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和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第一条 处机关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和基层单位党员、干部每月学习一次。机关党员干部由机关党总支安排,由总支、支部、科室组织,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第二条 基层单位职工每月学习一次,由各党支部书记组织,每次不得少于1小时。
第三条 党员、干部和职工的学习内容每季度由处党群工作科统一安排。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职工思想的实际情况作出学习安排,保证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
第四条 各党总支、支部、班组要建立学习记录和人员考勤,每季度末将学习情况列入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总结内容一并报处党群工作科,由处党群工作科定期抽查考核,季度讲评通报。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受处党委直接领导。党群工作科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每两年召开一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暨论文发布会,交流经验,分析问题,总结、安排思想政治工作,评比表彰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评选交流优秀论文。
第二条 凡属政工研究会成员和助理级以上政工专业职称人员,每两年撰写论文一篇,优秀论文给予奖励。
第三条 各党总支(支部)书记,一年撰写一篇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体会文章,内容、角度自选,字数不限,作为考察党总支、支部书记和政工干部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果。
第四条 研究会成员要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结合本单位、本岗位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对不合格者或不交论文者给予批评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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