言 2
1 总则 3
2 术语 4
3 一般规定 5
3.1 基础资料的收集、评价与补充 5
3.2 现状分析与资源评价 7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7
3.4 布局、结构与功能分区 8
4 专项规划 9
4.1 保护保育规划 9
4.2 宣传教育规划 11
4.3 合理利用规划 12
4.4 生态旅游规划 12
4.5 湿地景观规划 15
4.6 基础工程规划 17
4.7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19
4.8 社区经济调控规划 20
4.9 监测规划 21
4.10 运营管理规划 21
5 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22
5.1 投资估算 22
5.2 效益评价 22
6 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23
6.1 一般规定 23
6.2 规划说明书 23
6.3 规划图纸 25
1.1 为促进我国湿地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方法,明确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内容,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评估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地方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可参考本导则执行。
1.3 国家湿地公园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湿地公园(20平方公里以下)、中型湿地公园(20-100平方公里)、大型湿地公园(100-500平方公里)、特大型湿地公园(500平方公里以上)。
1.4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任务是通过综合研究确定湿地公园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湿地公园功能分区,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合理配置湿地公园基础设施,指导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与发展。
1.5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的精神,严格遵守“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1.5.1 保护优先原则--湿地保护是湿地公园建设的首要目的,以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保护栖息地、防止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衰退为前提。尊重规划区湿地的自然性、真实性和原初性,最大限度保留湿地的自然生态特征和自然风貌。尽量维护湿地的自然生态过程和生态功能,尽量避免人工影响,因地制宜进行规划和建设。
1.5.2 创新性原则--湿地公园规划应借鉴国际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引入国际领先的规划方法和管理方式,应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使规划具有前瞻性。
1.5.3 合理利用原则--应充分挖掘、展示和利用源于当地湿地的人文、历史和民俗文化活动,配置适度的科普、文化、休闲设施,充分体现湿地公园生态、科普、文化和休闲价值,使其成为提高公众生态意识的科普教育基地和文化休闲地。
1.5.4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切实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效益,满足公众物质精神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5.5 公众参与原则 - 鼓励湿地公园发展建设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湿地公园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对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监督和建议。
1.6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1.7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8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规划合同签署后,规划编制单位应首先编制总体规划大纲,并经专家论证修改后确定;根据确定的总体规划大纲编制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送审稿通过省级专家评审修改后,报送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组织国家湿地公园专家评审委员会集体会审,编制单位根据其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存档。
12 术语12.1 湿地 Wetlands本规范采用《湿地公约》关于湿地的定义,即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长久的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和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12.2 湿地公园 Wetland Park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湿地效益,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12.3 国家湿地公园 National Wetland Park指依照相关程序申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国家林业局批准建立的湿地公园。
12.4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National Wetland Park Master Plan指以保护和修复湿地为根本目的,以科学、充分的分析研究为基础,确定保护、修复和合理利用的原则及内容,在生态容量许可的前提下,合理总体布局,通过少量适当的公园设施建设,充分体现湿地公园生态、科普、文化和休闲价值,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性文件。
12.5 功能分区 Functional Zones在湿地公园规划中,根据资源类型特征、湿地公园功能等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具有相对独立特征的分区。
12.6 生态容量 Ecological Capacity在保证湿地资源质量不下降和生态系统不退化的条件下,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可维持游憩活动品质能力的人类活动的上限。
12.7 游客容量 Tourist Capacity在保持湿地公园景观稳定性,保障游客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所能容纳的游客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客过量集聚的警戒值。
12.8 人口容量 Population Capacity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湿地公园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允许分布的游人、外来员工、本地居民数量的总和。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的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12.9 景观 Landscape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12.10 景区 Scenic Zones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12.11 游览线 Touring Route也称游线,为游客设定的在湿地公园中的游览欣赏路线。
12.12 竖向规划 Vertical Planning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石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12.13 生态旅游 Ecotourism在生态学和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以自然类型、自然区域或某些特定的文化区域为对象,以享受大自然和了解、研究自然景观、野生生物及相关文化特征为旅游目的,以不改变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及保护自然和人文生态资源与环境为宗旨,并使游人得到生态学知识和社区受益为基本原则的旅游行为。
13 一般规定13.1 基础资料的收集、评价与补充13.1.1 基础资料收集基础资料是开展总体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应依据湿地公园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基础资料的收集,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13.1.2 基础资料评价规划编制单位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复核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确保取得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确保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13.1.3 基础资料补充3.1.3.1 对于表3.1.3中欠缺的基础资料和不满足要求的已有资料,应进行补充调查完善。
3.1.3.2 调查过程应注重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并做到内容简洁和量化,保证成果质量。
3.1.3.3 调查队伍人员组成:一般应包括景观园林、旅游、林学、地学、生物、环境保护等专业人员。根据本导则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必须对调查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
表3.1.3 基础资料收集调查分类表
分类
资料名称
资料描述
重要性
测量资料
地形图
带有等高线/植被/道路/建筑等信息的数字矢量化分层CAD文件:
小型湿地公园图纸比例为1/2000-1/10000;
中型湿地公园图纸比例为1/10000-1/25000;
大型湿地公园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
特大型湿地公园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
专业图
遥感影像图(航拍图片或卫星图片):
小型湿地公园图纸精度为0.2 - 1 m;
中型湿地公园图纸精度为1 - 2.5 m;
大型湿地公园图纸精度为2.5 - 5 m;
特大型湿地公园图纸精度为5 - 20 m。
河流测图、地下工程与管网等专业测图,精度参考相应行业标准。
★★★★
自然资源资料
气候
温度:年平均气温,旅游季节平均气温,极端气温及其出现的时间,河、湖、海结冰期及冰层厚度,区域内小气候特征。
光照:各季节昼夜时数,光照最长、最短时间出现的日期及热量,常见的自然光学特异现象及出现的时期等。
湿度:湿地公园内不同局部的湿度分布及年湿度最大、最小的月、旬、日等。
降水:多年平均降水量,各月降水频率(天数)和降水量,暴雨频率及多发月、旬,旱期,水体结冰,降雪情况,霜期及对景观的影响等。
风:主要风向,年平均风力,五级以上、八级以上大风日数及出现的月、旬及频率。
特殊的天气气候现象。调查年均舒适游憩期日数。
★★★★
水文
水源;流向;水循环情况;水深数据;地下水深;蒸发量与降雨量;淡水和咸水之比,水质资料(包括水源和场地内水体);历史水位记录;洪水、干旱及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的历史数据。
★★★★★
地质
地质、地貌、土层、建设地段承载力;土壤组成和剖面信息;地震或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地下水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
★★★
栖息地
现有栖息地调查报告(包括场地内以及场地外的区域栖息地分布图)
★★★★★
湿地
区域湿地的整体分布及变化趋势。项目所在地的湿地类型及特殊性。
★★★★★
生物
植被:植物种类,区系特点,湿地植物的垂直分布以及湿地植被类型和分布特点。
观赏植物:种类、分布范围及数量,花期、果期、观赏部位(花、果、叶、根、皮)。
湿地公园内的关键种群的动物种类、栖息环境、活动规律等。
★★★★★
人文资源资料
区域和场地与湿地有关的当地人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典型建筑和构筑物遗存以及相应的人文、历史、民俗等非物质遗产资料
★★★
现有基础设施资料
市政基础
设施
包括道路/供水/电力/电信/污水/雨水/热力/燃气/网络等市政基础设施与场地的接口位置及容量资料。
★★★
环境处理
设施
包括对场地产生影响的内部及周边现有污水/土壤/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法和处理设施资料
★★★
相关规划
资料
所在地区土地利用规划
已经批准的和正在执行的土地利用规划。
★★★
所在地区城镇规划
已经批准的和正在执行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资料。
★★★★
所在地区环境保护规划
已经批准的和正在执行的环境保护规划,及各专项环境保护规划资料。
★★★★
所在地区旅游发展规划
已经批准的城市旅游发展规划和生态旅游规划等,以及具有参考价值的当地其他旅游策略信息。
★★★★
所在地区经济发展规划
已经批准的反映当地社会、经济、环境综合发展等同时期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注:其中★★★★★为必备资料。
13.2 现状分析与资源评价13.2.1 规划区周边社会经济现状分析3.2.1.1 规划区所在地区的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3.2.1.2 交通设施状况与可达性(包括公路、铁路、机场、码头、车站等)。
3.2.1.3 周边旅游资源的丰富程度、开发状况、与湿地公园的关联度。
3.2.1.4 当地政府和居民对建立湿地公园、开展生态旅游的支持程度、优惠政策和诚信度。
13.2.2 规划区现状分析与资源评价3.2.2.1 现状条件分析应包括:所在地区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生态和人文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样性分析;资源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生态环境分析;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湿地公园发展之间矛盾的分析;土地权属情况;管理机构现状;规划范围内居民意见等。
3.2.2.2 现状条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湿地公园发展的优势与不足、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内容。
3.2.2.3 资源的评价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科学的定性或定量方法进行,并据此给出评价结论。
1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13.3.1 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及外围控制地带3.3.1.1 确定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
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湿地类型的独特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3.1.2 划定湿地公园范围的界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湿地公园面积的计量依据;
(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13.3.2 湿地公园的定位湿地公园的定位应依据湿地的典型特征、资源类型、自然条件、区位关系、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等因素综合确定。
13.3.3 湿地公园的发展目标3.3.3.1 湿地公园的发展目标应依据湿地公园的定位,提出适合湿地公园自我完善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充分贯彻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国家原则;
(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湿地公园发展的各种需求和分期目标;
(3)因地制宜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构建良好的复合生态系统。
(4)与湿地保护管理的目标相一致,与国家、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3.3.3.2 依据发展目标,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确定分期规划目标,用以指导规划循序渐进的实施,建议分为:
近期规划:5年以内
中期规划:5~10年
远期规划:10~20年
远景规划:大于20年
3.3.3.3 在确定各时期发展目标与发展重点项目时,应兼顾湿地保护和恢复、景观游赏、游览设施、居民社会的协调发展。
3.3.3.4 近期发展规划应明确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建设内容,并提出具体建设项目、规模、布局、投资估算等。
3.3.3.5 中期和远期发展规划的目标应使湿地公园各项规划内容初具规模,并应提出规划区内的发展重点、主要内容、发展水平、投资估算、健全发展的步骤与措施。
3.3.3.6 远景规划目标应提出湿地公园规划所能达到的最佳状态、愿景目标和发展计划。
13.4 布局、结构与功能分区3.4.1 湿地公园规划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并具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遵循下列原则:
(1)总体布局应综合考虑各项规划影响因素,科学量化地反映湿地公园的定位和发展目标;
(2)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
(3)从与周边用地的关系以及公园的全局出发,考虑规划的协调性;充分尊重规划区域的自然生态特性,因地制宜地满足湿地公园多种功能需要;
(4)充分分析各种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合理组织各种功能分区,使其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5)布局时要有长远和动态的观点,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3.4.2 湿地公园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质、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并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状况,并能促进湿地公园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
(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3.4.3 湿地公园的功能分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3.4.4 湿地公园的功能分区应包括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休闲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1)湿地保育区是指湿地公园内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较好,生态敏感度较高的区域,是湿地公园内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核心区域,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2)恢复重建区是指湿地公园内曾经生态系统良好但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并具有恢复潜力的区域。恢复重建区是以恢复和培育湿地为主要目的的区域。
(3)宣教展示区是指为游客提供认识和体验湿地生态系统的区域。该区宜作为湿地保育区和合理利用/休闲区之间的缓冲地带,核心功能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允许游客进入,但要严格控制进入量。
(4)合理利用/休闲区是指湿地生态系统资源一般,但具有一定可利用资源、人文与自然景观、或具有地方特色的游憩体验活动,较易吸引游客逗留的区域;该区域在遵循总体原则的基础上,以满足游客心理/生理的休闲活动或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资源综合利用为主。该区域一般位于公园入口和交通设施附近。
(5)管理服务区是指用于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室、工作间、苗圃以及贮藏库等公园管理设施的区域。该区域应邻近游客中心和入口以方便人员和物资的到达,并建于生态状况不佳的区域。
14 专项规划14.1 保护保育规划14.1.1 一般规定4.1.1.1 湿地公园建设的目的在于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应坚持保护基础上的合理利用原则,确保公园实现可持续发展。
4.1.1.2 湿地公园的建设项目应服从保护保育规划。
4.1.1.3 湿地公园的保护保育规划包括水体、土壤、栖息地动植物的保护,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和科学管理的技术规定,确定适宜、可行的保育措施。
4.1.1.4 湿地公园的保护保育应根据功能分区的具体特点对湿地景观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及人类活动和人工设施控制等提出具体保护保育措施。
14.1.2 湿地恢复规划4.1.2.1 湿地公园应考虑区域湿地占补平衡的机制,根据区域湿地整体发展规划,设定公园的湿地量,并据此作为湿地恢复的目标。
4.1.2.2 对不同功能分区内的湿地应制定不同的恢复目标,恢复总量应与公园总体目标相一致。
4.1.2.3 在制定恢复规划时,应根据湿地类型、现有质量以及当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有针对性的恢复技术和措施。
4.1.2.4 湿地恢复规划应包括恢复目标、恢复策略、恢复时间表以及恢复效果评估方法等。
14.1.3 栖息地保护规划4.1.3.1 栖息地保护规划包括植物资源保护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4.1.3.2 植物资源保护
(1)湿地植物资源是维系湿地各种生态功能的根本,是湿地公园保护的重点对象。
(2)对公园内的保护植物应设置保护标示牌。
(3)对珍稀植物、景观植物,应根据各自特点,分类分级制定保护措施。
(4)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标本,必须经管理机构许可,并应在指定地段内限量采集。
(5)引入外来植物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和检验检疫,以防携带病虫害和干扰本土植物生长。
(6)湿地公园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或影响自然植被的生长、繁衍环境。
(7)对数量不多或逐渐减少的珍稀植物,应根据各自特点,确定适宜的恢复和发展措施。
4.1.3.3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1)对公园内的野生动物实行全面保护,严禁乱捕乱猎和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2)对野生动物繁殖地、栖息地实行专门保护,埋设界桩,设立警示牌。
(3)对影响野生动物活动的道路,应开设动物通道,道路网不能过密。
(4)引入野生动物必须慎重,须经专门认证,以不影响本区域野生动物为准。
(5)在湿地公园开发建设中,应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湿地公园建设项目,不得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14.1.4 水系规划4.1.4.1 湿地公园水系规划布局,应充分协调公园与水系的关系,处理好与公园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公园景观系统、公园环境保护系统以及公园市政工程系统的关系。
4.1.4.2 湿地公园水系规划必须充分兼顾水体、岸线和滨水空间三个层面的功能协调,形成完善合理的水系空间体系。
4.1.4.3 湿地公园水系规划必须尊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充分结合当地的水文、地质、地貌、气候、生态特征,因地制宜,确保水系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4.1.4.4 湿地公园水系规划应体现地方特色,并充分考虑公园空间景观形象的展现和塑造。
4.1.4.5 湿地公园地表水环境质量一般应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第三级标准执行。
4.1.5.1 土壤保护规划应尊重、保护自然环境条件,严禁大面积改变原生地貌的行为。
4.1.5.2 对土壤环境应制定并实施专门的监测规划,包括土壤污染监测、土壤退化监测以及土壤资源破坏监测等内容。
4.1.5.3 对重点土壤保护区域,应实行专门保护,设立警示牌。
4.1.5.4 湿地公园土壤环境质量应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规定的I级标准执行。
14.1.6 防灾规划4.1.6.1 防灾规划包括火灾治、病虫害防治、洪涝防治、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
4.1.6.2 火灾防治
(1)防火主要包括了望、阻隔、预测预报、通信、道路、巡逻、检查、防火机场、防火站等工程建设,应根据地区特点和保护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防火设施。
(2)在公园中应合理设置防火宣传牌,加强防火宣传。
(3)在相对较高的位置建立防火了望台,可结合观景台建设。
(4)野营、野炊等野外用火的旅游场所,必须设置防火设施。
4.1.6.3 洪涝防治
(1)洪涝规划包括涝情分析、制定对策和措施、治涝分区和治涝计算以及主要治涝工程设施的规模和主要参数。
(2)在公园非湿地保护区和恢复重建区的低洼地区设置排涝区。
(3)在洪涝风险较高区域禁止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4)湿地公园洪涝规划,应执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4.1.6.4 病虫害防治
(1)贯彻“防重于治”方针,做好病虫害防治预测预报。
(2)针对公园病虫害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3)设置生物防虫的相关设施。
4.1.6.5 地质灾害防治
(1)针对有地质灾害的地段作好勘测,划定范围,提出防治措施。
(2)针对塌方、滑坡和泥石流易发区,建设防护设施。
14.1.7 保护能力建设规划4.1.7.1 保护能力建设规划应在充分分析环境保护能力的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确定能力建设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4.1.7.2 保护能力建设规划的重点应包括监测能力、执法能力、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基础性工作能力、管理机构的建设等方面。
4.1.7.3 保护能力建设规划应对能力建设的内容按照整体规划、目标明确、责任清楚、提出重点、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的原则,提出指导意见,并提出可操作的实施计划,安排提出各具体工程的优先次序、运行成本和投资估算等。
4.1.7.4 保护能力建设规划各方面的专项规划要求和内容参照本导则的相关章节。
14.2 宣传教育规划14.2.1 宣传教育设施4.2.1.1 湿地公园应配备相当数量的宣传教育设施,满足游人学习湿地知识,实现湿地公园的宣传教育功能,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4.2.1.2 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应多样化,并针对不同年龄、教育程度或专业背景的游客设定相应的宣传教育内容和方式。
4.2.1.3 湿地教育中心是必须建立的宣传教育设施,是实施实地环境科普教育的基地,具备系统解说、自然博物馆和科学教育的功能,宜设置于交通便利、场地充裕且具有实际野外教学资源和特色景观区域。
4.2.1.4 所有科普教育设施宜采用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减少设备数量和能源消耗的绿色建筑。
4.2.1.5 设施造型、色彩和体量要与当地传统建筑及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14.2.2 宣传教育解说系统4.2.2.1 解说标志主要用于出入口、功能区、景区、重要景点、重要湿地植物、重要栖息地、游径端点和险要地段,以示界限,指导方向,阐述园规,介绍情况,科学解释,提示警告,表达信息。
4.2.2.2 解说标志系统的色彩和规格,应根据设置地点、揭示内容和具体条件进行设计,并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4.2.2.3 解说标志系统的色彩可和湿地公园的标志以及主色调统一考虑。
4.2.2.4 解说标志系统宜采用中、英两种文字说明;公共设施标志应采用国际通用的标识符号。
4.2.2.5 解说牌可分为永久性和临时性两种,永久性解说牌除独立设置外,还可考虑结合其他设施一并设置,临时性解说牌应考虑拆装的便捷性以及重新组合的可能。
4.2.2.6 部分解说牌应考虑内容的可更换性和互动性,在适当区域可考虑设置电子解说系统。
4.2.2.7 解说牌材料的选择上应考虑耐久性和安全性,并尽可能采用质朴自然的外观。
14.3 合理利用规划4.3.1 国家湿地公园的资源合理利用原则是:不影响或损害保护对象、不干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科普教育活动,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有积极促进作用,对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带动作用。
4.3.2 合理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或活动的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或活动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或活动的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合作关系;与项目或活动有关的其他内容等。
4.3.3 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开展与建设目标相冲突的资源利用项目,鼓励开展生态养殖、生态旅游、休闲、人工繁育等与湿地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型合理利用项目,建立协调的生态经济模式。
14.4 生态旅游规划14.4.1 生态容量湿地公园的生态容量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确定:
(1)既成事实分析法:在旅游行动与环境影响已达平衡的系统,选择游客量压力不同调查其容量,所得数据用于测算相似地区环境容量。
(2)模拟实验法:使用人工控制的破坏强度,观察其影响程度。根据实验结果测算相似地区生态容量。
(3)长期监测法:从旅游活动开始阶段作长期调查,分析使用强度逐年增加所引起的改变。或在游客压力突增时,随时作短期调查。所得数据用于测算相似地区的生态容量。
14.4.2 游客容量湿地公园游客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客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4.2.1 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4.4.2.1的规定:
表4.4.2.1 游憩用地生态容量
用地类型
允许容人量和用地指标
(人/公顷)
(平方米/人)
海岸湿地
1-2
5000-10000
河流湿地
3-5
2000-3300
湖泊湿地
2-4
2500-5000
沼泽和沼泽化草甸湿地
2-3
3300-5000
林地
<15-20
500-600
草地
<70
>140
4.4.2.2 游客容量应由一次性游客容量、日游客容量、年游客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客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
(2)游客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
(3)游客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
4.4.2.3 游客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果填入表4.4.2.3。
表4.4.2.3 游人容量计算一览表
(1)
游览用地
名称
(2)
计算面积(m2)
(3)
计算指标(m2/人)
(4)
一次性容量(人/次)
(5)
日周转率(次)
(6)
日游人容量(人次/日)
(7)
备注
4.4.2.4 游人容量的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10-20m2/人。
(2)面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其中:
主景景点:50-100m2/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100-100m2/人(景点面积);
观鸟区:500 m2/人;
动物观赏区:1000 m2/人;
植物观赏区:300 m2/人。
(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4.4.2.5 游客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客容量。
14.4.3 生态旅游项目规划4.4.3.1 湿地公园生态旅游项目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特色原则;低影响原则;多样性原则;市场导向原则;效益原则;多渠道筹资原则;循序渐进原则等。
4.4.3.2 生态旅游项目要能体现湿地公园开展生态旅游的特点,又能满足现代人回归自然的愿望。
4.4.3.3 湿地公园生态旅游项目规划可参照以下分类进行:湿地观光类;湿地文化类;湿地科考科普类;运动健身娱乐类;疗养保健类;滨水度假类和休闲购物类等。
14.4.4 生态旅游文化建设规划4.4.4.1 湿地公园中蕴含着生态保护、生态建设、生态哲学、生态伦理、生态美学、生态教育、生态艺术、生态宗教文化等各种生态文化要素,是生态文化体系建设中的精髓,同时,湿地公园开展各种“寓教于游、寓教于乐”的旅游活动,是传播、弘扬生态文化的最佳途径。
4.4.4.2 应加强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现有生态文化设施的配套工程,使之成为大中小学生的科普基地、夏(冬)令营基地、实习基地,成为科研人员的实验基地和广大艺术爱好者的创作基地,强化湿地公园在我国湿地生态文化建设体系中的地位。
4.4.4.3 应根据湿地公园的不同特点,明确生态文化建设的主要方向、建设重点和功能布局。应加强生态文化内涵的挖掘。湿地公园要根据资源的特点,深入挖掘各类文化的发展潜力,并将其建设发展为人们乐于接受且富有教育意义的生态文化产品,不断丰富湿地公园生态文化建设的内涵,向社会提供更多、更精彩、更有教育意义的生态文化产品,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
4.4.4.4 应整理规范各类资源和景区景点的导游词、解说词,提高导游和解说的科学性、教育性和趣味性;使人们在游览休闲过程中加深对自然的认知,接受湿地生态知识的科普教育,真正达到知性之旅。
14.4.5 客源市场及游客规模4.4.5.1 分析客源地的游人数量与结构、时空分布、出游规律、消费状况等;
4.4.5.2 分析客源市场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4.4.5.3 预测本地区游人、国内游人、海外游人递增率和旅游收入;
4.4.5.4 游人发展规模、结构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表4.4.5.4的内容要求;
表4.4.5.4 游人统计与预测
项
目
年
度
海外游人
国内游人
本地游人
三项合计
年游人规模
(万人/年)
年游人容量
(万人/年)
备注
数量
增率
数量
增率
数量
增率
数量
增率
统计
预测
4.4.5.5 合理的年、日游人发展规模不得大于环境容量。当游客规模与环境容量发生矛盾时。应服从生态原则,对游客量进行一定限制及合理疏导,保证湿地资源的永续利用。
14.4.6 游览线路4.4.6.1 分析区域及周边旅游线路分布及特征,定位湿地公园在旅游体系中优势和特色,整合周边旅游资源,促进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4.4.6.2 湿地公园内部游览线路组织应依据景观特征、游赏方式、游人结构、游人体力与游兴规律等因素,精心组织主要游线和多种专项游线,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游线的级别、类型、长度、容量和序列结构;
(2)不同游线的特点差异和多种游线间的关系;
(3)游线与游路及交通的关系。
4.4.6.3 游程安排应由游赏内容、游览时间、游览距离限定。游程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一日游:不需住宿,当日往返;
(2)二日游:住宿一夜;
(3)多日游:住宿二夜以上。
4.4.6.4 从游览方式角度划分可包括陆地游线、水上游线,陆地游线又可根据交通工具分为:徒步游线、自行车游线、电瓶车游线等。
4.4.6.5 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各种游览方式,形成有机结合,提供丰富的游览体验,满足不同人群需要。
4.4.6.6 游览线路应有鲜明的阶段性和空间序列变化的节奏感,由起景开始、发展,到高潮、结束,逐渐引人入胜。
4.4.6.7 游览线路应便捷、安全,使游客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观赏到景观精华,与主要游览设施(如游客中心、科普中心等)有便捷清晰的联系,并避免重复游览。
14.4.7 旅游服务设施4.4.7.1 湿地公园内部服务设施应本着生态原则严格控制规模和布局,宜集中布设、合并建设,以避免因服务设施建设带来的大规模地下工程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应进行低建设规模,高利用率的服务设施规划。
4.4.7.2 季节性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相结合。季节性设施应满足易建造、易拆装、易重新组合、材料可回收、不污染破坏环境等原则。商业和饮食服务设施可根据游客量采取季节性的方式。
4.4.7.3 永久性设施应利用现存建筑和新增建筑相结合,新增建筑宜采用低能耗的生态建筑方式。
4.4.7.4 服务设施包括游览、饮食、住宿、购物、娱乐、保健、管理、科研等相关设施。
4.4.7.5 游客中心是必要的服务设施,应具有良好的可达性。游客中心是为游客提供帮助、信息及综合服务的功能建筑,宜结合公园主入口进行布局。
4.4.7.6 与湿地游览活动密切相关的服务功能应根据湿地公园的规模,游客规模与结构,以及湿地资源的生态条件,有节制的集约配备相应种类、级别、规模的设施项目。
4.4.7.7 对基础设施较为依赖的服务设施,如住宿、饮食、娱乐等应布置于交通便捷的地段,依托现有城镇设施。其中,应严格限定住宿、娱乐设施的规模和标准。
4.4.7.8 管理服务设施宜设置于重要出入口或交通便利的区域,且与游览区域适当隔离,可根据情况考虑设置单独的管理入口。
4.4.7.9 科研服务设施可与湿地保育区或恢复重建区结合,并与休闲区域适当分离,满足湿地考察、标本采集、监测、保护等科研工作以及会议需要,部分科研设施可考虑对特殊的游客群体开放。
14.5 湿地景观规划14.5.1 景区划分4.5.1.1 基于区域内大范围的湿地类型的调查,结合现状条件,挖掘现状资源特征,恢复、提升、整理及再造具有地域特征的湿地景观系统,再现不同特征的湿地和水体景观,丰富栖息地类型。
4.5.1.2 不同景区应具有鲜明的特色,满足不同人群审美需求。可包括不同属性及养护管理要求的景区。
4.5.1.3 景区的活动内容设置应兼顾老人、儿童、青年、残疾人等不同群体的行为特点和活动要求。
4.5.1.4 景区布局及交通组织应便于游览和管理。
4.5.1.5 景区的设置应适当结合和传承相关的地域湿地文化及水文化。
4.5.1.6 景区规划应兼顾不同季节和时段的活动。
14.5.2 植被景观规划4.5.2.1 在保护和利用现状植被的基础上进行植被景观规划,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为植被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对于生长不良、景观及生态价值欠佳的区域应进行生态修复及改造,提升其景观特征,并与总体相协调。
4.5.2.2 对于规划范围内现有的具有湿地植被景观典型性、完好性和珍稀性的区域,应尽量保留其原始状态,不做添加和整理。
4.5.2.3 公园外围与城市交通干道、高速公路、铁路以及其它对湿地环境有生态及视觉不利影响的用地相邻的区域,可考虑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带。为湿地公园提供自然的视觉背景,并降低外围的负面影响。
4.5.2.4 在新增植被的选择上应遵循适地适树原则,植物景观规划应再现区系地带性植物群落及湿地植被特征。慎重选用外来物种。
4.5.2.5 结合不同功能分区对植被功能进行要求,兼顾景观、休憩、疗养、保健、防护、科研、科普、生产经营、生态等多种需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4.5.2.6 根据不同景区特点,形成特色各异的植被区域,做到树种多样,层次复合,乔、灌、藤、草、挺水、沉水、浮水植物结合的较完整的区系植被群落。
4.5.2.7 充分利用植物的干、花、叶、果等观赏要素与季象特征,塑造四时不同的植被景观,树种及形态的搭配应注重自然,不宜过多人工雕琢。
14.5.3 建筑风貌4.5.3.1 建筑风貌规划应对公园内各种建筑及其它人工设施的布局、规模、体量、风格、色彩、材料及建设标准提出控制性要求,鼓励采用美国LEED绿色建筑标准。
4.5.3.2 充分保护和利用现状有价值的建筑遗存,保护有特点的民居、村落和乡土建筑及其风貌,视情况进行修整、充实、完善,提高其游览价值。
4.5.3.3 新增建筑针对其具体功能,合理布局并控制在合理的规模内,不应破坏景观的整体和谐,应与自然景物协调统一。禁止建设破坏和影响景观的永久性大型建筑。
4.5.3.4 建筑布局与地基方式,均应因地制宜,充分顺应和利用原有地形,尽量减少对原有地物与环境的破坏或改造。
4.5.3.5 建筑层数一般不宜超过3层,兼顾观览和点景作用的建筑物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4.5.3.6 游览及休憩建筑,应同时兼顾景观保护和赏景的需要。在建筑设计上应注重室内外空间的渗透、框景及良好的视线联系。
4.5.3.7 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体量和烟囱高度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
14.5.4 竖向规划4.5.4.1 维护原有地貌特征、地景环境及场地空间特征,保护地质珍迹、岩石与基岩、土层与地被、水体与水系。
4.5.4.2 合理利用地形要素和地景素材,应随形就势、因高就低地组织地景特色,不得大范围地改变地形或平整土地。
4.5.4.3 竖向规划须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并充分利用低洼地作为雨水收集区域。
4.5.4.4 保护现有的水体形态,不得改变、阻碍原有的水体流向和循环方式。
4.5.4.5 如出于生态及景观需要,可通过竖向规划对水系进行必要的梳理和调整,以促进基地内的水循环和景观多样性
4.5.4.6 通过场地竖向整理,营造不同植物生长及湿地栖息地所需要的竖向条件,形成不同类型的湿地环境。
4.5.4.7 竖向规划应为其他景观规划、水系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创造有利条件,并相协调。
4.5.4.8 根据景观、安全、游人近水心理等因素综合确定护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 ,游船码头处应设计适宜的水深。
4.5.4.9 竖向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山顶;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水底;护岸顶部;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主要建筑的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内、外地面;园内外景观的相互因借观赏点的地面高程。
14.5.5 护岸设计4.5.5.1 针对湿地公园水位的动态变化,界定不同水位状况(常年水位、高水位、低水位)下水体的边界。
4.2.5.2 根据水陆交接区域的平面线形、竖向控制、坡度、水位、流速、设计功能以及使用状况,在全园范围内进行护岸形态的规划,界定不同类型护岸做法。
4.5.5.3 护岸材料的选择,应综合材料对生态系统及景观的影响、强度、耐久性、施工性能、经济性等综合考虑决定。
4.5.5.4 护岸以自然生态的渗透性护岸为宜,尽可能不采用非渗透性的护砌护岸。
4.5.5.5 尽可能采用当地自然材料创造有凸凹起伏表面的护岸,为动植物创造生息的场所。
4.5.5.6 游船码头附近的护岸应充分考虑水流对护岸的影响,做适当加固处理。采取工程措施加固护岸,其外形和所用材料的质地、色彩均应与环境协调。
14.6 基础工程规划14.6.1 一般规定4.6.1.1 湿地公园内道路、水、电、通信等线路布置,除遵循国家基础设施规划的相关规定外,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尽可能设在隐蔽地段,不得造成任何污染。
4.6.1.2 湿地公园基础设施工程,应尽量与附近城镇联网,如经论证确有困难,可部分联网或自成体系,并为今后联网创造条件。
4.6.1.3 湿地公园尽量不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开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和宣教展示区,避免安全隐患和视觉污染。
(2)不得影响原有植被的生长。植被配置规划时,应提出解决新植被与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不得穿越湿地保育区与恢复重建区。
4.6.1.4 需要采暖的各种建筑物,宜采用集中供热。
4.6.1.5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利用生态基础设施等非传统基础工程替代部分基础工程,以减少建设项目对湿地公园的影响和工程造价。
14.6.2 道路交通规划4.6.2.1 湿地公园的交通应分为对外交通和内部交通。公园内部交通应鼓励电动车、混合动力车、自行车等绿色交通方式。
4.6.2.2 湿地公园交通规划,应进行各类交通流量和设施的调查、分析、预测,提出各类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等内容。
4.6.2.3 道路交通规划原则
(1)合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选线,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对景观敏感地段,应提出相应的景观控制要求。
(2)不得因追求某种道路等级标准而破坏地貌和景观,
(3)应有利于旅游线路的组织,方便游客的出入。
(3)应避开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段,保证道路安全。
(4)道路布设必须满足旅游、防火、环境保护及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的需要。
14.6.3 供电规划4.6.3.1 湿地公园的供电规划,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和供电方式,本着节约能源、经济合理的原则,科学地规划方案,做到安全适用,维护管理方便。
4.6.3.2 湿地公园供电容量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以近期为主,同时考虑到远期发展的需要。
4.6.3.3 供电电源应就近利用国家或地方现有电源。当无现有电源可以利用或利用现有电源不经济合理时,方可考虑自备电源。在水力、风力或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丰富地区,可优先考虑自建小型水力、风力或太阳能发电站。
4.6.3.4 供电线路敷设,尽量不穿越湿地保育区,一般不应采用架空线路。必须采用时,应避开公园核心功能区,沿路敷设,不应跨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高压线路不得穿越动物集中活动区。
4.6.3.5 供电工程规划内容:包括用电负荷计算,供电等级、电源及供电方式确定,变(配)电所设置,供电线路布设等。
4.6.3.6 湿地公园供电工程规划,参考国家相关供电规划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4.6.4 给排水工程规划4.6.4.1 湿地公园给水工程,包括生态用水、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供给。
4.6.4.2 湿地公园给水方式,有条件的可采用集中管网给水,也可利用简易管线自流引水,尽量不采取本地机井给水。
4.6.4.3 给水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宜以地表水为主。取水点要求水质良好,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6749-2006)的规定。
4.6.4.4 排水工程必须满足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和雨水排放和回收再利用的需要。
4.6.4.5 排水方式宜采用暗管(渠)排放与雨水自然处理系统相结合的方式。
4.6.4.6 污水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并达标后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和洼地。
4.6.4.7 给排水工程规划内容,包括选定水源,确定给排水方式,布设给、排水管网等。
4.6.4.8 给排水工程规划,应符合有关国家给排水标准、规范的规定。
4.6.4.9 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中水标准,用于洗车、浇灌等非饮用水用途的重复利用。
14.6.5 供热规划(适用于寒冷地区)4.6.5.1 湿地公园的供热工程,应该以提高湿地公园的生态效能和管理水平为目的。应贯彻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节省投资、满足需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4.6.5.2 湿地公园的热源选择应首先考虑余热的利用。其供热方式应以区域集中供热为主,一般不采取分散供热的方式。
4.6.5.3 建筑的热负荷,一般采用热指标计算。当缺少有关资料时,可根据实地调查或比照类似的建筑加以确定。
4.6.5.4 供热管网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地形、土壤、地下水等各种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对于温度不超过120℃的热水采暖管网,应优先选用直埋敷设的方案。
4.6.5.5 湿地公园建筑采暖,应优先选用高温水或温水。
4.6.5.6 供热应优先选择热值高、污染小的燃料。集中供热锅炉产生的废渣、废水、烟尘,必须按工业“三废”排放标准进行处理和排放。
4.6.5.7 供热工程规划内容,包括热负荷计算,供热方案确定,热平面布置,锅炉房主要参数确定等。
4.6.5.8 湿地公园供热工程规划,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4.6.5.9 湿地公园供热工程应适当鼓励太阳能、地源热泵或污水源热泵供热等低污染方式的应用。
14.6.6 通信网络工程规划4.6.6.1 通信网络包括电信、邮政和互联网三部分。湿地公园的通信工程,应根据其经营布局、用户数量、开发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组成完整、统一的通信网络。
4.6.6.2 电信
(1)湿地公园的电信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坚持固定电话和无线网络并重的原则。
(2)电信规划必须便于开发建设、旅游服务和维护管理。
4.6.6.3 邮政:邮政代办点的设置应方便职工生活,满足游客要求,便于邮递传送。
4.6.6.4 互联网:原则上公园内所有住宿设施和接待中心都应接入互联网。
4.6.6.5 湿地公园的通信应充分利用地方现有通信网络。公园园址应根据通信业务量设邮电局(所)或通信中心,各功能分区、景区、景点可设邮政代办点。
4.6.6.6 湿地公园的通信网络工程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不应破坏公园的景观,不得造成视觉污染。
4.6.6.7 湿地公园通信网络工程规划,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14.6.7 燃气规划4.6.7.1 湿地公园的燃气工程,应本着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需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规划。
4.6.7.2 湿地公园的燃气气源,应因地制宜,可选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人工煤气(煤制气、油制气)等。
4.6.7.3 燃气供应方式,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管道供气或气瓶供气。管道禁止穿越重要功能区以避免安全隐患。
4.6.7.4 燃气工程规划内容,包括计算用气量,选定方案,确定气源及供气方式,布设管线等。
4.6.7.5 在有条件的湿地公园可充分利用太阳能代替燃气。
4.6.7.6 湿地公园燃气工程规划,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4.7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4.7.1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包括土地资源综合评估、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用地平衡表、土地利用规划及未来用地平衡表三方面内容。
4.7.2 土地资源综合评估包括专项评估和综合评估两大类。专项评估是针对土地资源的某一项特定的用途、功能或价值出发,例如土地生产能力评估、土地工程地质评价、用地适宜性评估、土地潜在价值评估等。综合评估是在专项评估基础上进行的,以湿地公园所有可能的用地需求和功能为出发点,基于一系列自然和人文因素对用地进行可比的规划评估。土地评估结果应采用分级形式表达,一般可以按利用程度或者用地适宜程度分为适宜、较适宜和不适宜三级,并且在地形图上标示相应的地区、地段或地块。
4.7.3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应表明土地利用现状特征,现有用地权属和管理责任,土地资源演变、保护、利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现状用地在环境、社会和经济三方面的效益分析。通过分析,总结土地利用的变化规律,湿地公园建设的潜在优势和存在影响,以及有待解决的问题等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可以用表格、图纸或文字表示,主要包括用地平衡表、现状用地分布图等内容。
4.7.4 土地利用规划,应在湿地公园土地利用需求预测与协调平衡的基础上,表明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及其用地范围。
4.7.5 土地利用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突出湿地公园土地利用的重点与特色;
(2)保护湿地、生物栖息地、林地、水源地和优质农用地;
(3)因地制宜的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发展符合湿地公园特征的土地利用方式与结构。
4.7.6 湿地公园土地利用平衡应符合表4.7.6的规定,并标明规划前后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变化。
表4.7.6 土地利用平衡表
序
号
用地
代号
用地名称
面积
(km2)
占总用地%
人均
(m2/人)
备注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00
合计
湿地公园规划用地
100
100
01
甲
湿地
02
乙
林地
03
丙
草地
04
丁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05
戊
游憩用地
06
己
农业用地
07
庚
公共设施用地
08
辛
居民社会用地
09
壬
交通与工程用地
10
癸
其它用地
14.8 社区经济调控规划4.8.1 凡含有居民点的湿地公园,应编制居民点调控规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湿地公园,必须编制社会经济调控规划。
4.8.2 社会经济调控规划应包括居民点现状、特征与趋势分析;人口发展规模与分布;经营管理与社会组织;居民点性质、职能、动因特征与分布;用地方向与规划布局;产业和劳动力发展规划等内容。
4.8.3 社会经济调控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4.8.3.1 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建立适合湿地公园特点的社会运转机制;
4.8.3.2 建立合理的居民点布局与社区生活系统;
4.8.3.3 引导淘汰型产业的劳力合理转型。
4.8.4 社会经济调控规划应科学预测和严格限定各种常驻人口规模及其分布的控制性指标;应根据湿地公园的需要划定无居民区、居民衰减区和居民控制区。
4.8.5 居民点系统规划,应与城乡规划相协调,对已有的城镇和村点提出调整要求,对拟建的旅游村、镇和管理基地提出控制性规划纲要。
4.8.6 对农村居民点应划分为搬迁型、缩小型、控制型和聚居型等四种基本类型,并分别控制其规模布局和建设管理措施。
4.8.7 居民社会用地规划严禁在湿地公园内安排工业项目、城镇建设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用地、有碍风景的农业生产用地,不得破坏湿地而安排建设项目。
4.8.8 湿地公园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3)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素应是: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等。
4.8.9 湿地公园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湿地内现有村庄和城镇的)三类人口;
(2)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3)职工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维护管理人口;
(4)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4.8.10 湿地公园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根据生境条件、功能分区、游赏需求、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使其各得其所。
14.9 监测规划14.9.1 生态环境监测4.9.1.1 生态环境监测是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给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科学依据,湿地公园应对生态环境实施动态监测。
4.9.1.2 监测内容包括对生物资源、自然景观、水环境、空气质量、土壤环境等方面的监测。
4.9.1.3 生态环境的监测可结合当地的生态特征,选择具有指示性、代表性的指标和固定监测点,建立相应的监测程序。
4.9.1.4 监测指标应能有效跟踪、反映合理利用和旅游活动所造成的影响。湿地公园可建立专门的监测管理机构或由专人分工管理。对于技术复杂或所需仪器设施昂贵的监测项目,可委托当地专门机构进行。监测方法可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4.9.1.5 监测规划应包括:监测目的,监测方法,监测设备的规划布点,监测的重点目标,监测内容以及监测频率等。
14.9.2 游客监测4.9.2.1 湿地公园管理部门宜建立日常游人指标监测体系,指标可包括游客人数和停留时间/游客行为喜好/人为影响等。
4.9.2.2 监测方法可采用游客登记以及游客问卷调查等。
14.10 运营管理规划4.10.1 湿地公园应考虑区域湿地占补平衡的机制,根据区域湿地整体发展规划,设定公园的湿地量;湿地公园开始运营后,必须保质保量。
4.10.2 湿地公园的经营管理可在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主导的前提下,引进专业经营公司和当地社区的参与,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力量,推动湿地保护事业的长效机制化发展。
4.10.3 湿地公园管理规划可参照《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中的相关条款。制定长期而易于执行的管理和规划保证湿地公园运营期内的环境质量和公园整体服务水准。
15 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15.1 投资估算5.1.1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关于概、预算编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建设期利息。根据规划安排的建设顺序,编列各年度实施的估算。分期建设时,需按各建设期的投资估算分别汇总列出。
5.1.2 湿地公园基本建设投资,按下列组成划分:
5.1.2.1 按建设项目的划分
(1)基础设施工程;
(2)景区景点建设工程;
(3)旅游接待设施工程;
(4)湿地景观工程;
(5)生态文化设施工程;
(6)保护工程。
5.1.2.2 按费用构成划分
(1)建筑工程费;
(2)设备、器具购置费;
(3)安装工程费;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备费用。
5.1.2.3 按形成资产划分
(1)固定资产;
(2)无形资产;
(3)递延资产。
15.2 效益评价5.2.1 湿地公园建设工程效益评价,应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5.2.2 经济效益评价
5.2.2.1 静态评价:计算投资报酬率、投资利税率及投资回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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