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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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

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一般规定 10

3.1 计价方式 10

3.2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3

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13

3.4 计价风险 14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16

4.1 一般规定 16

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17

4.3 措施项目 18

4.4 其他项目 18

4.5 规费 19

4.6 税金 20

5 最高投标限价 21

5.1 一般规定 21

5.2 编制与复核 21

6 投标报价 26

6.1 一般规定 26

6.2 编制与复核 26

7 合同价款约定 28

7.1 一般规定 28

7.2 约定内容 28

8 工程计量 30

8.1 一般规定 30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30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31

9 合同价款调整 32

9.1 一般规定 32

9.2 法律法规变化 33

9.3 工程变更 33

9.4 项目特征不符 35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35

9.6 工程量偏差 35

9.7 计日工 36

9.8 物价变化 36

9.9 暂估价 37

9.10 不可抗力 37

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38

9.12 误期赔偿 38

9.13 索赔 38

9.14 现场签证 39

9.15 暂列金额 39

10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40

10.3进度款 40

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41

11.1 一般规定 41

11.2 编制与复核 41

11.3 竣工结算 43

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45

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46

14 工程造价鉴定 47

15 工程计价资料 48

16 上海市补充(调整)清单项目计算规范说明 51

表57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57

上海市补充(调整)项目计算规范 57

附录A 土石方工程 57

A.1 土方工程 57

A.3 回填 58

附录B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59

B.1 地基处理 59

B.2 基坑与边坡支护 59

附录C 桩基工程 59

C.1 打桩 60

C.2 灌注桩 60

附录D 砌筑工程 61

沪D.6 其他墙体 61

附录E 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 61

E.10 预制混凝土梁(工厂制品) 61

E.11 预制混凝土屋架(工厂制品) 62

E.12 预制混凝土板(工厂制品) 62

E.13 预制混凝土楼梯(工厂制品) 63

E.14 其他预制构件(工厂制品) 63

E.16 螺栓、铁件 64

附录F 金属结构工程 64

F.1 钢网架 64

F.2 钢屋架、钢托架、钢桁架、钢桥架 64

F.3 钢柱 65

F.4 钢梁 65

F.5 钢板楼板、墙板 66

F.6 钢构件 66

F.7 金属制品 67

F.9 其他金属结构工程 68

附录G 木结构工程 68

G.1 木屋架 68

G.2 木构件 68

附录J 屋面及防水工程 69

J.1 瓦、型材及其他屋面 69

附录L 楼地面装饰工程 69

L.1 整体面层及找平层 70

附录M 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70

M.9 幕墙工程 70

附录P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70

沪P.9 其他面层 71

附录R 拆除工程 71

R.2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 71

附录S 措施项目 71

S.1 脚手架工程 72

S.2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 72

S.3 垂直运输 72

S.7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 73

附录T 附属工程 77

T.3 窨井 77

表 77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77

上海市补充(调整)项目计算规范 78

附录A土石方工程 78

A.1 土方工程 78

A.3 回填方及土石方运输 78

附录B 道路工程 79

B.1 路基处理 79

B.2 道路基层 79

B.3 道路面层 79

B.4 人行道及其他 80

B.5 交通管理设施 80

附录C 桥涵工程 81

C.1 桩基 81

C.2 基坑与边坡支护 81

C.9 其它 82

附录D 隧道工程 82

D.3 盾构掘进 82

附录E 管网工程 84

E.1 管道铺设 84

E.2 管件、阀门及附件安装 85

附录J 钢筋工程 85

J.1钢筋工程 85

附录K拆除工程 85

K.1拆除工程 85

附录L 措施项目 86

L.2混凝土模板与支架 86

L.9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 88

表 92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92

上海市补充(调整)项目计算规范 92

附录A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92

A.8 风机安装 92

A.9 泵安装 92

A.13 其他机械安装 93

附录C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93

C.2 静置设备安装 93

C.5 球形罐组对安装 94

附录D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94

D.3 母线安装 94

D.8 电缆安装 94

D.11 配管、配线 95

D.12 照明灯具安装 95

附录E 建筑智能化工程 96

E.7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 96

沪E.9 程控交换机系统工程 96

沪E.10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工程 97

沪E.11 智能灯光控制系统工程 97

沪E.12能量计量系统工程 97

沪E.13 客控管理控制系统工程 98

沪E.14 车位引导系统工程 98

沪E.15 酒店门锁系统工程 98

附录M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99

M.9 管道补口补伤 99

附录N 措施项目 99

N.2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适用于独立设备安装) 99

表 104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104

上海市补充(调整)项目计算规范 104

附录A 绿化工程 104

A.2 栽植花木 104

附录E 绿化养护 104

沪E.1 成活率养护期 104

沪E.2 日常管理养护期 105

附录F 绿地设施维护工程 106

沪F.1 园林建筑维护 106

沪F.2 园林小品维护 106

沪F.3 假山叠石维护 107

沪F.4 水体维护 107

沪F.5 其他设施维护 108

表 10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109

上海市补充(调整)项目计算规范 109

附录A: 路基、围护结构工程 109

A.1 土方工程 109

A.3 地基处理 110

A.4 基坑与边坡支护 110

A.6 路基排水 111

附录B 高架桥工程 111

B.1 桩基工程 111

B.4 箱涵工程 112

B.8 其他 112

附录C 区间地下工程 113

C.2 衬砌工程 113

C.3 盾构掘进 114

附录D 地下结构工程 115

D.3 防水工程 115

附录E 轨道工程 115

E.1 铺轨工程 115

E.2 铺道岔工程 115

E.3 铺道床工程 116

E.5 线路相关工程 116

附录F 通信工程 116

F.2 传输系统 116

F.3 电话系统 116

沪F.12 故障集中监视系统 117

沪F.13 列车自动记点系统 117

附录H 供电工程 118

H.1 变电所 118

H.4 杂散电流 118

沪H.11 能耗监测 118

附录J 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 119

J.3 火灾报警系统(FAS) 119

J.7 自动售检票(AFC) 119

附录L 车辆基地工艺设备 120

L.2 车辆段联合检修库设备安装工程 120

附录M 拆除工程 120

沪M.3 切割混凝土 120

沪M.4 拔桩工程 120

附录N 措施项目 121

N.2 便道及便桥 121

N.6 临时支撑 121

N.11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 121

沪N.12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 126

表 128

上海市房屋修缮工程 128

上海市补充(调整)项目计算规范 128

附录A 拆除工程 128

A.1 房屋整体拆除 128

A.2 屋面拆除 128

A.3 构架件拆除 129

A.4 砖砌体拆除 129

A.5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 130

A.6 装饰与装修项目拆除 131

A.7 电气管线、电器拆除 132

A.8 水卫管道、设备拆除 133

A.9 通风管道、设备拆除 134

A.10 其他项目拆除 134

附录B 土方工程 135

B.1 土方工程 135

B.2 土方回填及运输 136

附录C 砌筑工程 137

C.1 砖砌体 137

C.2 门窗樘、窗盘、出线 139

C.3 其他项目 140

C.4 垫层 140

附录D 金属工程 141

D.1 钢架 141

D.2 钢柱、梁、平台、楼梯 142

D.3 其他金属构件 143

D.4 金属面防护涂料 144

附录E 木结构工程 144

E.1 木屋架 144

E.2 木构架 145

E.3 木楼梯 146

E.4 其他木构件 146

附录F 加固工程 147

F.1 木结构加固 147

F.2 砖砌体加固 147

F.3 压力注浆加固 148

F.4 钢筋混凝土加固 148

F.5 钢构件加固 149

F.6 粘贴钢板及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加固 150

F.7 种植钢筋及化学锚栓 150

附录G 屋面及防水工程工程 151

G.1 瓦、型材及其他屋面 151

G.2 屋面防水及其他 152

G.3 老虎窗、压顶 154

G.4 楼地面、墙面防水、防潮 155

附录H 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156

H.1 隔热、保温 156

附录J 楼地面装饰工程 157

J.1 整体面层及找平层 157

J.2 块料面层 158

J.3 其他材料面层 159

J.4 踢脚线 160

J.5 楼梯面层 161

J.6 零星装饰 162

附录K 墙、柱面装饰与隔断 163

K.1 墙、柱(梁)面抹灰 163

K.2 零星抹灰 164

K.3 墙、柱(梁)面块料面层 164

K.4 镶贴零星块料 165

K.5 墙、柱(梁)饰面 166

K.6 隔断 167

附录L 天棚工程 168

L.1 天棚抹灰 168

L.2 天棚吊顶 168

附录M 门窗工程 170

M.1 木门 170

M.2 金属门及塑钢门 171

M.3 特种门 172

M.4 木窗 173

M.5 金属窗及塑钢窗 174

M.6 贴脸、筒子板、窗台板 174

M.7 窗帘、窗帘盒、窗帘轨 175

M.8 门窗特殊五金 176

附录N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176

N.1 门窗油漆 176

N.2 木材面油漆 177

N.3 金属面油漆 178

N.4 喷刷涂料 179

N.5 橱、柜、台油漆 179

N.6 裱糊 180

N.7 玻璃 180

附录P 其他装饰工程 181

P.1 扶手、栏杆、栏板装饰 181

附录Q 沟路、庭院工程 182

Q.1 室外排水管道 182

Q.2 地沟、明沟、水表箱 183

Q.3 池、槽 184

Q.4 路面工程 185

Q.5 台阶、花坛工程 186

附录R 水、卫工程 188

R.1 给排水管道 188

R.2 管道附件 190

R.3 卫生洁具 191

R.4 消火栓、喷淋水嘴 192

R.5 水泵 193

R.6 地面、墙面开管槽及管道支架 193

R.7 管道保温 193

附录S 电气工程 194

S.1 配管、线槽、桥架 194

S.2配线、电缆、母线槽 195

S.3 灯具、开关、插座 195

S.4 电气设备 197

S.5 防雷及接地装置 197

S.6 外线工程 198

S.7 地面、墙面开管槽及支架 198

附录T 措施项目 199

T.1 脚手架工程 199

T.2 垂直运输 199

T.3 超高施工增加 199

T.4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200

T.5 施工排水、降水 200

T.6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 201

附录A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203

A.1 封面 203

A.2 扉页 204

A.3 总说明 205

A.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206

A.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207

A.6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相关表格 208

A.7 其他项目清单表汇总表 212

A.8 暂列金额明细表 213

A.9 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214

A.10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15

A.11 计日工表 216

A.12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217

A.14 主要人工、材料、机械及工程设备数量与计价一览表 219

A.15 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20

附录B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 221

B.1 封面 221

B.2 扉页 222

B.3 总说明 223

B.4 最高投标限价汇总表 224

B.5 最高投标限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汇总表 225

B.6 最高投标限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226

B.7 最高投标限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227

B.8 最高投标限价措施项目清单汇总表 228

B.9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措施清单计价表 229

B.11 最高投标限价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231

B.12 最高投标限价其他项目清单表汇总表 232

B.13 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额明细表 233

B.14 最高投标限价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34

B.15 最高投标限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35

B.16 最高投标限价计日工表 236

B.17 最高投标限价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237

B.18 最高投标限价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 238

B.19 最高投标限价主要人工、材料、机械及工程设备数量与计价一览表 239

附录C 施工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 240

C.1 封面 240

C.2 扉页 241

C.3 总说明 242

C.4 投标报价汇总表 243

C.5 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汇总表 244

C.6 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245

C.7 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246

C.8 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汇总表 247

C.9 投标报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清单与计价明细表 248

C.10 投标报价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249

C.11 投标报价单价措施项目量清单与计价表 249

C.12 投标报价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251

C.13 投标报价其他项目清单汇总表 252

C.14 投标报价暂列金额明细表 253

C.15 投标报价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254

C.16 投标报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55

C.17 投标报价计日工表 256

C.18 投标报价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257

C.19 投标报价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 258

C.20 投标报价主要人工、材料、机械及工程设备数量与计价一览表 259

附录D 建设工程施工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量清单结算表 260

D.1 封面 260

D.2 扉页 261

D.3 总说明 262

D.4 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263

D.5 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汇总表 264

D.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表 265

D.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综合单价分析表 266

D.8 措施项目清单结算汇总表 267

D.9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清单结算费用明细表 268

D.10 其他措施项目清单结算表 271

D.11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结算表 272

D.12 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结算分析表 273

D.13 其他项目清单结算表 274

D.14 专业工程清单结算表 275

D.15 计日工结算表 276

D.16 总承包服务费结算表 277

D.17 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汇总表 278

D.18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 279

D.19 现场签证表 280

D.20 工程量计算申请(核准)表 281

D.21 主要人工、材料、机械及工程设备数量与合同价一览表 282

D.22 人工、材料、机械及工程设备差价调整表 283

D.23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结算表 284

D.24 工程款结算对比表 285

D.25 工程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286

D.26 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287

D.27 工程款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 288

D.28 工程款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 289

1 总 则

1.0.1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规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具体实际,制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以下简称应用规则)。本应用规则是对国家标准清单计价规范和专业工程计量规范应用、补充与完善。

1.0.2 本应用规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国家工程量计价规则和本应用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线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以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或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数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 一般规定

3.1 计价方式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和应用规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人工费应由支付给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组成。人工费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人工费=(工日消耗量×工日单价),工日单价是指施工企业平均技术熟练程度的生产工人在每个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规定从事施工作业应得的日工资总额。

2)工日单价可采用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人工价格信息确定,或参照建筑劳务市场人工价格确定。

2 材料费应由工程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的费用组成。材料费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材料单价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和运输损耗费。

2)材料单价可采用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或参照建筑、建材市场建材价格确定。

3 工程设备费应由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的费用组成。工程设备费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程设备费=(工程设备量×工程设备单价),工程设备单价包括设备原价和运杂费。

2)工程设备单价可采用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设备价格信息确定,或参照建设市场工程设备价格确定。

4 施工机具使用费应由工程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组成。施工机具使用费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施工机械摊销台班单价),施工机械摊销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大型机械除外)、机上和其他操作人员人工费、燃料动力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施工机械摊销台班单价可采用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确定,或依据国家《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规定自行测算确定。

3)施工机械租赁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施工机械租赁台班单价)。

4)施工机械租赁台班单价可采用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租赁台班价格信息确定,或参照建设市场施工机械租赁台班价格信息确定。

5)仪器仪表使用费=(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仪器仪表摊销台班单价),仪器仪表摊销台班单价包括工程使用的仪器仪表摊销费和维修费。

6)仪器仪表摊销台班单价可采用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仪器仪表摊销台班价格信息确定,或依据国家《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规定自行测算确定。

5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1)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材料采购和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内容包括《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所要求的检验、试验、复测、复验等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以及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管理费中应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2)利润是指工程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和民防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计算。即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人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

4)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

3.1.6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应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条文,按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计算。

3.1.7 规费和税金应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条文,按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计算。

3.1.8 规费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工程排污费。

1 社会保险费的计算,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

2 住房公积金的计算,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

3 工程排污费的计算,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

4 规费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

3.1.9 税金的计算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综合税率。税金应依照税务部门发布的税率进行计算。

3.2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 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应用规则附录A.15的规定填写《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其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 计价风险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1 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日价格信息,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调整的范围内,超过约定的调整幅度;

2 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材料、工程设备等工程造价信息,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调整的范围内,超过约定的调整幅度;

3 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的施工机械设备造价信息,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调整的范围内,超过约定的调整幅度。

3.4.4 当招标文件、合同中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应用规则附录A.14填写《主要人工、材料、机械及工程设备数量与计价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按本应用规则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没有约定前表作为合同附件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或以投标价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造价信息为基准,与施工期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每月发布的造价信息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以外工程所涉及的其他主要材料、机械价格的变化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税金。

3.4.5 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的价格调整可采用以下公式:

当Fst/Fso-1>|As|时,Fsa=Fsb+[Fst- Fso×(1+As)] (公式2.4.5)

其中:

Fsa分别为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在约定的施工期(结算期)结算价格;

Fsb分别为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在投标后的中标价格;

Fst分别为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在约定的施工期(结算期)内,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或者加权平均值;

Fso分别为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在招标文件约定基准时间的市场信息价;

As分别为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的约定调整幅度。

3.4.6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合同价款调整应按本应用规则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3.4.7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应按本应用规则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应用规则;

2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

3 国家、行业或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和计价办法;

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拟定的招标文件;

7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8 其他相关资料。

4.1.6 本市补充计算规则中的项目编号应由“沪”和九位编码组成。

4.1.7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未规定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1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各专业代码(0×)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2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的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根据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1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项目特征描述应达到规范、简洁、准确,按拟建工程的实际要求,以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前提。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可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作为补充说明。

4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5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内容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第3.1.5条的规定。

4.3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1 单价项目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 总价项目应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列出项目的工作内容和包含范围。

4.4 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4.4.2 暂列金额应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一般不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之和的10%~15%。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暂估价按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其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税金。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其中计日工种类和暂估数量应尽可能贴近实际。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包括:

1 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 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4 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出现本应用规则第4.4.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 规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

3 工程排污费。

4.5.2 出现本应用规则第4.5.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列项。

4.6 税金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4 地方教育附加;

5 河道管理费。

4.6.2 出现本应用规则4.6.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 最高投标限价

5.1 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5.1.2 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和复核。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最高投标限价按照本应用规则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 当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2 编制与复核

5.2.1 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应用规则;

2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

3 国家、行业或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和计价办法;

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6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8 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复核应符合下列具体规定:

1 属于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市场造价信息范围的价格要素,包括人工工日、原材料及工程设备、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模板、脚手架等,应按照拟定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基准月份的造价信息计算;其余价格要素,应参考市场价格信息确定;

2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照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计算,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

3 人工工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按照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定额确定。

5.2.3 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综合单价项目:

1 综合单价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工作内容及要求确定计算。

2 综合单价应当包括拟定的招标文件中应由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3 涉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工程设备,应将此类暂估价本身计入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计入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同时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4 综合单价项目应列明计价中所含人工费。

5.2.4措施项目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规定施行。市政管网工程参照排水管道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园林绿化工程参照民防工程(15000m2以上);仿古建筑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

5.2.5措施项目中的其他措施项目应参照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费率,并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应用规则第3.1.5 和3.1.6条的规定计价。

5.2.6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可根据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工作的不同,按招标文件中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或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3%计算。

5.2.7 规费应符合本应用规则第3.1.7条的规定。

1 社会保险费:应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社会保险费的取费费率计算。取费费率应按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计算。

2 住房公积金:应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的取费费率计算。取费基数和费率应按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计算。

3 工程排污费:取费基数和费率应按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计算。

5.2.8 税金应符合本应用规则第3.1.7条的规定。

6 投标报价

6.1 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投标人应依据本应用规则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违反本应用规则的强制性条文规定。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否决其投标。

6.2 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应用规则;

2 国家或本市建设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行业或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本市建筑建筑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和工作内容确定综合单价计算。主要分部分项项目,投标报价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括完整的项目工作内容。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应用规则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费率应符合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6.2.5 其他项目报价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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