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11]4号
《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
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多年来,我省为改善和提高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的待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2年8月由原省人事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对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人员的荣誉津贴标准做了调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重视,经研究决定,对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人员除按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外,对其荣誉津贴再次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荣誉称号的人员,调整荣誉津贴标准如下:获得一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60元调整为120元;获得两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00元调整为200元;获得三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最高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
既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其荣誉津贴按最高标准执行。
二、经费开支渠道。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所在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属于企业的,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负担。
三、办理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荣誉津贴程序。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荣誉津贴申报表》(表样附后)并附荣誉证书或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原件,按下列程序办理:先进工作者分别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劳动模范属于企业的,由企业自行审查确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今后离退休的,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实行
附件: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荣誉津贴申报表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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