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3-2009)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0.11.1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3-2009)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国家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3-2009)(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第298号公告批准发布。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本市民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本市民防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编制人要求和遵循原则
民防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分别由招标人、投标人、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民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民防工程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规定编制。
3、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结合《计价规范》要求进行编制。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4、规费项目清单按本市规定列项。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
1、民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2、民防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税金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民防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五、竣工结算书备案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按规定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市民防监管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六、其他规定
1、具体实施要求由上海市民防工程定额管理站另行制定。
2、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凡2010年12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民防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人防工程工程量计价办法》约定执行。
3、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沪民防〔2008〕24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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