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
一、总则1.1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印发《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员工。
1.3定义
1.3.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1.3.2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解除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类危害。
1.3.3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1.3.4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组织机构
本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一把手姓名+职位(职位企业根据自身设置填写)副组长:副职姓名+职位(职位企业根据自身设置填写)
成员:具体的职能部门人员姓名
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办公室主任由(副组长姓名+同志)担任。
1.5职责分工
1.5.1安监部(如需更换,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1.5.1.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本公司职业危害岗位员工体检标准,并监督贯彻执行。
1.5.1.2协助(一把手姓名+同志)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1.5.1.3参与编制本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
1.5.1.4制定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1.5.1.5制定全本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1.5.1.6建立职业卫生防治健康档案。
1.5.1.7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人力资源部(如需更换,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1.5.2.1联系并确定职业健康体检卫生机构以及职业病诊治医院。
1.5.2.2编制体检费用、职业病诊治费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1.5.2.3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岗位,安排修养。
1. 组织职业病防治培训。
1.5.3工会(如需更换,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1.5.3.1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1.5.4各部门(如需更换,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1.5.4.1各部门是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1.5.4.2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1.5.4.3制定本部门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规定。
1.5.4.4建立本部门职业病卫生防治台账。
1.5.4.5制定本部门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员工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2.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2.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2.4要求本部门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2.7参与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职业病预防
3.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3.1.1工作场所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1.2有防护职业病危害相适应的设施。
3.1.3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3.1.4有配套的更衣间等卫生设施。
3.1.5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1.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3.1.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3.2各部门若存在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公司安监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本公司安监部监督检查。
3.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3.4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防护设施,应当经本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各部门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作业。
四、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
4.1有职业病危害的单位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4.1.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4.1.2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1.3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1.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1.5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4.1.6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4.1.7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4.1.8制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4.1.9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10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1.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4.2各部门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且提供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4.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4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4.5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要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4.6各部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7各部门在安排工人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不得隐瞒或欺骗。
4.8职业卫生教育:
4.8.1各部门人力资源科应制定计划,对新进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4.8.2操作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9按国家规定各部门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五、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5.1各部门应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操作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操作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5.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公司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5.3.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5.3.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3.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5.3.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
6.1本公司与有资质职业病诊断机构签订合同,承担全本公司职业病诊断工作。
6.2凡在本公司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员工,按相关规定必须安排进行体检,如发现可疑症状者,及早诊治。
6.3职业病患者,必须持有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4经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必须持诊断证明书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并报安监部备案。
6.5职业病患者应到期复查,重新出具诊断证明书,到期未复查者,原诊断证明书作废,也不再享受职业病待遇(包括经复查痊愈者)。
6.6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费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7.1凡在下列单位作业员工体检周期为一年:
煤矿、洗煤厂、甲醇厂、焦化厂、催化公司、动力公司、质量环保部、生产管理部、安监部、总调度室、总工办。
7.2以下单位员工体检周期为两年:
物业公司、服务公司、供销公司、集团企管部、财务部、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审计部、规划发展部、党办工会、基建实业部等。
八、附则
8.1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8.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二)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
2、个人防护措施。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工人作业场所的通风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 小时工作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提供振动机械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警示标志的悬挂,工人持证上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时间不超时等情况。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作业区的通风排气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相关工种持证上岗,给作业人员提供防护口罩,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良好通风,工人持证上岗,佩戴口罩,工作时间不超时,并指导提高中毒事故中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
2、个人防护措施:
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耳塞,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护耳塞,工作时间不超时。
六、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减小工人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娱乐场所,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2、个人防护措施。不盲目抢工期,即使抢工期也必须安排充足的人员能够按时换班作业,采取 小时作业换班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稳定工人情绪。
3、检查措施。工人劳动强度适宜,文明施工,工作时间不超时,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七、高温中暑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
2、个人防护措施。减少工人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3、检查措施。夏季施工,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饮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备,工人劳逸适宜,并指导提高中暑情况发生时,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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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六条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业安全卫生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人事、车队主管组成。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主要负责人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综合部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
第九条车队主管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责:
(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二)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制定职业卫生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
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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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小组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二)综合部主管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竣工验收。
(三)员工职责
1、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遵守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
2、发现职业中毒和中暑事故隐患时,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或公司总经理。
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其职业危害因素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方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操作人员需经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第十四条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五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各部门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或射线的生产装置前,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章职业卫生现场监测第十八条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由主要负责人负责依照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标》要求,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定期(一般为 年)进行研究调整,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监测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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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粉尘、毒物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半年复查一次。
(二)物理因素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时,依照《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要求,连续监测 天。
(四)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时,在措施前后分别连续监测 天。
第二十条现场监测
(一)监测工作应按照国家规范进行。
(二)监测项目由人事部门委托当地职业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监测。
(三)监测结果,由综合部主管报总经理,并向监测点所在部门及相关作业人员通报。
第五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一条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实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可疑职业病人的复查、离岗前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委托取得省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由员工个人提出职业病诊断的,如能确诊为法定职业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由公司承担,否则其本人承担。
第六章职业危害申报
第二十五条综合部主管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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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检查按公司《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考核按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奖惩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行政经理负责解释。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四)
职业病、劳动卫生防治制度及措施、三废处理情况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及措施。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二、校长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具体防治工作的操作和落实由安监室负责,同时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防治、政策、法律、法规。
四、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七、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及应急救援预案。
八、工作场所劳动卫生防治制度:
(1)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2)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
(3)劳动设备、工具、用品等设施符合保护教职工生理和心理健康的要求。
九、教师享有以下劳动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
(2)健康体检。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4)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卫生防护用品及措施。
十、三废处理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处理,结合实际情况,废料处理情况如下:
(1)碎玻璃和其他有棱角的锐利废料,不丢进废纸篓内,收集于特殊废品箱内处理。
(2)废电池不随便丢弃,按照国家要求进行集中收集和上缴。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五)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
2、个人防护措施。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工人作业场所的通风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 小时工作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提供振动机械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警示标志的悬挂,工人持证上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时间不超时等情况。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作业区的通风排气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相关工种持证上岗,给作业人员提供防护口罩,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良好通风,工人持证上岗,佩戴口罩,工作时间不超时,并指导提高中毒事故中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
2、个人防护措施:
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耳塞,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护耳塞,工作时间不超时。
六、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减小工人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娱乐场所,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2、个人防护措施。不盲目抢工期,即使抢工期也必须安排充足的人员能够按时换班作业,采取 小时作业换班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稳定工人情绪。
3、检查措施。工人劳动强度适宜,文明施工,工作时间不超时,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七、高温中暑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
2、个人防护措施。减少工人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3、检查措施。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六)
职业病、劳动卫生防治制度及措施、三废处理情况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及措施。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二、校长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具体防治工作的操作和落实由安监室负责,同时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防治、政策、法律、法规。
四、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七、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及应急救援预案。
八、工作场所劳动卫生防治制度:
(1)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2)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
(3)劳动设备、工具、用品等设施符合保护教职工生理和心理健康的要求。
九、教师享有以下劳动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
(2)健康体检。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4)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卫生防护用品及措施。
十、三废处理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处理,结合实际情况,废料处理情况如下:
(1)碎玻璃和其他有棱角的锐利废料,不丢进废纸篓内,收集于特殊废品箱内处理。
(2)废电池不随便丢弃,按照国家要求进行集中收集和上缴。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七)
一、总则1.1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印发《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员工。
1.3定义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解除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类危害。
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1.4 机构
本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 姓名+职位(职位企业根据自身设置填写)副组长:副职姓名+职位(职位企业根据自身设置填写)
成员:具体的职能部门人员姓名
职业病防治 设在 (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办公室主任由(副组长姓名+同志)担任。
1.5职责分工
二、员工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2.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2.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2.4要求本部门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2.7参与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职业病预防
3.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3.2各部门若存在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公司安监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本公司安监部监督检查。
3.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3.4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防护设施,应当经本公司相关部门 ,各部门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作业。
四、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
4.1有职业病危害的单位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4.2各部门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且提供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4.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4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4.5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要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4.6各部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7各部门在安排工人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不得隐瞒或欺骗。
4.8职业卫生教育: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9按国家规定各部门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五、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5.1各部门应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操作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操作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5.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公司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
6.1本公司与有资质职业病诊断机构签订合同,承担全本公司职业病诊断工作。
6.2凡在本公司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员工,按相关规定必须安排进行体检,如发现可疑症状者,及早诊治。
6.3职业病患者,必须持有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4经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必须持诊断证明书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并报安监部备案。
6.5职业病患者应到期复查,重新出具诊断证明书,到期未复查者,原诊断证明书作废,也不再享受职业病待遇(包括经复查痊愈者)。
6.6职业病病 疗,康复费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7.1凡在下列单位作业员工体检周期为一年:
煤矿、洗煤厂、甲醇厂、焦化厂、催化公司、动力公司、质量环保部、生产管理部、安监部、总调度室、总工办。
7.2以下单位员工体检周期为两年:
物业公司、服务公司、供销公司、集团企管部、财务部、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审计部、规划发展部、党办工会、基建实业部等。
八、附则
8.1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8.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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