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精选文档】

时间:23-04-07 网友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概述:生产力的发展迟早会引起起生产关系的变化,在这里应注意:

(1)在封建社会中,所有制关系主要指土地所有制(生产关系的重点)。

(2)产品分配形式主要是指赋税、摇役、兵役、地租等。

(3)人们生产中的地位主要是阶级关系.

本专题概况(土地所有制形式)

农业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部门,土地是我国古代人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是构成封建生产关系和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在中国古代史上,土地制度可分为三个阶段:

原始社会: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土地归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享用劳动成果。

奴隶社会: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井田制,实际是国王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封建社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重形式)。

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从本质上讲,都是私有制。

一、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

1、性质: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

它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表现。

2、兴衰:它始于商朝,完备推广于西周,春秋后期逐渐瓦解.

3、内容(权利与义务):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果实

4、瓦解原因

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二、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

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战国确立。商鞅变法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政府承认田地归私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剥削农民。这种制度是我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三者的地位:

1、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与地主土地所有制同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但由于经济力量薄弱,往往被兼并。

2、国有土地是封建政府掌握的土地在封建杜会整个过程中不占主导地位,一般作为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出现危机时的后备补充。

3、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产生关系的基础,它的发展导致土地兼并.如西汉后期的土地兼并,东汉豪强地主占有大量肥田沃土,唐后期土地兼并,明后期土地兼并。

1、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正是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有王田制(新)、屯田制(三国)、均田制(北魏至唐中期)三种形式:

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地位的确立和巩固,地主阶级的势力也会日渐恶性膨胀,土地兼并就随之加剧。农民失去土地,无以为生,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激化,农民揭竿起义,以求生存.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增加财政收入,采取某些措施遏制土地兼并,保证农民获得少量土地,如北魏、隋唐的均田制和清前期的“更名田”等,这有利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在封建制度下土地兼并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1)王田制(如王莽时实行):

·性质:形式上表面上似乎是奴隶制阶段井田制的恢复,但性质仍为封建土地所有制。

·目的:是托古改制、限制兼并,缓和阶级矛盾,

·内容:把全国田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规定一家不满8个男子,占田不准超过900亩,多占的要分给族人或乡里;没有土地的农民按一夫一妇100亩的标准分给。

·结果:王莽企图以此抑制地主官僚的土地兼并,缓和阶级矛盾,但由于遭到贵族官僚的反对而废除了。

(2) 屯田制:

起源:屯田古已有之,汉代实行过,当时主要是为了戍边和保证军需。

推行情况:不少朝代都实行过,如西汉、东汉、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都实行过。东汉末年,军阀混战,农民背井离乡,土地荒芜,在这种情况下,曹操推行屯田。后来,魏、蜀、吴也都实行屯田。

基本特点和具体做法:屯田制是封建制的土地国有制,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含有兵农合一成分方式:这是政府或统治者组织的农民或军队的开荒种地.屯田有军屯、民屯。军屯:由士兵屯垦;民屯则招募流亡农民进行屯垦;屯田农民要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政府设官管理;屯田民要分别不同情况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但他们不再负担兵役.

作用: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农民,有利于稳定了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曹操推行屯田,保证了军粮供应,为统一北方提供了物质条件。

(3)均田制:

·实行情况:均田制是我国古代影响很大的土地制度。均田制始于北魏(485年),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鉴、吸取,其影响深远。

·背景:这两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

·目的: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前提条件:政府掌握大量的无主荒地。社会上存在大量无主荒地和劳动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这种制度不触及贵族地主利益,农民对国家承担租赋徭役,贵族地主无此负担.

·内容:

A、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田地。奴婢、耕牛也相应受田;——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B、土地不得买卖;-—对土地兼并有所限制。

C、官吏得给公田;——其利益得到了保障

D、农民对封建国家的租、调、役负担。(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

“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的男子和妇女开始向政府领种土地,到了不能劳动或者身死时,再把土地还给政府。土地有两种,一种是露田,按规定还给政府,一种是桑田,按规定不必还给政府,可以继承.政府规定,一夫一妇要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纳调帛一匹,产麻的地方纳布一匹(不交帛)。此外,农民还要向政府承担一定的徭役杂调。

·作用: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比较完备)

·瓦解原因:

唐后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没有可分土地,均田制则无法继续实行。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占主要地位,但人数众多,春秋时期,一部分奴隶和平民以及没落贵族自己垦种的这部分土地,使他们成为小块土地所有者,成为一家一户的自耕农。封建社会各个朝代都存在这种自耕农土地所有制,这种小农经济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地主不断兼并农民的土地,使这种土地所有制不断破产.

认识:

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并是最大特征:

A: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力量增加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封建社会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

B: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两种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使兼并得到一定的缓和,二是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

中国古代封建政权建立初期比较有远见的统治者,往往运用政权力量对土地占有状况进行整体。

A:调整的原因: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导致地主阶级矛盾激化,封建统治的危机爆发,广大农民为反抗压迫,求得生存,揭竿而起。封建国家由于统治力量削弱,在农民起义打击下,迅速消灭。

B:调整的基本点:一是确保国家控制一定数量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大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赋税和财政收入;二是安定农民,使农民获得一定土地,以恢复生产,稳定统治.

三、中国近现代史上的土地制度

旧中国的广大农村,绝大部分土地集中在不足农村人口总数1%的地主富农手中。这种封建土

地所有制和封建的剥削关系,给广大农民造成极痛苦,阻碍着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改革.因此,

土地问题成了中国社会的一项基本问题,变革土地制度,成为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重要标准。

(1)民主革命时期各阶级的土地政策

A 太平天国运动时期: 《大朝亩田制度》,核心内容就是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和年

龄平均分配土地,是几千年来农民反封建斗争的思想结晶。

B 资产阶级革命派 : 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纲领中,“民主"的含义就是平均地权,但

未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革命胜利后,国家用“核定地价”的办法实现土地国有,最后达

到“国民共享"的目的。

C 新民主主义革命中 : 中国共产党制定土地政策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

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如1931年的土地政策,1947年的<<中国土地大纲>〉,1950年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但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是个例外.由于终日民族矛盾尖锐,当时采

取“农民交租交息,地主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有利于联合地主阶级抗日。

(2)建国后农村经济落后的四次调整

A 第一次:土地改革

原因: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核心内容: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结果:解放了生产力,为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B 第二次:小农经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核心内容:把土地等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并实行集体经营

结果: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

C 第三次:人民公社化

原因:党的主要领导人主观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经

济的发展。

核心内容:提高公有化程度,扩大公有化规模

结果:严惩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D 第四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原因:党中央总结了合作化的经验教训,作出正确的决策

核心内容:坚持土地国有制,改革经营管理方式,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

结果: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生产去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赋税是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统治者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赋税制度是随土地制度或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的。

赋役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封建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攫夺。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含义很广泛,一般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他苛捐杂税。

贡:是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主;赋:原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税:由“禾”“兑”两字组成,“禾”指农产品,“兑”即送达,其本意是社会成员向国家送交农产品。

1、赋税制度的变化(沿革)

夏商周(奴隶社会):实行贡赋制度,这是赋税制的雏形。当时还没有土地税或地租 

(1)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

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

特征: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2)秦汉赋税:编户制度

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

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赋”两项.租是土地征收的税额,交纳粮食.从景帝二年(公元155年)起,终汉一代田租基本是三十税一。赋以丁计,包括算赋、口赋。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赋交钱币(在历史上,租、赋、税的概念又往往相互混用)。秦朝由于赋税繁重,导致短命而亡。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

特征: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曹魏时,战乱频仍,人口流移,官府籍簿散佚,无法按丁征赋,而户比丁易于统计,且较稳定,故改为按户征收,是为“户调”。户调又何以纳绢或布帛而不纳货币?这是由当时商品货币关系减弱以及纺织业的兴起所决定的。曹魏时将调以固定的赋税形式确定了下来,并按户征收,遂形成“户调”。

(3)北魏:租调制。

孝文帝改革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特征:调以农户为单位,租调制是与均田制相适应的。

(4)隋唐:租庸调制

从西晋至唐中叶,商品货币关系虽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各封建政权仍然使用租调这种赋税征收方式,有所变化的是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故又称“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

内容: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户税,属于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特征:“庸”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是对劳役地租的否定,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租庸调制实行的社会经济意义:(1)以庸代役,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封建赋税形式,从内容看大致可分为三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形式.劳役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劳动者失去任何自主.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服劳役又直接影响农业劳动时间的适时安排。租庸调制允许劳动者交纳实物代替劳役,即以庸代役,一方面使劳动时间增加,同时,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2)剥削量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主要是兴革封建财政、经济管理体制、实行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结果。诚如太宗所说:“今省徭薄赋,不夺其时,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则其富有矣。”(《贞观政要·论务农》)

以上制度的共同点是以人丁为主要收税标准,人丁税比重大于土地税。

(5)唐中后期两税法。

唐中叶产生的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

原因:武则天至玄宗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极大破坏,这样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脱离户籍到处流亡。安史之乱后,这一情况更加严重,实际上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按丁征收赋税的租庸调制也已无法执行下去。这种状况使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结果一切努力均告失败并造成了赋税制度的进一步混乱,唐朝财政面临崩溃.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目的: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税收,改行两税法。

内容:780年,宰相杨炎建议

(1)课税对象:“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两税法将课税对象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变化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扩大征税面,保证财政收入,这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

(2)征课内容:包括户税和地税。唐代征赋名目繁多,除租庸调外,后又有地税、户税、青苗钱等各种杂税。两税法则“置两税以总之”,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以一其名”,并规定,若有“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3)课税标准: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租庸调以丁为计算单位,贫富负担不均。而两税法“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

(4)征课时间:分为夏秋两季,“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

(5)征课原则:“量出以制入.”量出为入是中国赋税史上仅有的创见,即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立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收。这种量出为入的原则可以说是创我国预算原则之先.

作用(两税法实行的社会经济意义):

A、两税法统一了税制,扩大了征税面,保证了国家财政税收;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简化了征税名目,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B、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惟资产为宗,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地位:两税法是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有积极作用的,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6)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内容: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

特征:交钱代役;清查隐瞒土地,使官僚地主不能逃税。

实质:是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

(7)明后期张居正一条鞭法

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在客观上适应了当时历史的要求,反映了封建社会走向没落的一些特点。

背景: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明朝中期,在镇压了农民起义之后,各种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并且在继续发展。在这种形势下出现了旨在挽救明朝统治的张居正改革。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

内容:1581年张居正正在丈量全国土地的基础上,把嘉靖初已在福建、江浙、直隶、广东等地施行的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推行“一条鞭法” ,也称“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具体内容:(1)赋役合并,并部分“摊丁入地”。即把原来的里甲、均徭、杂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之中,把过去按户丁出办的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数摊派。至于摊派的比例,各地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地方以丁为主,有的地方以田为主,有的地方丁田各半,还有的地方全部摊入田亩中,但丁役摊入田亩的倾向是一致的。故称“一条鞭法”。(2)赋役征银,由地方官征收.田赋中除了苏、松、杭、嘉、湖等地仍收“本色”供皇室、官僚食用外,其余一律折收银两。纳银代役,官府雇人服役。赋役的征收,由地方官直接管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的办法。

意义:

A、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制,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纳银代役的规定,简化赋税名目和征收手续,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一件大事。

B、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的势力,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C、赋役统一征银的办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适应了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对豪强漏税有一定限制作用。

结果: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

(8)清前期实行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

清初的赋役制度沿袭明朝,但也开始着手整顿赋役制度.

为了有一个稳定的税收额,先是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永不加赋使丁银额固定下来,这是赋税发展的一大进步。因为以丁之多少为课税标准,会逼跑贫户,隐匿人口,岁收并不能确定;而丁银定额,就相对减轻了贫民的负担。这既减少了贫户逃亡,保证国家岁收,又给日后的“地丁合一”创造了条件。

在明以前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国家一直以土地和人丁为双重标准征税。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租佃关系的普遍化,土地买卖的加速,人口数量的激增及流民反抗的加剧,封建国家越来越难以束缚农民于固定的土地之上,直接向农民征收人口税(丁役银)更加困难,旧的标准很难维持下去。在康熙五十一年永不加赋,停止征收新增人头税的基础上,雍正初年实行地丁合一,开始了单一的土地标准征税,正式废除了人丁税。地丁合一又叫摊丁入亩,丁随地起,即把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中征收。所摊数额,一般是纳一两银子的田赋,摊入一二钱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有助于封建国家税收的稳定,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它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把土地多少作为收税的惟一标准,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情况,从而调整了封建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评价:这一制度的实行,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有利于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以上四项的共同点是:以土地财产作为收税主要标准;纳税不再收取实物而收取货币。

小结:

1、特征分类(中国古代赋税史上的四大税种):

以人丁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人头税”,即丁税.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

以土地和财产(田亩)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土地税,即田租.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制度

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

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以及其他苛捐杂税。

2、纳税形式:实物地租、劳役地租、货币地租

3、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沿革的趋势(演变特点):

1)由向国王的纳贡到国家征收土地税;

2)征收标准:由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到以土地财产(田亩)为主的征税标准(以两税法为变化的标志),直至取消人头税的变化(以摊丁入亩为标志),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

3)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名目和手续的简化;(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4)纳税形式:由实物、劳役地租为主到货币地租为主(以一条鞭法为标志),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5)征收时间: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6)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纳税种类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反映了赋税的名目、手续简单化。

7)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税逐渐加重。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自然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统治者无法抗拒商品经济的发展等)

6、赋税制度变化的原因

(1)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

(2)农民的反抗斗争;

(3)统治者顺应形势,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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