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公推直选实施办法

时间:23-11-14 网友

**县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公推直选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改进基层党内选举制度,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央、市委有关要求,参照《**市党的基层委员会成员公开推荐直接选举办法(试行)》规定程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推直选工作在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下进行,由公推和直选两方面组成。公推直选是指通过党员、群众和党组织公开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有选举权的党员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选举方式。

第三条 公推直选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三)尊重党员民主权利原则;

(四)严格依法按章办事原则;

(五)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 公推直选的实施范围为全县所有具备条件的村(社区)党组织。原则上经济发展比较好、“三项制度”落实好、班子战斗力比较强、党群干群关系比较和谐、没有突出社会矛盾的村(社区),都必须实行党组织领导班子“公推直选”。

第五条 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的村(社区)设委员3人,其中书记1人;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村(社区)设委员5人,其中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建立党的委员会的村(社区)设委员7人,其中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人。

第六条 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带头认真执行党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和公民义务,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行为。

2.领导发展能力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组织领导能力、带头勤劳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较强。

3.服务群众能力强,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服务群众的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

4.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新任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原则上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继任人员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

(二)公开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四)直接选举;

(五)上级批准。 

第三章 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成立公推直选委员会,制定乡镇(街道)公推直选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实施方案,发布公告,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公告内容包括公推直选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的职位职数、结构要求、报名资格、报名人员范围、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和相关纪律等。

第九条 报名采取党员个人自荐、本村(社区)党员10人以上联名举荐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组织及其下属党组织提名推荐等方式。报名时间和地点要相对集中,报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天。

上届党组织班子成员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30%的,不得确定为推荐人选。

第十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公推直选委员会根据公推直选的职位要求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确定推荐人选。报名人员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申请复审。

若报名人数较多,可通过笔试等方式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推荐人选的数量与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公推直选名额的比例不低于3:1,与委员名额的比例不低于2:1。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减少公推直选职位或职数。

第十二条 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同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说明。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四章 公开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

第十三条 召开公开推荐大会,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初步人选。民主推荐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上一届村(社区)党组织组织。

第十四条 参加公开推荐大会的人员范围:

1.所属党组织全体党员;

2.辖区内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3.村(社区)干部、村(居)民小组长;

4.村(居)民代表和群众代表;

5.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不是党员的参会人员,一般不少于参会党员总数的15%。

第十五条 公开推荐大会的程序:

1.组织被推荐人员与党员群众集体见面,根据报考职位,以姓氏笔画为序逐一介绍推荐人选基本情况。

2.推荐人选抽签决定顺序进行竞职演讲。演讲时,其他推荐人选应回避。

3.推荐人选进行答辩,现场回答参会人员的询问。答辩时,其他推荐人选应回避。

4.党员群众进行投票,党员投推荐票,其他参会人员投信任票;

5.现场计票并公布结果。

若参加公开推荐大会的人员熟悉了解推荐人选,可相应减少第2、3项程序。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结果(以推荐票得票情况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信任票得票情况),按照与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公推直选名额原则上不低于3:1,与委员公推直选名额原则上不低于1.5:1的比例,差额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

第十七条 参加公开推荐大会的人数超过200名且条件具备的基层党组织,经上乡镇(街道)党(工)委同意,可分片推荐、集中计票,分片公布计票结果和公开推荐结果。

第十八条 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范围为换届村(社区)和报名人员所在单位。

第五章 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发布考察预告,对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其政治素质、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对近年来岗位发生变动的人选,实行延伸考察。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考察和公示结果,对考察人选进行综合分析。召开党(工)委会全体会议,根据情况,研究提出等额或差额直选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差额直选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1;按照与委员公推直选名额原则上不低于1.2:1的比例,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公示(不少于2天)。公示范围为换届村(社区)和报名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党组织关系不在公推直选单位党组织的,应提前按程序转入组织关系。选举结束后,如未当选,按程序将党组织关系转出。

第二十三条 在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中,坚持任职回避制度,应回避人员须退出竞选。

第六章 直接选举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选举工作的要求,根据公推直选的实际情况制定选举办法。

第二十五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直接选举。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入党员大会的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工作调动、外派锻炼、外出学习工作或务工经商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第二十六条 党员人数超过200名且条件具备的村(社区)党组织,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采取分片召开党员大会的方式,同时选举,集中计票,分片宣布计票结果和当选名单。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程序和选举办法规定,分轮组织选举。

第一轮直接差额选举书记,落选候选人经征求本人意见后可直接作为副书记候选人参加选举;

第二轮直接差额选举副书记,落选候选人经征求本人意见后可直接作为委员候选人参加选举;

第三轮直接差额选举委员。

未设副书记的党组织分两轮进行选举,第一轮差额选举书记,落选候选人经征求本人意见可直接作为委员候选人参加委员选举;第二轮直接差额选举委员。

第二十八条 选举大会上,要向党员群众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产生过程及人选名单,组织候选人预备人选与党员群众见面。要注重安排书记候选人充分竞争,分别介绍竞职目标、现场回答问题、开展辩论,并作出竞职承诺。选举时可设立秘密划票处,选举应公开计票,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第二十九条 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委批准。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条 新当选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代表班子进行任职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任期工作目标、落实“三项制度”等。要通过召开会议、在党员远程教育平台或党务公开栏公布等方式公开。

第三十一条 对新当选的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集中进行培训,组织他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础理论业务以及科技文化知识,提高他们服务发展、服务群众、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使他们既能抓党务,又能抓经济,同时又能严格自律,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威信。

第七章 任期、评议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公推直选产生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任期,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任满一届。

经考核录用为公务员的大学生“村官”通过选举担任书记的,直接列为乡镇(街道)党政班子后备干部培养。

第三十三条 当选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每年应向党员大会述职一次,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告工作一次。班子成员应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双重评议。

第三十四条 建立罢免制度。村(社区)党组织党员数在200名以下的,20%以上党员联名提议、15%以上党员附议,党员数在200名以上(含200名)的,15%以上党员联名提议、10%以上党员附议,可启动罢免程序。罢免须报经县委组织部同意,并召开党员大会依法进行。罢免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须经有选举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开展公推直选,须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县委组织部同意。

第三十六条 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营造风清气正的公推直选氛围。

第三十七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要设立公推直选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制定监督实施细则,负责对公推直选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申诉、举报。监督委员会由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人、纪检分管领导和实施公推直选的村(社区)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组成,并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推直选中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处理:

1.违反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

2.贿选或对投票人进行利诱、威胁的;

3.工作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4.利用家族势力或其他非法势力干预选举的;

5.其他违反党的纪律、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推直选工作,在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和指导下,由各村(社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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