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市管有关涉及工程造价的文件摘要

时间:24-02-18 网友

沪建市管〔2010〕29号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

一、人工费

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机械使用费

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

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详见附件。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且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其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的规定执行。计算方法以直接费与综合费用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仍按原施工措施费的方法计算,其内容和计算方法不变。

五、规费 (主要是费率及计算基数)

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取消原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两项收费内容。

(一)工程排污费

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和公用管线工程在结算时按实核算。

(二)社会保障费

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1.7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8.4%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

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3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1.59%计算。

(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

(五)河道管理费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03%计算。

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和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纳税地市区为3.41%,县镇为3.35%,其他为3.22%。

沪建市管〔2008〕12号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 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调整可选用下列方法。

1、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加权平均法。

2、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算术平均法。

3、双方约定的其他计算法。

(三)各类工程的主要材料参考内容。(主要材料主要指:钢材)

1、房屋建筑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四、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沪建交〔2009〕995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二)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08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08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08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08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08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九)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08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十)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结合“08规范”要求,分专业进行编制。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十一)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和有关规定编制;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十二)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单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十三)规费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排污费;

2、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

4、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5、河道管理费。

(十四)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二)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三)规费、税金和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五)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六)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拟建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施工方案,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依据投标人企业定额或参照本市现行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七)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四、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

(一)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08规范”和本市现行的计价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二)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四)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六)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七)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八)若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或以投标价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以外工程所涉及并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其他主要材料、机械价格的变化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税金。

五、其他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分别由招标人、投标人、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二)招标控制价在有条件的项目中试点推行。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规费费率、工程量清单上海地区补充项目(含措施项目)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另行制订。

(四)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凡2009年10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约定执行。

(五)自本通知试行之日起,原市建交委(2003)532号文件中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的部分、82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沪建交[2006]445号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并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房屋建筑、市政、民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要求

备注

附件2: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

项目类别

费率(%)

备注

工业建筑

厂房

单层

2.8~3.2

多层

3.2~3.6

仓库

单层

2.0~2.3

多层

3.0~3.4

民用建筑

居住建筑

低层

3.0~3.4

多层

3.3~3.8

中高层及高层

3.0~3.4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3.3~3.8

独立设备安装工程

1.0~1.15

注:1、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公寓。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合计(综合单价)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费用。作为控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最低总费用。

3、对深基坑围护、施工排水降水、脚手架、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措施项目和对沿街安全防护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垂直运输机械等措施费用等其他措施项目,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仍按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报价。一并计入施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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