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临床专科建设是体现医疗卫生技术水平的重要 标志。为培育我院临床专科优势,提高医学科技竞争能力, 加强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充分发挥临床重点专科在重大疾 病、疑难病防治的中流砥柱作用,以及在高层次人才培养、 医学科研方面的综合优势,使我院的总体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达到省内内中上或部分专科省内领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按照专科优势和水平分为 I 级临床重点专科和 II 级临床重点专科。 I 级临床重点专科在 全省范围内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代表全省领先的医疗 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II 级临床重点专科突出临床技术特 色,在重点方向上有所突破。 结合我院临床专科的现状和 “十 二五”临床专科重点建设的发展需要, 通过优化布局与结构, 多层共建,加大投入, 重点建设临床重点专科,在全省形成 布局合理、技术水平较高、各具优势(特色)的专科点群。
第三条 加强临床重点专科的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 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水平的先进地位,并带动本院其 它专科及全省本专科共同发展。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I 级临床重点专科将形成技术精湛、服务优良、 设备完善,以诊治疑难重病为重点,具有相当规模,管理现 代化的标志性医学专科。 具备较强的解决本专科疑难、 复杂、 危重病症能力;具有对本专科关键技术、方法消化吸收和创 新能力;具有研究开发通用医学适宜技术能力,并能加以优 化和推广应用;具有稳定的科研方向,能够承担省部级科研 项目;具有较强的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的能 力,学术优势明显,成为全省的技术指导中心,科技核心和 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
第五条 II 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成对本专科关键技术、 方法具有一定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具有推广应用临床适 宜技术能力;技术特色明显,具有解决本专科疑难、危重病 例的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为培养合格医学人才的基 地;在全省形成布局合理的特色专科群,为人民群众就近提 供特色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六条 技术能力建设:整体跟进,全面提高医疗技术 水平;重点突破,培育自身品牌,增强知名度,提高竞争力。 根据临床专科建设方向,选准重点诊疗病种及优化方案,加 强国内外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研究开 发通用的临床适宜技术,积极参与国内外医疗市场竞争,规 范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
第七条 人才队伍建设:临床重点专科带头人具有较高 学术水平,在全省或本地区学术团体中担任重要职位;专科 技术骨干以研究生为主体,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 合理,并在省或本地区学术团体中担任职务,建设一支具有 较强发展后劲的学科队伍,培养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医 和名专家。
第八条人才培养能力建设:是全省高层次专业人才培 养基地,具有培养研究生、访问学者、进修生、临床住院医 师的能力;积极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通过有计划、有组织 进修培训等多种方式,为基层培养技术、学术带头人;积极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承办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推广新技术及基层适宜技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技术水 平。
第九条 学术科研能力建设:跟踪学科前沿,明确学科 发展目标,有较为稳定的学科主攻方向。创新科研思路,整 合优势资源,围绕学科关键技术问题开展跨学科联合攻关, 承担和完成一定数量的国家或省部级科研任务,发表一定数 量和水平的论文、著作,取得一批代表学科水平的高层次科 技成果,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提升学科的科技竞争力和知 名度。。
第十条专科文化建设:临床重点专科必须重视科室的 文化建设,继承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优良传统,体 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时代气息,突出救死扶伤的行业特 点,以正定位,以善为本,技术精湛,认真负责,集大成,
得智慧,形成一种仁心仁术、团结向上的医学人文品格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具体组 织和实施。
第十二 条 评估专家组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业技术 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各科室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 范,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同时必须明 确建设目标与定期实现的具体指标,按照目标和建设指标要 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纳入我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负责 人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向省卫生厅提出正式申 请,同时提交更换负责人相关资历证明的佐证材料,经审查 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十五条 I 级临床重点专科已作为省继续医学教育的 基地的,可直接承办省级I类学分项目,报省继续医学教育 委员会备案; II 级临床重点专科作为各地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可直接承办口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项目,报当地市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临床重点专科与被卫生部确定为国家临 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相同的专科,予以一定的专科人才培养 专项经费,所在科室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配套支持临床重
点专科建设,保障投入。
第十七条 本院要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医院整 体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 发展要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证,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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