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规范用地秩序,保障经济发展,根据孙绍骋同志在全省土地利用管理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树立土地利用管理新理念
当前,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形势严峻、矛盾突出。一是土地供求关系紧张,今年全市提出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3%,城镇化率提高2.5个百分点的目标,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仍在5万亩以上,省分配我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为6800亩,缺口非常大。二是耕地保护难度加大,xx年耕地质量等级成果数据显示,全市1247.38万亩耕地中,高等地504.66万亩,中等地742.72万亩,没有优等地。个别县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占补平衡困难重重,保持耕地数量稳定和质量不降低的难度日益增大。三是批而未供土地面积较大,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xx-xx年度批而未供土地面积达53977亩,是六年年均批准用地面积的2.13倍,个别地块拖延多年仍未得到处置利用或完善供地手续。四是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高,全市建设用地地均gdp约为0.69亿元/平方公里,仅占全省平均水平的30%。单位gdp消耗建设用地量为2176.42亩/亿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即使“十二五”末下降到1960亩/亿元,仍属全省最高。五是土地执法形势严峻,xx-xx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全市违法用地面积分别为2106.44亩、10518.11亩、5468.13亩,土地执法面临较大反弹压力。涉地信访问题时有发生,今年以来市级受理涉地信访问题211件,其中反映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156件,占74%。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破坏、浪费土地现象屡禁不止。对此,要认清形势,转变理念,围绕“守红线、保发展、保民生”的总体要求,用足用好符合我市实际的建设用地增量安排、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低效用地二次开发、闲置土地处置等“1+5”组合政策,坚守耕地红线,积极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与实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健全机制,加强城乡土地统筹利用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完善耕地保护考核制度,逐级落实保护责任。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到农户、地块,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度,逐步增加优质耕地面积。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禁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科学编制整治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一批“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成规模的土地整理项目,每年整治耕地不低于10万亩,到2020年累计整治100万亩。
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规范实施的原则,完善增减挂钩推进机制,严禁安置区擅自变动位置、超范围用地及搞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严格落实留地安置政策,确保不低于15%的增减挂钩指标用于农民生产、生活、住宅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项目区内节地率不超过50%,安置区容积率不超过1.0。经批准节约的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的,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挂钩指标用于城镇经营性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40%。坚持先建新、后拆旧,拆旧区腾出的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并按有关规定严格验收。
三、强化管理,发挥规划计划管控作用
完善建设项目预审制度。加强对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进一步做好对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内容的审查,确保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要求的落实。严格实行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前置预审,预审意见提出的有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招拍挂出让方案。
从严控制土地供应“闸门”。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保障重点、从严从紧的原则,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有计划地增加民生用地,保证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用地。严格落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5%用于农村建设用地的规定,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建房需求。严格执行禁止、限制供地目录,严控“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用地。严格限制低层建筑,商品住宅用地容积率必须大于1.0,并要适当提高容积率上下限标准。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三、多措并举,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实行区域和项目差别化管理,对超出用地标准的坚决核减用地面积,对符合标准但用地面积较大的项目,探索实行分期供地。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用地准入门槛,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市区不低于260万元/亩,各县不低于200万元/亩。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或者用地面积小于20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对同一企业所使用的土地中有部分土地尚未建设或已建成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安排新的项目用地。除公共租赁住房外,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提升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水平。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划拨外,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深化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尽快推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加大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力度。认真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范闲置土地发现、调查、认定与处置利用程序,推进土地闲置预防体系建设。实行供地率月通报,落实处置整改措施,xx年年底前,xx-xx年度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减少三分之一左右;截止每年一季度末,前3年供地率分别不低于75%、65%、40%;自xx年起,每年年底前前5年供地率总体水平达到80%以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坚决采取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报批手续、等比例核减用地计划指标等措施。
稳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的产业用地;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的产业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旧住宅区、城中村用地等,分类施策,稳步实现挖潜低效利用土地、优化城镇用地布局、保障新兴产业用地需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年底盘活利用各类存量土地10000亩。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取合同违约金等方式,提高保有环节的用地成本,形成“倒逼”机制,推动工业企业预留地、非生产用地向集约高效用地转化。鼓励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积极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等多种形式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
健全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以“十二五”时期单位gdp消耗建设用地下降34%为目标,积极探索实施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考核评价,设置评价指标体系,掌握建设用地集约状况、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考核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作为其计划指标安排以及申请扩区或升级的重要依据。
深入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区创建活动。健全完善党委主要领导统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抓,各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党委政府不重视、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县区,不予推选参评模范县区。xx年,所有县区力争全部达标,积极推选各1个县区分别参评省级模范县区和国家级模范县区并力争实现创优目标。对创建活动成绩突出的,在用地政策方面给予奖励;逾期未达标的,采取通报批评、区域限批等措施。
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适时出台《xx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开展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界定、地价确定等工作,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
四、综合监管,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严格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以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开竣工申报、建设项目跟踪、信息现场公示、现场核查等为手段,明确责任单位,落实专岗专人,健全巡查队伍,建立巡查档案,形成动态巡查责任体系。相关巡查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传更新,切实提升建设用地供后全程监管、灵活反应能力。
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全面落实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分区监管,包干负责,责任到人,对违法违规用地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坚持约谈一批、查处一批、挂牌一批、曝光一批,每季度公开调查、公开处理两起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典型案件。突出抓好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运用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各县区违法用地比例务必降到8%以下。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积极推进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建设,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违法用地情况挂钩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
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坚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合法、土地征收程序规范、被征地群众满意的原则,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确认权和申诉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依法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积极采取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社保安置、留地安置等多元化安置方式,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认真做好土地信访工作。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涉土信访工作,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定期通报和督察制度,完善土地信访案件统计、分析、排查工作机制,实行重点约谈、定点接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和领导干部包案制度,主动倾听群众诉求,及时化解涉土矛盾纠纷。对重点土地信访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和限时办结制,加强调度,跟踪督导,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创新举措,提升土地储备和开发经营水平
采取多种方式储备土地。创新资金运作体制,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融资经营活动,经营资金封闭运行,确保储备资金专款专用。规范土地储备运作,积极协调,加强沟通,在旧城改造、退二进
三、新增用地开发项目运作中,全面落实市区两级权、责、利的关系,促进项目开发的全面进行。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豫政〔202x〕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实现土地合理高效利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是在用地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下严格保护耕地、缓解用地压力、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提升土地管理水平,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确保重大项目顺利落地和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更好地促进以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为核心的中原经济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农村土地整治机制,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一)科学编制并从严落实农村土地整治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分层级编制省、市、县级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统筹安排农用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城镇化发展、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的目标、原则和任务,优化村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各地开展土地整治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组织报批和实施整治项目,切实增强规划和计划的约束力。
(二)进一步拓宽资金投入渠道。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土地专项资金为主,引导和聚合村庄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农业扶贫、退耕还林、中低产田改造等相关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记其功”的原则,实行专账管理,集中投入到土地整治项目以及整体搬迁和改造的农村新型社区,发挥资金综合效益。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门划出一定比例投入农村土地整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并可按照规划统筹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土地整治中的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金融机构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建房和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各级政府要广泛吸收社会各类资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建立稳定的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改变农用地整治项目分散、规模偏小和单一部门管理的现状,以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为重点,在成规模的基本农田范围内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大规模整治。在增加耕地面积的同时,按照“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的标准,建设一大批成规模的土地整理项目区,每年整治基本农田不低于200万亩。“十二五”期间累计整治基本农田1000万亩以上,到2020年累计整理202x万亩,进一步提高粮食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标准化水平。
(四)稳妥开展村庄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大力开展村庄整治,202x年全面启动“千村整治”试点。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节约的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优先满足本行政村新村建设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用地,其余指标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有偿调剂到城镇、产业集聚区及重点项目集中使用。各地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制订和落实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整村推进的模式和方法。
(五)严格规范土地整治指标交易与收益分配。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的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整理复垦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的,用地指标实行有偿转让,并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等县域经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偿。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整理节约的土地转换为建设用地指标并挂钩到城镇使用的,所得收益要及时足额返还农村,主要用于区域内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村民拆迁补偿和建房补助。
(六)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必须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业生产水平、农民生活条件和资金保障能力等情况,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从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城郊村等条件较好的区域开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有序推进。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处置权,在运作模式、规模经营、旧房改造、新居建设、非农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多种选择,并依法签订协议。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参与工程建设,扩大其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严禁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推进,搞违背民意的大拆大建,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机制,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七)从严控制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大力发展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建筑和紧凑型城镇,避免因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重复建设等浪费土地资源。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核减不合理用地。要坚决制止城市建设“摊大饼”式的无序扩张,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严格限制低层建筑。严控高能耗、高污染等限制类产业项目用地,禁止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和各类培训中心项目用地,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用地。到202x年,大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的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中等城市控制在95平方米以内,小城市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建制镇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
(八)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节地技术。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城中村改造适当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建设高层商务、办公及住宅楼。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要统筹规划立体交通设施,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到202x年,大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的城市建设容积率原则上要达到0.7以上,中等城市达到0.6以上,小城市达到0.5以上;所有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要高于1。
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设备、工艺品等适合多层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必须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和产业集聚区要不断加大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力度,提高多层标准厂房的比例。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等黄淮四市各产业集聚区的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700万元/公顷,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容积率大于0.8;其余市各产业集聚区的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500万元/公顷,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容积率大于1。
(九)着力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制定完善“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加大市、县(市)建成区内棚户区、旧住宅小区和传统商业区的改造力度。污染严重、干扰居民生活的工业企业或仓储用地,以及符合产业政策但不适宜在城市市区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要逐步迁出,原有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重新安排使用。鼓励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严格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被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尚未动工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按国家规定征收增值地价。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经市、县级政府批准收回后重新安排使用。对省政府已经批准的城市和乡镇批次建设用地,因城市和乡镇规划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意向项目发生变化、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需重新选址等原因尚未实施征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可以按照城市和乡镇批次用地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区位。
(十一)大力开发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在符合规划、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将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或废弃地优先开发为建设用地,并安排项目建设。对因各种原因停止使用的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新上工业项目的,应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进行布局。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采矿、取土等原因挖损、塌陷、压占土地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复垦责任。
(十二)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抓紧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要把市、县(市、区)及其产业聚集区单位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纳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挂钩。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结果要作为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以及申请扩区或升级的重要依据。
(十三)扎实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在全省各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活动。到202x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要达到规定的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对创建活动成效突出的,省政府将予以表彰,并在用地政策方面给予奖励;逾期未达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依法保障用地需求
(十四)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依法依规用地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政策引导和行政监管,做好协同配合,共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部门在安排本行业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采用先进的节地技术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五)强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集中用好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重大招商项目、重点企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建设用地需求,确保项目及时落地。综合考虑耕地保护、土地整治、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用地等因素,科学分解、切块下达各市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将已批用地范围内的项目落实情况、土地供应和使用情况等作为年底计划指标调剂的重要依据。对用地计划指标配置效果差、项目未落实以及土地利用粗放、供地率低、违法违规用地严重的市,不安排土地利用计划调剂,并在下年度分配计划指标时予以核减。
(十六)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在坚持政府主导、集中统一的前提下,将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和其他依法列入收购储备的用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进一步增强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的能力。各地要根据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277号)、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2x〕144号)的规定,科学制订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计划,适时适量调节土地供需总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控土地供应价格,引导投资和建设。对产业集聚区新增用地,探索通过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进行适度的基础设施开发整理,尽快形成工业用地条件,优先保障高新技术工业项目或符合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项目,努力缓解部分工业项目用地急与征地时间长的矛盾。
(十七)加大土地行政执法力度。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对全省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等进行全覆盖综合监测。完善省、市、县、乡镇四级土地动态巡查体系,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健全土地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国土资源、公安、监察部门和法院、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对违法案件实施联合查处,切实解决案件查处难、移交难、执行难等问题。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非法批准用地、占地的,严格追究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十八)加强土地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各地在实施征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或旧城改造拆迁前,要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涉及项目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对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凡是群众满意率低、可能引发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项目,一律停止或暂缓实施,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不稳定问题。对不按规定进行评估或不采用评估结果,造成重大不稳定问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相关的政策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第三篇: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人民
石政发〔202x〕3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土地储备工作力度,实现政府以经营城市理念建设城市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通过盘活土地存量资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吸引增量,扩大总量,实现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达到环境提质、交通提速、居住提档、品位提升、管理提效的城市建设目标。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应收尽收的原则,实行统一计划、分级实施、统一收储、统一出让。
坚持超前谋划、创新模式、优化程序、完善措施,加大收储力度,对土地储备涉及的企事业单位搬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对居民搬迁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坚持土地储备与城市建设、市区企业搬迁、旧城改造相结合,以企事业单位搬迁、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连片收储及大片区土地规划储备为重点,确保年度储备任务的完成。
三、健全机构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方案审核、项目实施监督等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力量,成立土地收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
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解决土地征收、土地储备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实施。
10月30日前市内各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和四组团县(市)要成立区、县(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并且在辖区国土分局成立区、县(市)级土地储备中心,充实土地储备力量。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全市统一的储备计划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辖区人民政府、市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红线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下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已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在储备计划实施的时间内不得办理相关新建、改建、扩建、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等审批和登记手续。
(二)市、区两级实施
1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全市的土地储备,各区土地储备中心受市土地储备中心业务指导管理,按职能分工具体负责土地的收购、拆迁和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市财政部门按照工作任务核拨人员和工作业务经费,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区储备中心的财务监督。以区人民政府为主实施危险住房改造、旧城改造、征地等土地储备工作的,出让土地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和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按《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规定的比例拨付区人民政府。
2 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市、区两级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方案具体落实。
重点污染企业及列入市政府年度搬迁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辖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一级开发、城中村改造和区属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收储以及土地征收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各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三)储备土地的规划和供应
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收储的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统一供地。
五、有关政策
(一)企事业单位搬迁收储政策
对列入重点污染企业搬迁计划的,继续执行《石家庄市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为加快二环内企事业单位搬迁和土地收储速度,本着既要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害,又能实现搬迁企业搬得快、搬得好、搬得活的目标,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土地收储实施以下政策。
1 二环以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收回(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金由土地补偿金与地上附着物评估价值构成,实行一揽子补偿,不再对被收储企业实行出让收益返还。土地补偿标准依据市政府公布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按照所在区域居住用地基准地价(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基准地价的60%)予以补偿,若被收储企业原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高于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按原用途基准地价给予补偿。收回(购)面积按企业实际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后经财政评审确定价格予以补偿。
2 采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收回(购)土地的,收回(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时,暂不支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场机制供地后,政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出让土地总价款按照4∶6实行比例分成。
(二)城中村改造收储政策
对城中村范围内改造后形成的净地进行收储,以财政评审认定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进行补偿。储备开出让后,出让土地收益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和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的10%用于辖区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三)旧城改造收储政策
1 在我市未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前,已拆平的旧城改造项目,项目前期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费用和回迁房建设成本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拆迁前期费用由市拆迁办审核。以上三项费用最终由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确定。回迁安置面积由市拆迁办认定;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管理部门代政府实施公告收回。
开出让时,回迁安置房作为公开出让条件,由土地竞得人按拆迁人与原产权人签订的协议要求建设回迁安置房。
2 旧城改造收储实行土地一级开发的,由辖区政府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商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管理部门确定改造项目及范围,按土地一级开发程序报批获准后,由辖区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尊重民意、两轮征询、稳步推进的原则,依照规
划部门出具的拆迁红线及批准的总平面图具体实施。具体征询程序和方式由市拆迁办制定。
第一轮征询由辖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规划拆迁红线向已确定进行一级开发区域范围的被迁居民征询意见。同意改造的居民户数超过总户数90%的,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及不动产征收决定。市拆迁办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二轮征询由辖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制定安置补偿方案,报市拆迁办审核通过后,由辖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拆迁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90天内签订协议的居民户数超过总户数80%的,协议生效,进入拆迁实施阶段。如果未达到80%,则该项目停止实施。
涉及土地储备的被拆迁居民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由拆迁人提供不同区位的房源异地安置,采用“两先一后”(即:被拆迁居民先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挑选安置房源的区位,选择具体的户型、面积、层次和楼号;然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供被拆迁居民选择。
(四)大片区土地储备政策
大片区土地征收由市政府主导,由辖区政府及四组团县(市)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具体组织落实。国土、规划、发改、财政、劳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各融资平台筹措落实土地征收和安置补偿资金。
1 按照“城乡统筹、政府主导、先征后转”的模式,以并村节地、整理增地、流转活地的目标。以“村改居”为契机,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对拟征范围内的土地制定征收办法。以辖区政府为主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通过征收使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只进行土地所有权转变,不改变原有用途。待农用地转用指标逐步落实后,再完成农用地转用的程序。同时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问题,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 多途径解决农用地转用指标。一是积极向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争取指标。发改、国土部门要积极跑办国土资源部和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争取省政府的支持,力争将大片区土地征收储备列入省重点项目,增加年度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大片区土地征收。同时市政府在每年的正常分配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土地的征收储备。二是通过“村改居”和新民居建设与土地收储结合解决指标问题。结合新民居、“村改居”建设,将腾出的建设用地进行置换,置换的用地指标主要投入划定的预征收储大片
区内,解决用地指标不足问题。三是要加快各县(市)建设用地复垦力度。从各县(市)已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置换指标中调配出30%,主要用于土地征收储备。
3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选定滨河新区项目做为大片区征收的起步试点。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和范围,合理安排新区的城镇村建设用地比例。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市政府主导土地收储和征地工作的计划和资金,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分工协作,共同落实,及时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审核和监管工作。辖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土地储备的大局意识,积极谋划,强力推进,并做好社会稳定和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思想工作。同时,建立考核机制,将土地收储和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列入年度工作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石家庄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协调推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组成人员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成员单位抽调,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问题,将年度储备任务分解,明确目标、时限和责任,并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目标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力量,从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业务人员到市土地储备中心集中办公,充实市土地储备中心力量。
(三)尽快编制《石家庄市土地储备规划》。市国土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据我市城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化集中区域内经营性土地为规划对象,在对远期可储备土地总量进行预估的基础上,对我市商业金融业用地、居住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和物流用地等六类用地进行充分调研,确定土地储备范围、数量和空间分布,编制《石家庄市土地储备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部门每年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额5%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纳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定期核拨至市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工作。专项资金不足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拓宽土地储备融资渠道,通过银行贷款或利用信托理财产品、向社会发行债券等合法方式筹集补充。市财政部门和金融办要积极协调各融资平台统一调配使用资金,保证土地收储资金及时、充足拨付。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自202x年10月12日起至202x年10月11日止。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储备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x年10月13日印发
第四篇: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构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新机制,是针对当前“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的战略目标而提出的,重点是要解决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浪费与粗放问题。在实践中,应该调查研究国土资源管理与利用机制中的问题,进一步优化国土资源管理结构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生产结构和布局,抓好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
1.明确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两个主体与两个环节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涉及两个不同的主体。一个是对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这是行使资源开发利用监管权力的行政主体,是对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宏观调控和提供服务的职能部门。另一个是从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或个人。这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行为主体,是实施宏观资源调控政策、从事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实体。行政主体是资源利用的管理者,行为主体是资源利用的实施者,前者对整个机制的建构、运行起着决定和导向作用,而后者的行为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关键。
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存在于生产与消费这两个不同的环节。生产过程中应更注重资源的集约利用,侧重转粗放为集约的生产方式,注重技术创新与生产工艺改造,提高单位资源利用效率。消费过程中则以节约为主,减少浪费。
2.理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行政主体的职能关系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行政主体实际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综合系统,横向涉及许多相关职能部门,纵向涉及从国家到地方的不同层级。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构成了资源管理系统内既独立又融合的相互制约关系。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机制的构建,首先要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各部门之间、各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建立起分工明确又有机协调的组织运行结构,既要明晰权责,又要分清主次。出现部门职能交叉与矛盾时,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常出现各部门土地利用规划交叉、重叠等问题,就需要建立部门之间、土地规划管理层级之间的统筹与协调机制。
3.规范和引导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行为主体的行为
行为主体对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认识、行为、经营方式等,直接决定着资源利用的水平。对企业的经营方式,资源管理部门并不能进行强制性约束,但可以通过行政、立法等手段加以规范和引导。还可以采取宣教、奖惩等措施,调动行为主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主观能动性,使其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自觉承担企业法人以及公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完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
一、行政规章制度。通过完善合理的行政规章,明确资源利用的管理、实施、监督等责权分工,理顺资源管理同级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职能与利益关系。
二、政策调控制度。与行政及立法手段相比,政策措施更富时效与高效。如通过科技创新与人才激励政策、税收奖励政策、循环回收利用奖励政策等等,鼓励和促进行为主体加大科技、资金、人员等投入,鼓励对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实现资源利用全过程的集约化。
三、宣传教育制度。人是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机制的主体。一方面要将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等内容纳入大中小学必修课程;另一方面要深入企业、社区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自觉行为。
邹忠生(1954-),男,东丰县农村土地管理总站站长、支部书记,工程师。研究方向: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发利用。
丁洪伟(1971-),男,东丰县国土资源局党办副主任。研究方向:土地规划与利用。
周立刚(1979-),男,东丰县农村土地管理总站办公室主任,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土地规划与利用。
第五篇: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
(xx年9月29日国土资发[xx]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系列规定,对于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总体进展较快,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进展迟缓;有的片面强调发展经济,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不严;有的土地利用分区定位落实较差,重点不够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作为实施《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采取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管理土地和保护耕地,首先要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对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与建设、实现土地管理目标、确保子孙后代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当前要
结合学习、贯彻《土地管理法》,宣传和普及规划知识,充分认识法律赋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全民的土地规划意识。要抓紧抓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确保《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
要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制定和批准前,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现状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职能,充实规划管理力量。
二、依法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规划质量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确保省级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等编制规划的原则,是衡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质量的基本准则。已经编制和正在修编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对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及有关文件、规章、技术规程进行完善,确保规划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全面落实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的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确保辖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郊区、村镇周围、交通沿线的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必须从严确定,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
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近期建设用地指标要保证国家重点支持的“六类建设”(农林水利建设、交通通信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改造、国家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灾后重建的用地需要。同时,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防止建设用地总规模再度膨胀。
编制规划必须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根治水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根据条件与可能,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我国大部分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补充耕地应以土地整理为主。要结合移民建镇和抢整水毁农田,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开垦未利用土地,必须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要充分论证,适度安排,禁止乱开荒。
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通过划定土地利用区,明确每块土地的规划用途。规划图必须将各类土地利用区的界线清晰地表示出来,以满足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整理和开发选址的实地踏勘和图上定位需要。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数据必须采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上弄虚作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区范围必须一致。
三、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程,加强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建设用地、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
开发管理的依据,不按时保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有序的土地管理制度便无法建立,《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就会受到影响。各地必须认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完成规划修编任务。少数规划修编进展较慢的地方更应加紧工作。《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对不能保质完成规划修编任务的,不论何种理由,均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自上而下逐级审批。为加快规划审批速度,保证规划质量,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划报批前,要认真组织评审和验收。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完成修编的,应将规划文本、说明和附件各10份、图件1份报国土资源部进行预审;预审符合要求或按预审意见修改后的规划,再正式报国务院审批。
实行规划公告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并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审查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好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的管理关。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建立规划检查监督制度。要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和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和纠正。
内容仅供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相关文档:
2023年应急管理工作心得体会7篇09-03
2023年应急管理工作心得体会7篇09-02
应急管理工作心得体会范文(通用6篇)09-02
应急管理工作心得体会范文(通用6篇)09-03
管理工作心得体会_管理工作个人感悟与收获09-04
安全管理工作心得体会(精选6篇)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