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CJJ/T×-2017
备案号J ×-20××
湿地公园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Wetland Park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湿地公园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Wetland Park
CJJ/T***-2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年×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湿地公园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湿地公园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01*,自201*年*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1、5.3.6、5.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年 月 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规范、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9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体设计;5水系统设计;6生境营造与种植设计;7交通设施与场地设计;8标识与解说系统设计;9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常规设施设计。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与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湿地公园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768设计创意园C08号,邮政编码:100083)。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
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深圳铁汉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单位:首都师范大学生命学院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 ××× ×××
××× ××× ××× ×××
××× ××× ××× ×××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 ××× ×××
××× ××× ××× ×××
目次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gulation 4
4 Overall design 5
4.1Field investivgation 5
4.2Sectorization and proportion of land use 5
4.3Security assurance 5
5 Water system design 7
5.1General requirement 7
5.2Wetland water system layout and form 7
5.3Source of water\ecological pondage and water quality 8
5.4Terrain and vertical design 9
5.5 Water-level operation 9
6Bio-environment creation and planting 10
6.1 General requirement 10
6.2Wetland conservation 10
6.3 Bio-environment creation 11
6.4 Planting design 12
7Transportation facilities and site design 14
7.1 General requirement 14
7.2Transportation system 14
7.3Pavement and platform 15
8Sign and explanation system design 17
8.1 General requirement 17
8.2 Sign system design 17
8.3Explanation system design 18
9Design of building structures and other coventional facilities 19
9.1General requirement 19
9.2Building structures 18
9.3Outdoor furniture 20
9.4Safety protection facilities 20
9.5Emergency safety facilities 21
9.6Water supply design 21
9.7Drainage design 2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4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5
1.0.1为指导和规范湿地公园的设计工作,全面发挥湿地公园的生态功能、科普宣教功能、游憩功能和社会功能,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湿地公园的设计。
1.0.3湿地公园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湿地公园wetland park
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具有湿地生态功能和典型特征,以生态保护、科普教育和休闲游憩为主要内容的公园。
2.0.2湿地面积wetland area
湿地公园用地范围内,永久或者季节性积水区域中设计水深2m以内的用地面积,包括湿地植物种植面积和水体面积两部分。
2.0.3湿地率ratio of wetland area
湿地面积占湿地公园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2.0.4河流湿地riverine wetland
又称河流型湿地,位于江、河、溪流等自然形成的线性水域内,暂时或长期覆盖水深不超过2m的低地。
2.0.5湖泊湿地lake wetland
又称湖泊型湿地,位于湖泊、库塘等封闭的水域内,暂时或长期覆盖水深不超过2m的低地。
2.0.6沼泽湿地marsh wetland
地表经常或长期处于湿润状态,具有特殊的植被和成土过程,包括沼泽和沼泽化草甸。
2.0.7功能性湿地functional wetland
由人工建造和控制运行的与沼泽地类似,以对污水、污泥进行处理为主要功能的湿地。
2.0.8湿地公园设计wetland park planning and design
对湿地资源或者场地条件进行评估,按一定要求保育核心湿地资源,对相关要素进行空间布局和设计,使其发挥生态和休闲综合功能的过程。
2.0.9湿地植物wetland plants
生长在水陆交汇处,土壤潮湿或者有浅层积水环境中的植物。
2.0.10湿地植物群落wetland plants communities
在湿地环境中有规律地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各种植物种类的组合。
2.0.11湿地生态保育ecological wetland conservation
在对现状湿地进行评估基础上,划定生态保护区域,通过自然封育和其它人工辅助措施对受损湿地生态系统进行重建的过程,包括保护与复育两方面。
3.0.1湿地公园设计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明确湿地公园的用地范围、性质和功能,并与周边城市功能相协调。
3.0.2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防洪、滞洪、排涝、水质净化等水利功能的湿地公园,其设计必须满足防洪排涝规划和城市水系规划的要求。
3.0.3湿地公园属于公园分类的专类公园,一般性景观和配套设施设计,宜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执行。
3.0.4湿地公园设计应遵循生态优先、科学利用的基本原则,突出湿地保育、科普宣教和观赏游览功能。
3.0.5湿地公园选址、设计必须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火灾、地质和水文灾害等不利因素影响。
3.0.6湿地公园应具备湿地植物展示、科普教育功能的建筑及设施。
3.0.7湿地公园容量宜依据生态环境容量和场地容量综合确定,人均硬质活动场地面积宜为10-20m2/人。
3.0.8湿地公园设施应满足无障碍需求。
4.1.1湿地公园设计应充分搜集现状资料,进行调查分析。
4.1.2湿地公园设计应对现状湿地资源进行评估,或者编制现状湿地资源调研评价报告。
4.2.功能分区与用地比例4.2.1湿地公园设计应进行功能分区,应根据现况、规模及需求,划分生态保育区、湿地展示区、科普宣教区、休闲游憩区、管理服务区。根据公园规模功能区可合并设置。
4.2.2湿地公园全园面积应大于2hm2。湿地率应大于30%。
4.2.3系统完整的天然湿地以及有珍稀、濒危动植物集中分布的湿地,应划入生态保育区,进行封育保护。
4.2.4生态承载力较差的区域宜通过限制游人容量的方式进行保育。
4.2.5承担净化水质功能的湿地公园应设置功能性湿地区,宜与游览区域隔离。
4.3.安全保障4.3.1公园内原有水系运行不宜做大幅度调整。承担行洪排涝功能的水系,其运行应保障行洪安全;其余水系应运行通畅,防止内涝发生。
4.3.2湿地进水口、出水口及泄洪通道内,应控制植物种植密度,不得妨碍水系运行及安全。
4.3.3挺水植物密集种植区等耐火性差的区域,不应与重要建筑物直接相邻,难以避免的必须设置防火隔离设施。
4.3.4面积在5000hm2以上的挺水植物密集种植区,必须设置防火瞭望工程,可与景观台(塔)、生态观测站等合并设置。
4.3.5纵横超过1km成片的挺水植物密集种植区,内部应布置防火隔离带。
4.3.6水体岸高及近岸水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第5.3.3、5.3.4条的规定。
4.3.7严禁应用外来入侵物种。
55.1.1湿地水系布局应满足防洪排涝、供水排水、生态保护、科普教育和经济开发等功能,依据水系现状特征及综合利用要求统筹规划。
5.1.2湿地水系统组成包括水源、进水系统、水体、出水系统和地面排水系统。应重视湿地水域与周围生态系统的有机联系。
5.1.3湿地生态需水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SL/Z 479和《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导则》SL709的有关规定。湖泊、库塘湿地应提出最低和适宜生态水位要求,河流湿地应提出生态基流要求。
5.1.4湿地水体水质标准应不低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不达标水域应制定水质改善方案。
5.1.5湿地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滞洪蓄洪、生境营造和边坡稳定等要求。
5.1.6应尊重原有地形、地貌,利用为主、改造为辅。需要进行较大规模地形改造时,宜遵循土方平衡原则。
5.1.7对于自然保护区和具有水源地功能的水源应采取涵养及防护措施。
5.1.8存在内涝威胁的湿地应采取适宜防内涝措施。
5.2湿地水系布局及形态5.2.1河流湿地形态应与水流方向一致;在保证设计泄洪流量的前提下,应保留滩地和采用生态防护工程维持现有岸线稳定,不得进行严重影响水流流向的整治工程。
5.2.2湖泊湿地形态应考虑水体交换及景观设计要求。宜利用地形变化以及水面宽窄、曲直变化等来影响和控制水流线路和速度。
5.2.3库塘、沼泽等封闭水体宜在原有形态基础上因地制宜设计。
5.2.4湿地应遵循现况或布局在公园内相对高程较低处。
5.3水源、生态蓄水量及水质5.3.1湿地水系统水源类型应与设计需求匹配,宜优先选择常规水源。
5.3.2功能性人工湿地可用城镇生活污水和污水处理厂出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中进水系统水质的规定。
5.3.3湿地范围内的生态敏感区,应提出需水总量和水量过程的敏感生态需水需求。
5.3.4湖泊湿地最低生态水位,应根据生态目标和需水特点选取适宜方法计算,尽可能经多方法比较后确定。
5.3.5湿地公园水源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IV类标准。
5.3.6湿地内非直接接触的水质目标不应低于地表水IV类,亲水区水质目标不应低于地表水III类。
5.3.7应在污染源治理的前提下,选择适宜的河湖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进一步改善河湖湿地水质。
5.4地形和竖向5.4.1湿地公园高程控制点设计宜参照场地周边城市专项规划,尊重原场地竖向高程,满足地面排水和安全性需要。
5.4.2承担城市防洪排涝功能的湿地公园,高程控制点必须按照设计泄洪流量、设计洪水位和设计排涝流量确定。
5.4.3护岸型式应根据水流、波浪和潮汐特性,以及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选用坡式、坝式、墙式或其他型式;宜优先选用生态护岸。
5.5水位运行5.5.1湿地水深宜保持在0.2~2.0m的范围内。
5.5.2用于水质净化的功能性湿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的规定,潜流人工湿地水深宜为0.4~1.6m;表面流人工湿地水深宜为0.3~0.5m。
5.5.3应根据湿地中地表积水、季节性积水、常年积水等特点设置不同控制高程水位。
5.5.4应通过设置闸坝等水工构筑物控制湿地水位。
5.5.5湿地最高、最低设计水位必须满足大部分湿地植物生境要求。
5.5.6应考虑底栖动物越冬水深要求,局部水深宜控制在1.5~2.0m。
5.5.7当外围有大量汇水进入或穿越湿地时,宜用边沟或排(截)洪沟将外围汇水有组织地排出。
6.1.1湿地保育应放在首位,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6.1.2生境营造应充分掌握该地区和周边气候相似区湿地动植物相关资料,包括湿地植物种类、群落构成及分布特征,以及湿地动物种类、种群构成、分布特征、活动规律及变化趋势等。
6.1.3按照原生性、整体性、多样性原则,遵循适宜生态位和群落演替规律进行生境营造,满足动物生境需求。本地物种比例应达到70%。
6.1.4湿地植物群落依据功能可分为水体净化型、生态防护型和生境型。
6.1.5湿地植物应选择净化能力强、抗逆性强、易于管理的种类。
6.2湿地保育6.2.1湿地保育包括自然封育、生态普查与监测、湿地野生动植物培育、湿地生态系统恢复等工作。
6.2.2湿地保育要实施排除影响湿地生物以及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干扰因素,如三废排放、噪声干扰、光污染等。
6.2.3湿地保育工程设计内容包括方案制定、保护对象分类、保护措施确定、保护设施设置等。
6.2.4湿地保育应建设边界围栏工程,防止和控制湿地生态系统受到外界干扰。
6.2.5在湿地保育区内,针对特别需要保护或恢复的湿地生态系统、珍稀物种的繁殖地或原产地应设置禁入区或临时禁入区。
6.2.6可通过食源植物种植、鱼类投放等措施为湿地鸟类提供食物来源。
6.2.7对于危及湿地关键物种生存、生长的病虫害、地方性疾病和污染现象,应积极防治,同时加强防范外来入侵物种。
6.2.8湿地保育工程设施应因地制宜,采用本地生态材料,便于施工;在不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以及干扰湿地生物繁衍、栖息和迁徙的前提下,可进行艺术处理,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6.3生境营造6.3.1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做到层次复合,物种多样,形成乔、灌、藤、草、湿生、挺水、浮水、沉水植物结合,相对完整的典型区系植被群落。
6.3.2植被群落营建应该遵循自然水岸植被群落的组成、结构,重点突出湿地植物的特点,形成沉水植物群落-浮水植物群落-挺水植物群落-湿生植物群落-陆生植物群落相结合的生态演替系列。
6.3.3按照公园内不同的湿地类型,植物生境营造应恢复80%以上的当地湿地典型群落。
6.3.4植物生境营造包括陆地生境、水岸生境及沼泽生境,不同类型生境恢复与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6.3.4.1陆地生境应使用满足当地50%以上湿地动物栖息环境要求的植物材料;可进行复层混交的区域50%以上应采用复层混交模式,控制植被高度特别是乔木上层平均高度、乔木层盖度、灌木层盖度,并注重空间围合。
6.3.4.2水岸生境宜满足当地50%以上鸟类的觅食、栖息、繁殖的要求。水位低于120cm的浅水生境应以挺水植物为主;水位高于120cm的深水生境以浮水植物和沉水植物为主。同时应满足喜隐蔽以及喜开阔水面鸟类的不同活动需求。
6.3.4.3沼泽生境及浅水滩涂应使用适应间歇性水淹的的湿地植物,构建满足当地该类型生境30%以上动物种类栖息要求的典型生境群落。
6.3.5生境营造应充分考虑植物的季相景观特征及动物的季节性特征,应满足当地30%以上鸟类季节性变化的栖息需求。
6.3.6生境营造中宜选择该区域内敏感植物、特有植物、特有动物作为生态环境的指示物种。
6.4种植设计6.4.1湿地公园内应用的湿生植物和水生植物应占该地区本土植物类型的80%~90%。
6.4.2水生植物的种植需综合考虑湿地公园水域的水位变化,沉水植物种植区水深宜在0.5~2m的区域;浮水植物种植区水深宜在0.5-2m的区域;挺水植物种植区水深宜在0~1.5m的区域。
6.4.3以生态恢复为主的陆地植物群落每公顷用地面积应种植不少于5种主要乔木,每种主要乔木种植比例不小于15%;花灌木不宜少于15种。
6.4.4以生态防护为主的植物群落树种应以乡土树种为主,占全园树种的80%以上,同时大乔木种植不少于3行。
6.4.5考虑鸟类的筑巢需求,植物应选择种植常绿、枝叶茂密、叶色偏绿较深、盖度大、树形高大的树种。
6.4.6湿地边缘植物设计,宜选择人们不易靠近、枝繁叶茂的灌木丛,作为动物栖息场所。
6.4.7以道路与河道为基础,增加一定数量的食源树种,即可为鸟类等动物食用果实或种子的植物。
6.4.8在生态驳岸上宜配置灌木及草本植物群落,为陆上昆虫、鸟类等提供觅食、繁衍的场所。
6.4.9依据鸟类的不同惊飞距离,配植灌木形成视觉屏障,在一定程度上将鸟类与游人分隔开。
6.4.10植物种植需考虑林窗对生物多样性、物种更新的影响,尤其应考虑鸟类在林窗附近取食的习性。
7.1.1根据湿地公园总体设计的要求,合理进行道路分级和场地设计。主路应形成环线,并与支路、小路形成完整的交通系统。
7.1.2出入口内外设置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根据湿地公园总体设计确定其规模及数量。机动车停车区域在园区外围应设置隔离设施。
7.1.3通往湿地保护区、滩涂、孤岛等卡口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加宽路面。
7.1.4道路及场地铺装材料根据功能合理选择,面层及基层应采用透水工艺和材料,确保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7.1.5施工工艺宜以当地传统施工工艺为主,减少施工对原生湿地的干扰和破坏。
7.1.6充分利用废弃材料和可再生材料,包括钢材、废弃木材等。
7.1.7湿地区域内以硬质景观少量化为原则,场地应简单、安全、耐用。
7.1.8应采用糙面材料,应减少反射玻璃使用,减少反射光对动物影响。
7.1.9码头与平台、园桥与栈道选址应避开生态敏感区以及复杂、特殊、承载力弱的地质区,如淤泥、沼泽等。
7.2道路系统7.2.1在生物多样性极高的水陆交接区域,主要道路与水体的距离应保持30~70m,以保护典型的滨水植物群落与水生生态系统。
7.2.2道路应减少网状或交织状布局,可采用环状或平行布局,避免对生物栖息地的破碎化切割,保证生境完整性。
7.2.3道路跨越水面或穿越重要保护区时,宜架桥或设置涵洞,保障动物迁徙廊道的连贯性。
7.2.4园内禁止采用机动车游览方式,宜采用步行、自行车、电动车、船行等生态游览方式。水路交通需划定出航行区域和禁止通航区域。
7.2.5园路路网密度宜在400~500m/hm2之间,湿地保育区域的园路密度不应大于游览区域园路密度的20%。
7.3铺装场地与平台7.3.1场地选址应以公园功能分区为依据,科普宣教区和管理服务区应设置公共活动场地;湿地展示区应设置必要的线性流动空间;生态保育区不宜设场地。
7.3.2封育保护区内严禁设置广场、观景台及游步道等休闲设施场地。
7.3.3根据惊飞距离合理设置观鸟场所位置;惊飞距离小的鸟类栖息地,可提供近距离观赏。
7.3.4场地功能以游赏、休憩为主,防止噪音、灯光对生物的干扰。
7.3.5码头、平台、园桥与栈道在建造过程中,应先反复压实地基使其沉降稳定,酌情采用漂浮码头,或在地质条件好的位置内挖建设。
8.1.1标识系统按功能分为交通标识、景点标识、警示标识及科普标识等。
8.1.2解说系统分为湿地科普解说、区域生态环境解说和景点旅游解说等。
8.1.3标识与解说系统设计应遵循密度适宜性、空间协调性和就近布置等原则,全园统筹布局,符合湿地公园整体功能与形式要求。
8.1.4设施应采用环保、经济和耐用型材料,不影响动物生境、行人交通、景观环境等,宜体现一定的地域文化特色, 并与周围景观环境相互融合。
8.1.5标识和解说牌示信息表达应图文清晰、准确规范,应采用中、英两种以上文字说明,动、植物名称应注明拉丁文,图文并茂;公共设施标志应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符号。
8.2标识系统设计8.2.1沿重要游览道路,通向出入口、功能区、景区、重要景点、服务设施,应设置交通标识。
8.2.2景点标识应设置于公园各出入口或各区域连接处。
8.2.3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识。
8.2.4科普标识的动植物种类不应少于公园内现况的80%,应优先考虑儿童及青少年群体的需求。
8.3解说系统设计8.3.1面积在20hm2以上或具有珍稀濒危湿地资源,宜于湿地公园入口或重要景区入口设立解说中心,提供综合解说信息、系统导览服务等,也可与游客中心合并设置。
8.3.2解说系统包括多媒体播放、图文展示、牌示、出版物、导游图及导游解说词等。
8.3.3公园出入口,景区和重要景点应设置解说牌示。
8.3.4解说系统设施宜视听结合,条件允许的公园宜开发智慧解说系统、自助解说系统等解说模式。
8.3.5湿地公园应编制自助导游手册。
8.3.6湿地公园宜设置电子设备进行信息化解说,载体包括显示屏、触摸屏和便携式电子导游机等。
9.1.1按照用途将建筑物分为公用类(游览、休憩、服务)、管理类、科研与监测类。
9.1.2构筑物及其它常规设施主要包括景观小品、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避险设施等。
9.1.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常规设施设计应遵循系统性、安全性、舒适性、环保性、实用性、美观性等原则,其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统一协调,选择环保、经济、耐用型材料。
9.1.4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相关要求。
9.2建筑物9.2.1湿地公园内各类型建筑用地比例应符合表9.2.1-1和表9.2.1-2的规定:
表9.2.1-1:湿地公园内各类型建筑用地比例
具体类型
湿地公园面积(h㎡)
2-5
5-10
10-20
20-50
≥50
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建筑用地比例(%)
<5
<4
<3.5
<2.5
<1.5
管理类建筑用地比例(%)
<1
<1
<0.5
<0.5
<0.5
监测类建筑用地比例(%)
<0.5
<0.5
<0.5
<0.5
<0.5
表9.2.1-2:湿地公园内各类型建筑类型设置
建筑分类
具体类型
湿地公园面积(h㎡)
2-5
5-10
10-20
20-50
≥50
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建筑
景观建筑(亭、廊、厅、榭)
○
●
●
●
●
游客中心
—
○
●
●
●
科普中心
—
—
○
○
○
公园大门与售票房
—
○
○
○
○
厕所
●
●
●
●
●
小卖店
○
●
●
●
●
餐厅
—
○
○
●
●
管理类建筑
管理办公室
○
●
●
●
●
治安机构
—
○
●
●
●
垃圾站
—
○
●
●
●
变电室、泵房
—
○
○
●
●
仓库
○
○
○
●
●
科研与监测类建筑
水文水质监测站
○
●
●
●
●
科研中心
—
—
○
○
●
气象观测站
—
—
○
○
●
土壤观测站
—
—
○
○
●
生态定位监测站
—
—
—
○
○
瞭望与观测类建筑
—
—
○
○
●
鸟类观测站
—
—
○
○
●
野生动物救护站
—
—
○
○
●
鸟类环志站
—
—
○
○
●
保育温室
—
—
○
○
○
注:“●”表示应设,“○”表示可设。
9.2.2科研与监测类建筑应根据监测和研究的对象、目的及其技术要求选址,应保证在各类天气条件下正常观测。
9.2.3用于监测水质的小型监测站,由管理单位设定观测频率,依据实地情况和便利程度选址。
9.2.4科研类建筑应集中建设于科研中心,布置在环境安静、清洁、振动及电磁辐射小的地段,设置单独出入口。
9.2.5气象站距离管理类建筑不应超过3 km,便于工作人员观测。
9.2.6鸟类观测站由观鸟塔和临时性观鸟掩体组成。
9.2.7野生动物救护站应建在水源充足、水质优良、排水良好的地方;北方地区应位于背风向阳处。应与主要交通干线联网,距公路1~1.5km;应距饲养场、农药化肥等污染源及居民区1km以上。
9.2.8位于候鸟迁徙通道上的湿地公园可设置鸟类环志站,配置环志管理建筑和设施。
9.3户外家具9.3.1户外家具按功能分为坐靠类(桌几、椅凳等)、收纳类(垃圾箱、自行车停车架等)、休闲类(健身、娱乐设施等)。
9.3.2休闲类家具设置应结合游客流向和流量,尽量减小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并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
9.4安全防护设施9.4.1安全防护设施分为常规安全防护设施(护栏、警示设施、免费SOS固定求助电话等)、动物栖息保护设施(鹰蹲、笼舍、鱼道等)及植物生境保护设施(围栏、珍稀植物苗圃等)。
9.4.2近岸2.0m范围内常水位水深大于0.7m、易发生安全事故地段必须设置护栏。护栏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9.4.3生态敏感区、危险多发等特殊地段应设置警示设施,包括安全牌示、电子屏幕及其他警示设施等。
9.4.4鹰墩宜设置在湿地公园内植被稀少的区域,主要供鸟类停歇,竖立杆高6~7m的树干或水泥杆。
9.4.5笼舍为保护被救护动物安全越冬、躲避风雨和日晒的场所。应处于地势较高或悬空状设置,防止积水、积尿,保持干燥。
9.4.6为特定鱼类洄游通道设置鱼道。
9.4.7有封育保护区的湿地公园应设置围网。
9.5应急避险设施9.5.1湿地公园内应设常规应急避险设施、生物灾害避险设施及风灾应急避险设施,其他应急避险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调整。
9.5.2常规应急避险设施包括应急给水、应急排水、应急供电、应急卫生医疗、应急消防、应急通信广播、应急物资仓储等设施。
9.5.3生物灾害应急避险设施应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控制有害植物及病虫害对湿地公园的影响,并预防灾害对人类所引起相关传染病。
9.5.4台风多发地区的湿地公园应设置风灾应急避险设施。
9.6给水设计9.6.1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绿化用水、水景用水、配套建筑及设施的生活用水、消防用水、道路广场浇洒、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用水等综合确定。
9.6.2给水系统应根据功能、用途选用不同类型水源。绿化灌溉和湿地补水优先选用雨水、再生水和地表水,生活用水接自管网给水。需满足各自用水水质要求。
9.6.3给水管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相关规定。
9.6.4绿化灌溉宜优先采用喷灌、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绿化灌溉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9.6.5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9.7排水设计9.7.1公园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水分流制。
9.7.2排水管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9.7.3生活污水应排入市政管网;不能接入时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可排入湿地。
9.7.4雨水排放系统应采用低影响开发雨水利用模式。
9.7.5在盐碱量超标地区,应采取排盐碱措施。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
6、《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7、《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
8、《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
9、《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导则》SL709
10、《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SL/Z47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湿地公园设计规范CJJ/T***-20**
条文说明制定说明
《湿地公园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公园规划设计编制标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湿地公园设计规范,对于保护和修复城市湿地资源,合理发挥湿地公园的生态功能、科普宣教功能、游憩功能和社会功能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标准编制遵循的主要原则
1. 生态性原则。对湿地资源进行合理评估和保育。
2. 公共性原则。突出湿地公园的综合服务价值。
3. 特色性原则。体现湿地公园作为专类公园的特色。
4. 系统性原则。协调湿地公园各系统之间的协调统一。
二、编制工作概况
(一)编写过程及主要工作
1. 准备工作(2013年2月——2013年7月)
主编单位自2013年2月启动编写准备工作,2013年7月19日召开《规范》开题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正式进入编写阶段。第一次会议原则同意编写组提出的《规范》编写大纲、主编及参编单位的分工和工作计划,并同意大纲各章节的设置。
2. 调研及初稿编制阶段(2013年8月——2016年11月)
(1)编制组在2013年8月到2014年12月期间,按照调研分工陆续对北京、湖北、甘肃、宁夏、河南、哈尔滨、辽宁、福建、广东等地域代表性湿地公园进行实地调研,收集相关湿地公园设计资料。
(2)编制组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组织多次研讨会,充实和完善《规范》内容,初步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讨论稿。
3.征求意见稿阶段(2016年12月——)
2016年12月。主编及参编单位根据编制组工作会议精神,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正式稿。
2017年1月至?月,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组织下,向湿地公园的相关规划设计、行政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的范围与意见
(三)审查情况及主要结论
目 次
1.0.4湿地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生态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发源地之一。湿地公园作为湿地保护、生态恢复、科普宣传和休闲游憩的有机结合体,近年来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和学术界研究热点。但作为一种新的公园类型,湿地公园的建设质量良莠不齐。为使得用于湿地公园建设的有限湿地资源得到保护,并发挥其应有的效益,首先应从设计工作着手,故制定本规范。
1.0.5本规范旨在指导和规范各类湿地公园的设计原则、步骤、方法和成果。通过规范制定,将湿地公园建设、修复和改造的设计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实现对人工或自然湿地的生态建设、保护和恢复,以及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
1.0.6本规范的编制,将规范湿地公园的设计咨询工作,使风景园林、城市规划、水利等相关行业在进行湿地公园设计的时候具有统一的语言标准。在这些相关领域,均有相应的国家规范或标准,湿地公园设计应当与这些规范、标准相衔接。
3.0.1湿地公园的选址,往往依托现状湿地资源,因此并不全部位于城乡规划已覆盖区域内。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湿地公园项目,其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对于城乡规划未覆盖区域内的湿地公园项目,规模较小的,往往依托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工程项目等编制有专项规划的区域或独立选址项目进行建设,此种情况,湿地公园设计应符合所在区域的专项规划,如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
规模较大、独立选址的湿地公园项目,应在进行设计前,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按照独立选址项目相关要求进行审批,作为开展设计的依据。
3.0.2承担水利功能的湿地公园建设,其水利功能完备与否,直接影响城乡水环境安全,关系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设定本条目,突出其重要性。
3.0.3湿地公园属于公园分类中的专类公园,因此一般性景观功能内容的设计,应遵循《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的要求,本规范不再做特殊要求。
3.0.4湿地公园的基本功能和设计的基本原则。
3.0.5湿地公园有严格的生态保护要求,湿地生物对于噪声、有害物质敏感性较高;密集的湿地植物,尤其是挺水植物种植区,干枯后有较高火灾风险;而复杂的地形和水文条件,使得湿地公园更容易受到地质灾害及水文灾害的影响。
3.0.6~3.0.7湿地公园按建设方式不同可分为现状保育型、生态修复型和功能性湿地公园三大类。现状保育型湿地公园,依托天然湿地而建立。生态修复型湿地公园,利用废弃地、荒地等非城市建设用地,改善该区域生境破碎化、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问题,恢复和重建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性湿地公园,人工建造和控制运行的沼泽类湿地系统,其规模要求与水源供水或者需水情况相适应。本条文规定不包括功能性湿地公园,参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中专类公园用地比例,结合现状湿地公园调研综合确定。
湿地公园具有生态保护与提供游憩场所的双重功能。因此,在确定其容量时,要从生态环境容量与场地设施容量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公园内以生态保育、恢复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在确定其容量时应当从生态环境容量的角度出发,具体考虑动植物、水环境等生态要素的承载能力;以科普教育、休闲游憩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应从场地容量的角度出发,主要考虑游览的舒适性,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执行。将二类容量综合,确定湿地公园的总容量,作为进行具体设施设计规模的依据。
湿地公园往往依托河湖水系进行建设,场地内容构成复杂,游览方式多样,强制要求全园实现无障碍化有一定困难。因此,条文中做原则上的规定。在具体执行时,湿地公园内供游客使用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主要道路和主要景点,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其他场地、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4.1.1公园设计之前,应对场地气候、土壤、水文、植被等自然条件进行充分调查和分析。其中湿地区域要重点调查湿地水源、水质、动植物种类数量、分布等。
4.1.2现状湿地是进行湿地公园建设的核心资源,保护保育现状湿地、动植物资源,是湿地公园的重要功能。总体设计前需要对现有湿地资源进行调研、评估,对已有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典型性、连通性以及生态区位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和评价。这既是进行湿地公园保护保育设计、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的基础,也是湿地公园有别与其他类型公园的主要特征。
12.2功能分区与用地比例4.2.6规模较大的湿地公园,宜按照条文内容组织划分功能分区。规模较小、功能简单的湿地公园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功能分区的合并简化。
4.2.7根据湿地公园分类情况,为保证湿地公园生态功能的正常发挥,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4.2.8保存完好、有珍稀濒危动植物分布的湿地,是湿地公园重要的核心资源和湿地生态保护的重点,应当实施最严格的封育保护措施。
4.2.9湿地生态保育与湿地展示、科普、游憩功能之间存在天然的矛盾。针对这些区域,需要根据生态环境容量测算的结果,对游人量进行控制。在具体的设计中,可采取控制敏感区域内道路铺装场地总面积、减少集中场地等方式实现。
4.2.10功能性湿地通常不具有景观性,除作为科普展示外,不建议引导游客进入。
12.3安全保障4.3.1不大幅改动原有的水系运行路线,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湿地的水系运行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湿地生态环境。承担泄洪功能,有洪水过境的湿地公园设计,要充分考虑水工设计的要求,将保障安全作为首要原则,并兼顾生态性和景观性。
4.3.2水生植物的种植密度应考虑植物在一年生长期内是否分蘖的特点合理选择植物种类,在生长期内不断分蘖的种类要慎重选择。
4.3.3密集的挺水植物在枯落后极易燃烧,一旦发生火灾,蔓延十分迅速,能形成大面积火场。目前,湿地防火尚未像森林防火、草原防火那样引起人们的重视,也缺少相关的标准、规范。因此制定本条目,意在强调湿地防火的重要性。
4.3.4从我国湿地公园的建设实践来看,项目规模差异很大,大到上千平方公里,小至几十公顷,都有建成。在规模巨大的湿地种植区内,提早发现火情,是控制火灾蔓延,实施有效灭火的重要保障。湿地公园内通常会设有观景塔、观鸟塔或生态观测站,这类设施可兼顾防火瞭望功能。
4.3.5连片的挺水植物,尤其是芦苇,在干枯后火灾负荷很大,极易燃烧蔓延,有时会燃烧很长时间,如1988年山东省微山湖苇塘大火整整燃烧了1个月,2002年扎龙湿地芦苇燃烧了3个月。湿地公园内的苇塘湿地若发生火灾,有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威胁生态、建筑、游客的安全,必须严加预防控制。
根据相关湿地防火、扑救管理经验,有如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1、规定防火期
i.湿地火灾有明显季节性,一般发生在秋季植物枯落后。如果不进行收割,整个秋冬季,都应当确定为防火期,严禁在湿地内用火。
2、控制火种、防止自然
i.防火期进入湿地的作业车辆应当戴火星熄灭器,湿地内作业人员禁止吸烟、野炊做饭、携带火种。刚收割的芦苇应簇立存放,干燥后再堆放,堆放还要经常检查,发现温度过高后宜拆垛、通风、散热,防止自燃。
3、分区隔离阻燃
i.湿地植物大多自然连片生长,为了有利于防火,也要进行适当防火隔离。根据相关经验,在纵横超过1km的湿地内,应修筑纵横交错的土堤,土堤两边可开辟水沟,土堤既可以作为交通道路,也可以作为防火隔离带。同时水沟内的水,还可以为灭火提供水源。
ii.若秋季不进行全面收割,也应当在植物入秋枯落后,有计划的收割一部分,并翻耕出一些小沟,形成防火隔离带。
4、做好扑火措施
i.从管理上,应当在每年防火季落实扑火措施。防火瞭望塔应安排防火哨,加强组织巡逻,便于发现火情。干旱天气,沟渠缺水时,应在靠近水源处开挖池塘,积蓄消防用水。同时常备消防器材和通讯工具。
4.3.6出于景观与便于游客亲近自然的考虑,湿地公园不可能在所有滨水位置设置围栏,因此必须做好近岸的水深设计并布置警示标志。同时在亲水设施的设计中注意防滑处理,减少意外发生的几率。岸高及水深设计应按《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中相关条文执行。
4.3.7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多样性和脆弱性,易受外来入侵物种的侵害,应当在设计、运营中进行最严格外来物种管理。
i.设计阶段应当对照环保部和中科院联合发布的“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查对设计应用植物列表。资料完备的,还应当根据当地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的成果进行检查,如云南省在2015年发布了《云南湿地外来入侵植物图鉴》。
ii.日常运营管理中,也应当加强对常见入侵种,包括动物入侵种知识的教育普及,加强监控。一旦发现,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繁殖蔓延。
5.1.1湿地水系布局应根据上位规划对本区域的要求,统筹兼顾,满足水利、市政、环保、教育、旅游等相关部门规定。
5.1.2按照中国湿地分类方法,湿地分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前三种指天然形成的,人工湿地包括库塘、运河、输水河、水产养殖场、稻田/冬水田及盐田,这些人工建成的湿地需要有水源、进水系统、湿地水体、出水系统和地面排水系统。湿地水系应与其上下游、两岸的生物群落处于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中。
5.1.3生态水位是对湖泊湿地等缓慢或不流动水域生态需水的特定表达。最低生态水位是指维持湖泊湿地基本形态与基本生态功能的湖区最低水位,是保障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最低限值。适宜生态水位是指满足湖区和出湖下游敏感生态需水(与河流连通时)的水位及过程,是保障湖泊湿地生物多样性的基本限值。
5.1.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般都已划定当地的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的是《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纲要》(国家环保局【90】环管水字第104号),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的是《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区划的技术标准,但目标水质都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同时应针对不同区域分别设定。
对现状水质较好区域,水质已经超出设定的最低标准,在进行设计时,采用的水质目标应不低于现状;对于现状水质较差,水质不达标区域,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水质;同一水体的不同水域,可按照其功能需求确定不同的水质;同一水域具有多功能的,水质目标按高级别控制;针对面积较大或岸线较长的水体,在确定分水域水质目标时,应保证低水质目标水域不对高水质目标水域产生不利影响,必要时可设置过渡水域。
5.1.5参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的要求,在河岸边坡等水生态敏感区,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实现雨水的自然蓄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可持续水循环,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维护良好的生态功能。
5.1.6进行湿地公园设计时,对原地形、地貌保护性开发是首要原则,尽最大能力保存原有地形、地貌,不仅可以节约投资,也保存了当地自然景观。
5.1.7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河流、水库、湖泊、塘洼等合理整治,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污水流入河道;通过植树造林加强生态建设,扩大生态林建设;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划分保护区,并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5.1.8对于受到内涝威胁的湿地,应采取合理规划湿地位置、优化排水系统的布设、加强排水设施的维护以及强化运行监测等防内涝措施。
5.2湿地水系布局及形态5.2.1维持和恢复河滩足够宽度,以保证行洪安全和维持栖息地条件。在满足河道行洪能力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划定岸线并优化堤防布置,河道整治应保留主河槽、河漫滩和过渡带等自然分区特征,同时保持一定的河漫滩宽度和植被空间,为生物提供栖息地。
在土地利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应保护与修复河流平面形态的蜿蜒性特征,避免人工裁弯取直;如果条件限制,应保护和修复河流主河槽的蜿蜒性特征。
在保证抗冲刷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岸坡防护应采用具有透水性和多孔性特征的生态型岸坡防护材料和结构,易于水体入渗、植物生长和鱼类产卵。
5.2.2对临近水面起伏不平的开阔地段进行局部微地形调整,对一些过陡地形进行削低和减小坡度,以减缓水流的冲击和侵蚀;对周围地势过高区域的恢复,能营造湿地水鸟特别是涉禽适宜的开阔滩地,为湿地水鸟提供栖息与取食的场所。
5.2.3对于连通通道的选择,应比选多种连接方案,通过水文、水力学计算和技术经济等系统性评估,实现方案优化。
5.2.4湿地布置在公园内相对高程较低处并与自然排水相结合,可以使地表排水顺利汇入较近的湿地区域。
5.3水源、生态蓄水量及水质5.3.1湿地公园的水源应选用满足水质要求的河湖水系、天然降水、泉水出水等常规水源和经过人工湿地净化的非常规水源。
应充分考虑再生水及其他水源作为补充水源,加强供水系统连通联调。对于水资源未合理开发利用或水资源短缺导致生态环境用水得不到满足的区域,应制定生态环境用水保障方案。
5.3.2当人工湿地接纳城镇生活污水时,其设计水质可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有关规定;接纳与生活污水水质性质相近的其它污水时,其设计水质可通过调查确定;当工程接纳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时,其设计水质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的规定取值。
人工湿地系统进水水质应满足《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中4.2.3的要求。
人工湿地系统进水水质应满足下表的规定。
人工湿地系统进水水质要求单位:mg/L
人工湿地类型
BOD5
CODcr
SS
NH3-N
TP
表面流人工湿地
≤50
≤125
≤100
≤1
≤3
水平潜流人工湿地
≤80
≤200
≤60
≤25
≤5
垂直潜流人工湿地
≤80
≤200
≤80
≤25
≤5
5.3.3生态敏感区主要包括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河流、湖泊或河口,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的重要敏感区水域,以及《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明确的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涉水的重要敏感区水域。敏感时期重点考虑重要植物的水分临界期,珍稀特有鱼类的繁殖期,以及水-盐平衡、水-沙平衡的控制期等。
5.3.4最低生态水位指湖泊生态环境需水过程中的下限值,该值是维持湖泊生态环境用水需求必须予以保留的最低水位。最低生态水位的计算参考《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 714中6.3.3 最低生态水位的计算。
5.3.5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确定。
5.3.6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确定。
5.3.7主要包括城市达标尾水通道工程、城市洼陷结构截污系统工程、调水引流水质改善工程、清淤和河床微生态系统修复工程以及河湖水质强化净化工程等。
5.4地形和竖向5.4.1尽量保持湖岸的自然状态,如需规划湖堤,需结合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必要的退堤。
5.4.2涉及防洪河道的堤顶高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的有关规定计算。
5.4.3生态型护岸可根据不同流速进行选择,以能保证护岸安全为原则。流速较大的岸坡可选安全性高的植生型砌石护岸、植生型混凝土砌块护岸等;中等流速的岸坡,宜采用具有一定强度材料网垫植被复合型护岸、框架覆土复合型护岸、植生型原型块石框格护岸、石笼生态挡土墙等;流速较缓的岸坡宜采用水生植物护岸、木材护岸、抛石护岸、堆石护岸、石笼净水复合护岸等自然材料护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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