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区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追究
1、如何理解煤矿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生产厂长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班班长是本班安全的第一责任者,抓好本班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本班机电设备的保养和安全生产工作。
4、按时参加厂部安全生产会议,并定期召开全班人员会议和利用班前会,传达并贯彻矿、厂有关安全会议精神以及《安全生产法》的有关内容,制定本班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5、负责召开班前班后会,做好本班人员出勤工作,安排轮休和岗位人员调配工作。
6、观察当班职工的精神状态,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并有责任督促职工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使职工树立自己安全自己管以及工作中的安全和工作之外的安全同样重要的理念、
7、负责编制本班月度用料计划报表。
8、负责督促检查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执行情况,负责检查当班人员劳保穿戴、各岗位运转情况、设备保养、车间卫生和治安保工作,严格执行要害车间管理制度。
9、负责本班人身、设备安全,对当班各类事故应负责追查,吸取经验教训。
10、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组织人员及时处理,若不能解决的应向调度汇报。
11、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故障,应到现场组织、督促处理,并把握事故处理的安全环节。
12、严格执行厂下达的奖惩办法,负责全班承包工资分配,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2、煤矿区队长如何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衰减的问题
这个问来题太大了吧,牵扯面很多。安全宣传、安全措施、安全责任落实自到人、严格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文件,确立安全知第一,生产第二的理念。制定安全奖惩制度等道等.....。有了制度,出现问题就好解决了
3、新义煤矿某一区队长不顾工人的生命安全,违章指挥强迫工人作业,工人找谁理论这个事?
国企可以找单位纪委或工会,也可以直接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私企就直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吧,如果没有人理睬,赶紧逃命要紧。
4、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什么,有没资料可看看?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根据本组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对本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三坚持(上班前坚持讲安全,工抄作前坚持查安全,工作中坚持抓安全)。
2、组织开展好安全合格班组活动,支持安全人员的工作,对新调进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组织本班工人学习安全规程和制度,检查执行情况,在任何情况下袭均不得违章蛮干,不得擅自动用机械电气架子等防护设备。
4、每天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发生人身事故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组织全组人员认真分析提出措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听从专职安全员的指导,接受改进措施,做好上下班的交接和自zd检工作。
7、发动工人为促进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支持安全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意见。
5、煤矿区队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一人,该区队支部书记公休不在岗,事故处理时和队长同责,处罚合理吗?
现在实行领导问责制,煤矿区队发生严重矿难,当班领导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无论在不在岗都要负主要领导责任,这是因为,工作任务安排,安全措施管理保障,人员调度安排都是由主要领导负责管理的,谁管理,谁负责。
6、国有煤矿人员伤亡事故队长承担什么责任
国有煤矿人员伤亡事故队长负的责任还要看具体事故情况划分需要划分责任大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第二类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第三类为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我国法律对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处罚为
《刑法》第134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此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因为具体情况不清晰,所以在此根据你的叙述可以看出队长应该是属于第三类,具体责任承担还要根据事实情况划分责任。希望能帮到你。
7、煤矿区队长怎样搞好安全生产
先解决思想就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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