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评选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公布日期】2014.06.30
∙【文 号】
∙【施行日期】2014.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评选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红十字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履行救灾、救护、救助等职责,不断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促进红十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广大红十字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各级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2.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在职专职工作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在近5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和推荐名额
1.表彰名额: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31个,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10名。
2.推荐名额:实行差额推荐,共推荐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66个、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33名,具体推荐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作为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对象: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在推动事业发展方面成效显著,核心业务工作开展成绩突出。
3.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民主,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
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是各级红十字会的,须已理顺管理体制。
4.干部职工队伍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
(二)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作为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在红十字会系统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3.热爱红十字事业和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爱岗敬业,甘于奉献,以身作则,清正廉洁,模范带头作用突出,在干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4.从事红十字工作5年以上,近年来年度考核多次被评为优秀等次。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的“两审三公示”制度。
1.推荐对象要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推荐对象应按管理权限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红十字会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各省级评选机构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后,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领导、推荐过程、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公示情况、推荐对象主要事迹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推荐工作报告等推荐材料报送至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各部室和直属单位推荐对象初审材料直接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反馈给各省级评选机构。各省级评选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对本地区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各部室和直属单位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由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至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正式推荐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严格评选条件,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先进工作者评选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总数的20%以内,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但具有高级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科研人员身份对待参加评选。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开展评选推荐工作,推荐的对象要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各单位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杜绝带“病”表彰。各单位在审核、公示环节中被差额或筛除的名额,不另补报。
推荐对象是企业(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团(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社团负责人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当地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国税、地税)、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其中社团或社团负责人还须征求民政部门意见(附件7、附件9)。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附件8)。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较大事故或存有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行为的单位,该单位及其负责人不能参加推荐评选。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单位推荐评审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安排实地调研,确保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防止“弱势陪选”、“戴帽推荐”。要建立推荐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评选机构和参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工作进度,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各省级评选机构于2014年7月30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初审材料于2014年7月15日前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推荐登记表》(附件3)、《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登记表》(附件4)、《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0)、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突出业绩,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登记表内事迹简介字数在300字左右,另附详实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各省级评选机构和相关单位于2014年8月30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5)、《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6)、《企业和社团征求意见表》(附件7)、《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8)、《社团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9)。其中先进事迹材料主要包括工作实绩、社会效益和突出事迹参与程度等,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反映本单位不同工作内容的彩色照片8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6张,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初审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及照片均须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用A4纸,一式6份。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在中国红十字会官方网站(http://www.redcross.org.cn/)下载。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来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成立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和红十字会要成立相应的省级评选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评选工作,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机构、办公室成员及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方式: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
联 系 人:夏 爽 苗慧波 茹文君
电子邮箱:biaozhang @redcross.org.cn
邮政编码:100007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8号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电子邮箱:********************.cn
邮政编码:10001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附件:1.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2.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3.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推荐登记表(略)
4.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登记表(略)
5.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略)
6.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略)
7.企业和社团征求意见表(略)
8.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略)
9.社团负责人征求意见表(略)
10.推荐对象汇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014年6月30日
附件10:
推荐对象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
一、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
序号
先进集体名称
集体性质
集体级别
集体人数
集体负责人姓名
集体负责人单位及职务
集体所属单位名称
备注
1
2
3
4
5
二、科技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
面貌
学历、
学位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职务
行政级别
职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按推荐顺序填写,“临时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高级专家”等情况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2.单位性质根据所在单位性质选填“机关”、“参公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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