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团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
开封发电分公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团委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增强团委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带领广大团员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公司发展而努力,为公司团青工作走出一条不断创新,健康发展的路,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共青团各级组织。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团委协助党委和政治工作部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落实党委、公司行政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精神,推动我公司青年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二) 围绕我公司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的特点组织开展主题教育和生产实践活动,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建功立业。
(三)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青年思想动态,帮助解决青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动和发挥青年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 教育青年职工热爱本职工作,做企业的主人翁,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同一切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现象作斗争。
第四条 生产工作职责
团委积极融入企业中心工作,为提高青工整体素质,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做贡献。
(一) 积极组织青年开展“奉献在岗位,文明创一流”系列竞赛活动,在本职岗位上尽心尽职,为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贡献。
(二) 围绕生产管理中的“急、难、险、重”任务,发挥青年突击队的生力军作用。
(三) 在青年职工中广泛开展“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活动和“十佳”青年评比活动,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做贡献。
(四) 协同有关部门抓好青年职工的文化、技术和业务培训工作,引导和组织青年学文化、学技术、学现代化管理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激励青年职工争当“岗位能手”,立足岗位成才。
(五) 关心青年职工的利益,为青年职工办好事、办实事。
(六) 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意愿,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
(七) 支持和培养青年业余兴趣爱好,指导各类正当的兴趣小组和青年社团开展活动。
(八) 全面活跃团员、青年的业余文化生活,实施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促进团员、青年的身心健康发展。
(九) 指导和帮助青年职工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倡导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五条 加强团的自身建设
(一) 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实行科学管理,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职能作用。
(二) 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其它多种途径。分期分批培训团员和团的干部,不定期举办有关专题知识讲座,提高团干和团员、青年的思想文化素质。
(三) 组织开展团内“红旗团支部”竞赛活动,检查督促团员履行义务,保证团员行使权力,充分发挥优秀团员、青年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 团委的决定权
(一) 根据党委、行政领导和上级团委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开展适合青年特点,有益青年身心健康的独立活动。
(二) 审批下级团组织的建立(或增设)和撤销(或合并)、团员的发展和团纪处分。
(三) 表彰优秀团员、团干和青年,授予荣誉称号,表彰先进团小组、团支部和先进青年集体。
第七条 团委的考核权
(一) 考核下级团组织工作。
(二) 受党委和总经理委托,考核各党支部和部门行政领导支持、重视团的工作,关心团员青年的成长进步情况。
(三) 考核本单位团干部的工作、学习等情况。
第八条 团委的建议权
(一) 提出下级团干部的任免、调动意见,协助党组织管理下级团干部。
(二) 对积极申请入党的优秀团干和优秀团员、青年,每年向党组织推荐一定数量人员作为发展对象。
(三) 向党政部门推荐优秀青年职工提干、上学深造。
(四) 为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职工申请表彰、奖励和晋级。
(五) 建议各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听取团的工作汇报,讨论青年工作,支委中应有一名青年工作委员,有本单位青年工作的具体方案和措施,以指导团的工作。
(六) 建议党支部定期对团员、青年进行党课教育。
第九条 团委的参与权
(一) 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参加党委会议;不是党员的,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及时了解党委的意图。
(二) 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参加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三) 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参与企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协助总经理就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带领青年职工积极贯彻实施。
(四) 团支部书记是党员的,参加党支部会议或支委会,以了解支委的全面工作,及时反映青年的思想动态和要求。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团员代表大会是公司团组织的领导机构,团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团委会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征得党委同意并报上级团委审批,团委会对团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团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团委会和团员必须认真执行。团委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一条 团支部原则上依据行政建制和团员数量而设置
(一) 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可建立支部。
(二) 团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可建立团总支,特殊情况下,团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单位也可建立团总支。
(三) 团支部委员会、团总支委员会有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征得党支部同意并报团委批准。每届任期一年,向全体团员负责并汇报工作。
(四) 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一级团组织,可依据工种、班次等情况灵活设置。
(五) 团的干部应在坚持年轻化的同时,按照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配。
(六) 团委正副书记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岁,根据需要可适当放宽。
(七) 团的专(兼)职干部一般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团委正副书记一般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 团干部的选拔要按照自荐或推荐、组织考察和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等基本程序进行,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九) 专职团的干部要专用。
第十二条 团干部的待遇
(一) 团委正副书记享受中层党政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二) 兼职团(总)支部书记在任职期间政治待遇,经济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团的工作时间。
(一) 每月定期召开团委例会,保证各团支部书记准时参加。
(二) 团员青年在二十五人以上(含二十五人)的兼职团支部书记。单位每月应给其二天的时间做团的工作,做团的工作时间应计入工时。
第十四条 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及使用。
(一) 团员缴纳团费的留用部分。
(二) 按有关规定,每年行政拨款。
(三) 遇有特殊情况(如团代会、大型表彰会、大型活动等),团委可向行政部门申请专款。 按国家规定,通过业余劳动或其它形式提取的活动经费和取得的合理报酬。
(四) 团的活动经费全部用于开展团的活动,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团委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着节约的原则,有计划地合理使用好团的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团委的领导,定期讨论青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考核团的工作。
第十六条 总经理要主动地关心和支持及指导团的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在生产经营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党政各部门应尊重团组织的工作职权和正确意见、支持团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团干配备、培训、专业安置;团的活动时间及活动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第十八条 记录应在《团委会活动记录本》认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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